偵查的強制措施

2021-03-24 23:29:29 字數 3327 閱讀 2004

一、運用強制措施遵循的原則

(一)科**用原則。運用強制措施一定要把握好乙個「度」,要仔細地權衡採取強制措施後是否會留下「後遺症」。比如決定拘留,至少要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一是秘密調查搞得充分,根據所獲取的證據確信存在犯罪事實,這是拘留的證據條件。二是根據已獲證據和各種情況判斷,拘留後突破口供的把握性大,這是拘留的技術條件。三是即使不能突破口供也不至於賠償,不至於引起大的被動,這也是「風險決策」的底線。

(二)靈活運用原則。強制措施作為偵查對策中的「風險決策」,在運用中要靈活從事,該進則進,該退則退。比如,對犯罪嫌疑人傳喚或拘傳後,根據證據已具備拘留條件的要果斷拘留;不具備拘留等其它強制措施條件的要主動放人,這就是俗話所說「沒有證據就放人,有了證據再抓人」;同時,要審時度勢,靈活決定進退,依法活用、巧用各種強制措施,不能死板。

(三)依法運用原則。強制措施是以限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身自由的方式來保證刑事訴訟順利進行的。但強制措施是把「雙刃劍」,其負面作用也很大,如果使用不當,就會傷害無辜。

因此,在採取強制措施時一定要嚴格依法執行,特別是要防止兩種傾向:一是害怕承擔「風險決策」而人為地提高強制措施的使用條件,從而貽誤了戰機;二是片面地強調強制措施的作用,盲目地推祟並採取強制措施。絕不允許在未掌握證據的情況下搞「以拘代偵」、「以捕代偵」和「以收代偵」。

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對證人和未進入刑事訴訟程式的被舉報人採取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只能適用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其他訴訟參與人不能適用。

四)根據案件具有情況不同,運用強制措施突破案件

拘留、逮捕作為強制措施,在職務犯罪案件過程中,如果運用適時、果斷,往往能突破案件,起到偵查謀略的作用。一般來講,犯罪嫌疑人到案後,在12個小時之內很難突破,有很多抱著「我不講你沒有任何辦法」的心理來求檢察機關對抗,他們把希望寄託在12小時上,等著12小時一到,就要求檢察機關放人。遇到這種情況怎麼辦?

如果放人,案件就會前功盡棄,如果不放,就是違法。決策者往往要面對這樣乙個兩難選擇,需要作出乙個正確的決策。這時偵查人員要根據拘留的法定條件和職務犯罪案件案件的具體情況,正確對犯罪嫌疑人作出是否拘留的主觀判斷。

有些犯罪嫌疑人,即使偵查機關已經掌握其犯罪事實的證據,但是就是不原意供認,即使在拘留到期後仍不交代。在這種情況下,就要把逮捕的強制措施作為偵查謀略來運用。將拘留和逮捕作為偵查謀略來運用,是建立在對此後取得關鍵證據和突破案件有較大把握基礎上的。

同時決策人員還要具備風險意識。很多職務犯罪案件的特點決定了大量的犯罪事實和犯罪證據需要在把犯罪疑人拘留後才能順利偵查,採取拘留措施後,犯罪嫌疑人是否構成犯罪,存在著或然性。同時,拘留後的24小時規定,也使拘留的風險加大。

在這種情況下,要根據經驗,根據已經獲取的證據材料,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作出正確判斷,果斷對犯罪嫌疑人採取拘留強制性措施。一般情況下,當犯罪嫌疑人期望的第乙個12小時破滅,被採取拘留強制措施關進看守所後,其心理會產生較大的震動,在這種情況下進行突審,往往容易突破。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四章規定了人民檢察院在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的偵查中可以運用的強制措施: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拘留和逮捕。這是檢察機關同犯罪行為作鬥爭的重要手段。在司法實踐中,偵查人員如何正確、靈活地適用強制措施,以保證案件準確、及時

地偵破,從而提高工作效率,順利地完成訴訟活動,是乙個十分現實而重要的問題。為此,本文就強制措施如何在自偵案件中的靈活運用問題

談一點粗淺認識,謹供參考。

一、運用強制措施的必要性:

(一)強化偵查意識,果斷「風險決策」。

「風險決策」①是相對於過去那種無風險決策(即已調取的證據足以證明犯罪嫌疑人已構成犯罪的情況下,才決定立案及施以拘留等強制措施)

而言的。刑事訴訟法修改前,由於對傳喚犯罪嫌疑人的時限、監視居住的地點均無嚴格限制,檢察機關可以通過較長時間的傳喚、監視居住來

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查明是否確有犯罪事實。故大多數案件是在口供已經突破、證據已經基本到位,在案件能否成立、犯罪嫌疑人是否有

罪的問題上沒有風險時,才決定立案及採取強制措施的。刑事訴訟法修改後,由於對傳喚的時限、監視居住的地點作了嚴格的限制,因而許多

案件特別是賄賂案件,需要通過傳喚訊問以至拘留訊問才能確定案件能否成立,所以在決定立案、採取強制措施時,就存在一定的風險。因此

,過去那種穩穩當當、沒有風險的決策模式已失去繼續存在的基礎,現實要求我們必須調整為風險決策。大量的偵查例項已雄辯地說明了這一

點:如果無風險決策的模式不調整,不敢大膽靈活地運用強制措施,就會大大地降低偵查工作的效率。事實上,「風險決策」的目的,就是為

了實現依據法定條件決策,就是為了改變過去那種不嚴格依照法定條件立案、拘留的決策模式,從而把決策模式回歸到依照法定條件決策上來

,並使之服務於提高偵查工作的成效上來。

1、震懾作用

犯罪嫌疑人之所以敢於挺而走險,一般都是具有僥倖心理的。因此,在實踐中,如果偵查部門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表明已掌握了犯罪

嫌疑人犯罪事實的證據,也就動搖了犯罪嫌疑人的僥倖心理。一般來說,強制措施出手越突然、強制措施力度越大,對犯罪嫌疑人的震懾作用

也越大。拘傳是強制措施中最輕的一種,但在傳喚、拘傳中常常發現犯罪嫌疑人手腳發抖、語無倫次、神色慌張等現象,這就是強制措施的震

懾作用引起犯罪嫌疑人心理變化的外在表現。

2、分化作用

在運用強制措施過程中,根據其認罪、悔罪態度來選用相應的強制措施。如對認罪悔罪態度不好的犯罪嫌疑人採用嚴厲的強制措施,對態度好

的犯罪嫌疑人採用強制力較輕的強制措施。隨著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狀態和認罪態度的變化,在不妨礙整體偵查意圖實現的前提下,可以適時變

更強制措施,達到分化瓦解、各個擊破的目的。

3、隔離作用

強制措施是暫時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它不僅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與同案人之間訂立攻守同盟,而且還可以動搖犯罪嫌疑人頑抗到底的心

理。犯罪嫌疑人被採取強制措施後,有的焦燥不安,有的生活不適應,急於想離開羈押場所或與外界取得聯絡。因此,可以採取異地羈押、定

期換監等方法,促使其心理弱點暴露和加劇,並從同監人犯中了解犯罪嫌疑人無意暴露的案件情況,為政策攻心和適用其它偵查對策創造條件,達到擴大偵查戰果的目的。

4、改變偵查情勢作用

偵查情勢是指偵查與反偵查力量的對抗狀態和影響偵查的外部條件。在偵查實踐中,大多數案件偵查人員能夠掌握偵查的主動權,使偵查工作

順利進展。但也有一些案件由於主客觀的原因,偵查工作受阻,出現膠著狀態。因此,恰當運用強制措施,就可以起到改變偵查情勢,打破僵

局的作用。如對久攻不下的案件,可以以退為進、欲擒故縱,將拘留逮捕改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甚至不再使用新的強制措施,以靜制動,

配合使用其他偵查謀略,獲取新的證據或新的突破口。一旦獲取新的證據,迅速採取強制措施,可以使案件得到突破性進展。相反,對已掌握

一定證據的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態度頑固時,那麼就採取由弱漸強的強制措施,既能表明檢察機關一查到底的決心,又能起到發動群眾檢舉

揭發,摧垮反偵查同盟,鼓勵知情人作證的效果。

強制措施審批單

年 號 案由擬採取強制措施的涉案物品 採取強制措施的理由和依據 證據保全 據 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七條第二款 產品涉嫌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 行業標準或者有其他嚴重質量問題 據 產品質量法 第十八條第四項 用於生產 銷售上述產品的原輔材料 包裝物 生產工具 據 產品質量法 第十八條...

稅務行政強制措施的依據

一 徵管法 第37條規定 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 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 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扣押其價值相應於應納稅款的商品 貨物 扣押後仍不繳納應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 分局 局長批准,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的商品 貨物,以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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