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部門如何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2021-08-17 08:24:08 字數 2284 閱讀 3904

(二)扣押。扣押是指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把當事人的可作為必要證據的物品、檔案及依法應當予以沒收的財物轉移至另外場所,加以扣留,防止當事人占有、使用或處置。扣押和查封不同,查封主要是就地進行,加貼封條;扣押主要是異地進行,不貼封條,扣押的物證無論誰保管,都不得任意使用該財物。

(三)收繳。收繳是沒收當事人涉案的非法物品,強制使其停止違法行為,無須歸還的一種措施。如《商標法實施條例》中涉及到侵權商標的,工商部門應當收繳其商標標識,商標標識與商品無法分離的,一併收繳。

在操作中要準確把握好具體的法律法規條文,不能與查封扣押等相混淆,在認定違法行為後,應當予以取締、收繳的, 予以取締、收繳。

(四)責令停止銷售。責令停止銷售是工商部門案件調查過程中,對當事人涉嫌違法物品採取停止當事人支配財物行為的措施。如:

《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九條: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無照經營行為進行查處取締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責令停止相關經營活動。《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對採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營者以及有關單位和個人,監督檢查部門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二)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有關商品。

三、行政強制措施的程式

(一)依法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法律法規及規章設定了行政強制措施方可實施。

(二)審批程式。行政強制措施必須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由2名以上執法人員實施。依法先行採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應當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內補辦查封、扣押手續。

(三)開具相關手續。採取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當場清點,開具清單,由當事人和辦案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交當事人乙份,並當場交付查封、扣押財物通知書。扣押當事人託運的物品,應當製作協助扣押通知書,通知有關運輸部門協助辦理,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對當事人家存或者寄存的涉嫌違法物品,需要扣押的,責令當事人取出;當事人拒絕取出的,應當會同當地有關部門將其取出,並辦理扣押手續。

(四)告知救濟途徑。採取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五)妥善保管強制措施物品。查封、扣押的財物應當妥善保管,嚴禁動用、調換或者損毀。對容易腐爛、變質的物品,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直接先行處理的,或者當事人同意先行處理的,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在採取相關措施留存證據後可以先行處理。

被查封的物品,應當加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封條,任何人不得隨意動用。

(六)強制措施解除。解除強制措施的理由有三種,一是因時效屆滿解除;二是在規定的期限內,行政機關未作出處理決定即視為解除;三是行為解除,即因違法行為不成立,不應繼續對當事人的財物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或者違法行為雖然成立,但不再需要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辦案機構依法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決定。

四、工商部門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注意的事項

(一)必須有法律法規授權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工商部門現行的法律法規及規章有很多,但是沒有授予工商部門實行行政強制措施的也很多,只有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了工商部門可以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工商部門才能嚴格根據授權對相應的違法行為採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二)實施強制措施的主體要合法

根據國家工商總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式規定》以及現行的工商法律法規規定,只有縣級以上的工商機關才能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工商執法人員不能以工商所的名義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三)嚴格審批手續

在實施行政強制措施之前,必須報縣級以上工商局負責人批准方可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先行實施行政強制措施,但是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補辦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手續。

(四)扣押的物件必須是與案件相關的物品

在日常辦案中,很多人直接把現場的財物實行扣押封存,這都是不對的。辦案機構只能對當事人直接或專門用於從事違法活動的財物採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是制止正在發生的違法行為以及保全證據。

對超出法律規定的範圍,對沒有必要查封、扣押的財物進行查封、扣押,容易被當事人捏住手腳,影響案件的辦理。

(五)應該告知當事人的救濟途徑及期限

在實施扣押封存等強制措施之前,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有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切實維護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六)不得超過法定期限。

採取強制措施的,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查封、扣押(扣留)期限的,應嚴格按照規定執行;如:《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一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15日;案件情況複雜的,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5日。法律、法規沒有規定期限的,一般不得超過120日,超過120日的要由集體討論決定。

總之,工商部門在執法辦案過程中,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慎之又慎,一方面要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又要降低辦案人員的執法風險。因此,這就要求要不斷地提高執法人員的素質,增強執法人員依法行政意識。同時還要嚴格審批程式,以防止和減少不當或濫用行政強制措施的情況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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