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退市制度及工商部門主動退市監管制度

2021-06-29 02:05:16 字數 1313 閱讀 2119

食品退市制度

食品經營者應當加強對所經營食品的管理,對發現的問題食品應當嚴格執行食品退市制度。

(一)食品召回。對售出的嚴重危害人體健康、人身安全的食品,應及時採取公示、公告、報告行政機關等措施,召回所售食品。

(二)下架退市。發現《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明確規定禁止銷售食品的,應及時下架退市,並做好記錄。

(三)明示補救措施。對因標籤、標識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停止經營的食品,應通知生產者召回,在食品生產者採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方可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生產者採取的補救措施。

食品退市監管

一、對下列食品,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責令退出市場:

1.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新增食品新增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3.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4.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摻雜使假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

6.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7.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汙染的食品;

8.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9.無標籤的預包裝食品;

10.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經營的食品;

11.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內容與實際不符的食品;

12.沒有中文標籤、中文說明書或者中文標籤、中文說明書不符合規定的進口預包裝食品;

13.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

二、食品退市的處理。

1.對標籤、標識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但內在質量合格的食品,應當責令停止經營、退回食品生產者;在食品生產者採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明示生產者採取的補救措施;

2.對經檢驗確定為內在質量不合格的食品,要及時下架,並依法處理;

3.對已經售出的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有毒有害食品,要通過公告、通知等方式追回或責令經營者追回;

4.對其他行政機關公布的屬於退市的食品,要依法處理,並採取退市措施,清出市場;

5.對不主動退市、責令退市後仍不退市或者名義上退市實際仍以其他方式繼續銷售的,應依法從重處罰。

三、退市食品消費警示。對轄區發現的退市食品的有關資訊,應當及時向社會公示,向消費者發布消費警示。

四、退市食品跟蹤監督。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對退市的不合格食品記錄在案,以備查詢。要適時進行跟蹤回訪,確保不合格食品真正退出市場。

食品退市制度及工商部門主動退市監管制度

食品退市制度 食品經營者應當加強對所經營食品的管理,對發現的問題食品應當嚴格執行食品退市制度。一 食品召回。對售出的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人身安全的食品,應及時採取公示 公告 報告行政機關等措施,召回所售食品。二 下架退市。發現 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明確規定禁止銷售食品的,應及時下架退市,並做...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一 食品退市制度是指對銷售不符合國家 地方或者行業標準,或存在其他安全衛生隱患的食品,採取停止銷售,並退出市場的管理制度。二 下列食品為不安全食品 1 腐爛變質 汙穢不潔的 2 包裝破損和其他不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 3 超過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質日期的 4 應當檢驗 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檢驗 檢疫不合格的...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本經營單位食品質量管理,嚴厲打擊製售假冒偽劣食品活動,確保本經營單位按照法定條件 要求從事食品經營活動,銷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維護本經營單位聲譽,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對不合格食品實施退市制度,是指對銷售質量不符合國家 地方或者行業標準或有關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衛生隱患的食品,採取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