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2022-11-09 12:45:06 字數 564 閱讀 9149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之五

一、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執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二、下列食品為不合格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新增食品新增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三)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四)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

(六)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七)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汙染的食品;(八)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九)無標籤的預包裝食品;

(十)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

三、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屬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應當立即停止經營,退出市場,並向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一 食品退市制度是指對銷售不符合國家 地方或者行業標準,或存在其他安全衛生隱患的食品,採取停止銷售,並退出市場的管理制度。二 下列食品為不安全食品 1 腐爛變質 汙穢不潔的 2 包裝破損和其他不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 3 超過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質日期的 4 應當檢驗 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檢驗 檢疫不合格的...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本經營單位食品質量管理,嚴厲打擊製售假冒偽劣食品活動,確保本經營單位按照法定條件 要求從事食品經營活動,銷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維護本經營單位聲譽,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對不合格食品實施退市制度,是指對銷售質量不符合國家 地方或者行業標準或有關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衛生隱患的食品,採取停...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本經營單位食品自量管理,嚴厲打擊製售假冒偽劣食品活動,確保依照法定條件和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銷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維護本經營單位聲譽,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不合格食品退市,是指在本經營單位內對已經進入銷售領域的食品,發祥起質量不合格或者有違法問題,採取停止銷售 退回供貨放整改 銷毀 召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