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

2021-06-09 13:18:46 字數 1116 閱讀 3231

北川新縣城商貿中心

第一條為加強對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的監督管理,及時發現和清除商品質量隱患,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流通領域不合格商品退市,是指商品因質量問題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規及相關標準的規定,需要立即停止交易,而採取的暫停銷售、撤櫃、召回、扣押封存、沒收、強制退出市場等措施。

上述商品包括商業性服務提供的商品。

第三條經營者應當自覺遵守重質量、講誠信的商業道德,加強自律,抵制假冒偽劣和違法商品。

第四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商品必須退出流通領域:

(一)假、冒、偽、劣商品;

(二)過期、失效、變質商品;

(三)侵權商品;

(四)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

(五)國家禁止買賣的商品;

(六)應不經國家強制認證、許可而未取得認證、許可的商品;

(七)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的商品;

(八)在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抽查中嚴重不合格的商品;

(九)其它必須退出流通領域的商品。

第五條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組織的商品質量監督抽查中,被判定為嚴重不合格的商品,該批次或同型號、同規格商品退出流通領域;同一種商品,連續兩次在商品質量監督抽查中被判定為不合格的,該種商品必須退出流通領域。

前款所指商品,必須整改和複查合格後,方可再次進入流通領域。

第六條經營者要經常對其經營的商品進行清理和查驗,發現有第四條所列的商品,要及時採取措施,予以清除,並填寫《不合格商品退市登記表》。

第七條經營者明知或者應知其所經營的商品屬第四條所列情況,既不主動採取措施,又隱瞞不報繼續銷售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依法從嚴查處,並錄入不良信用記錄檔案。

第八條經營者主動清除應當退市的商品,可以免於追究行政責任。

第九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轄區內流通領域不合格商品退出的監管執法工作。對在日常監督檢查、市場巡查和商品質量監督抽查中發現的本制度第四條所列的商品,應及時依法採取有效措施使其退出流通領域,並如實填寫《不合格商品退出市場登記表》,同時要依據《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嚴肅查處。

第十條本制度由北川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制度從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北川羌族自治縣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一 食品退市制度是指對銷售不符合國家 地方或者行業標準,或存在其他安全衛生隱患的食品,採取停止銷售,並退出市場的管理制度。二 下列食品為不安全食品 1 腐爛變質 汙穢不潔的 2 包裝破損和其他不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 3 超過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質日期的 4 應當檢驗 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檢驗 檢疫不合格的...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本經營單位食品質量管理,嚴厲打擊製售假冒偽劣食品活動,確保本經營單位按照法定條件 要求從事食品經營活動,銷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維護本經營單位聲譽,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對不合格食品實施退市制度,是指對銷售質量不符合國家 地方或者行業標準或有關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衛生隱患的食品,採取停...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本經營單位食品自量管理,嚴厲打擊製售假冒偽劣食品活動,確保依照法定條件和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銷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維護本經營單位聲譽,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不合格食品退市,是指在本經營單位內對已經進入銷售領域的食品,發祥起質量不合格或者有違法問題,採取停止銷售 退回供貨放整改 銷毀 召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