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領域不合格品退市制度

2021-05-15 01:11:45 字數 1091 閱讀 8379

一、 目的:

為加強流通領域食品質量管理,嚴厲打擊製售假冒偽劣食品活動,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食品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相關制定,制定本制度。

2、概念:

不合格食品是指對質量不符合國家、地方或者行業標準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或存在其他安全隱患的食品。

三、下列食品為不合格食品,應停止銷售,退出市場:

(一)有毒有害、腐爛變質、汙穢不潔的;

(二)包裝破損造成不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

(三)國家明令淘汰並停止銷售的食品;

(四)超過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質日期的;

(五)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檢驗、檢疫不合格的;

(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減料的;

(七)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質加工的;

(八)仿造產地,仿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在商品上仿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或者使用絕對宣傳用語的;

(九)假冒他人的註冊商標不,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

(十)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四、對不合格食品或存在其他安全隱患的食品,經營者應立即停止銷售,並及時採取以下措施:

(一)清點不合格食品,登記造冊,如實報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商務管理部門;

(二)將不合格食品做下架處理;

(三)在經營場所或通過**發布召回公示;

(四)通知生產單位對不合格食品依法處理;

(五)對有毒有害、腐爛變質的食品由有關部門監督進行無害化處理或銷毀。

五、經營者對其經營的食品應當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理不合格食品應立即停止銷售,並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商務管理部門報告,主動做好食品退市等相關工作。

六、經營者進貨時應當與經銷商或生產商簽訂合同,在合同中訂立供貨方食品質量保證及對不合格食品的召回、退貨和賠償條款。

七、經營者應當與在其經營場所內從事經營的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簽訂合同,在合同中訂立食品質量保證及不合格食品自動退市條款。

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商務管理部門在監管或巡查中發現的不合格食品,應立即責令經營者停止銷售,召回已售出食品,並依法處理。

流通領域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第一條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是指將不符合國家標準 地方標準 行業標準,或存在其他安全衛隱患的食品,應停止銷售,退出市場的一種質量管理制度。第二條下列食品應當停止銷售,退出市場 一 經檢測證實為不合格或感官鑑別已經腐敗變質 油脂酸敗 霉變 生蟲 不潔 有異物 異味的 二 超過保質 者儲存期的 應檢驗檢疫而...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一 食品退市制度是指對銷售不符合國家 地方或者行業標準,或存在其他安全衛生隱患的食品,採取停止銷售,並退出市場的管理制度。二 下列食品為不安全食品 1 腐爛變質 汙穢不潔的 2 包裝破損和其他不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 3 超過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質日期的 4 應當檢驗 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檢驗 檢疫不合格的...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本經營單位食品質量管理,嚴厲打擊製售假冒偽劣食品活動,確保本經營單位按照法定條件 要求從事食品經營活動,銷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維護本經營單位聲譽,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對不合格食品實施退市制度,是指對銷售質量不符合國家 地方或者行業標準或有關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衛生隱患的食品,採取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