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商品退市 召回制度

2021-05-27 17:30:50 字數 1617 閱讀 7083

第1條為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護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保持我公司經濟持續、健康、穩定的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不合格商品召回制度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已投放市場的商品,在發現設計和製造等方面存在缺陷,或對消費者的人身健康、財產安全形成隱患的,建議或者要求生產者和經營者採取修理、更換、退貨等具體措施以彌補缺陷和隱患的制度。

第3條對可能危機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食品、化妝品、藥品、家電和影響國計民生的農業生產資料、裝飾材料、石油化工製品等重點商品實行不合格商品召回制度。

第4條工商部門在監管執法過程中發現有嚴重的質量問題的不合格商品已進入流通市場,可能對人身健康、財產安全存在隱患,通過其他行政手段無法及時制止不良後果的發生,為及時有效的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應督促商業企業必須對不合格的商品實施召回。

第5條要從消費者的利益和維護本企業的信譽出發,對商品存在嚴重影響消費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要緊急召回,並及時通知消費者。

第6條工商部門要適時組織對流通領域的重點商品進行監測,並通過新聞**向社會或一定範圍公示需召回商品的相關資訊,消費者可

持有關憑證要求經營者退貨。

第7條生產者和經營者對工商部門書面召回的行政建議應迅速採取措施,並將銷售的不合格商品情況立即抄報工商部門。

第8條工商部門對商業企業積極採取召回不合格商品,未造成危害後果的,可對其免予警示記錄,並減輕或免除行政處罰。

第9條工商部門對商業企業不採取積極措施召回不合格商品,造成嚴重危害後果和社會影響的將對商業企業從嚴從重查處。

第10條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上櫃商品必須立即撤櫃:

(一)入市商品(食品)的供貨商無合法的主體資格或未按感規定提供合法有效的主體資格證明檔案的商品(食品),經營單位必須將此商品(食品)撤櫃。

(二)入市商品(食品)的供貨商必須按要求提供該商品(食品)的合格證明檔案及符合許可要求的檢測報告、質量等級證明和國家強制標準的相關證明材料,無相關手續的,經營單位一律撤櫃。

(三)經營單位已入市的商品(食品)在履行日常檢查中,發現有問題的商品(食品)或保質期已過期的商品,經營單位應主動撤櫃。

(四)在相關職能部門檢查中,執法人員認為該商品(食品)要求撤櫃或經鑑定機構判定為不合格的商品(食品)應立即主動撤櫃.

(五)對涉及到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消費者反映強烈且已造成後果的商品(食品),應按情況立即控制銷售或組織撤櫃

(六)經營者認為應主動撤櫃的商品(食品)。

第11條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銷售商品必須立即召回:

(一)凡涉及到人民群眾生民財產安全的已售出的家電、食品、農資等重點商品,均列入不合格商品(食品)的找回範圍。

(二)在企業自查中被認定為有問題的商品(食品)。

(三)在有關職能部門的執法檢查和商品抽插中,認為必須立即召回的商品(食品)。

(四)在社會上造成重大影響或因商品(食品)的質量問題已造**身傷害的商品(食品)。

(五)經營單位認為應該召回的商品(食品)。

第12條召回應採用報紙、電視、公告、**、信件等形式,經營單位在事發後的最短時間內按銷售範圍組織實施。經營單位所在地工商部門應在第一時間內向社會發出消費警示。

第13條召回不合格商品後,應根據消費者的意願,調換合格的商品或作退貨處理,對造成傷害的經營單位按相關規定承擔民事責任。對未銷售或已召回的不合格商品(食品),按國家規定進行處理。

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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