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訴實驗課定稿強制措施

2021-03-04 09:32:17 字數 5289 閱讀 7281

實驗課題:**民事訴訟中拘傳的適用問題

班級:法學0902班

組員:黃清三 1209102210

許衍樹 1209102211

林華陽 1209102209

湯鋒強 1209102208

範增發 1209102207

陳振華 1209102206

指導老師:樑開斌

2023年10月19日

目錄一、課題研究

二、知識重溫

三、相關法條

四、案例應用

1)案例一

2)案例二

3)案例三

4)案例四

5)案例五

6)案例六

7)案例七

8)案例八

五、研究方法

研究方法透析

6、研究發現

七、結語

一、研究課題:**民事訴訟中拘傳的適用問題

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有拘傳、訓誡、責令退出法庭、罰款和拘留等五種情形,當我們小組發現我們做的課題是強制措施時,我們發現這個課題不好做,因為強制措施的發生非常偶然,在整個民訴過程中,強制措施都不是經常用的,而且法律關於這方面的規定更多的是空白。

為減少做這個課題的阻力,我們選擇從拘傳的適用情形入手。針對拘傳的適用情形進行剖析,提出我們自己的主張看法。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不同的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情節輕重以及特定的條件,採取不同的措施。《民事訴訟法》規定了拘傳、訓誡、責令退出法庭、罰款和拘留等五種強制措施。

在課本中,我們發現採取拘傳措施必須具備的條件如下:

1、被拘傳的物件必須是法律規定或人民法院認為必須到庭的被告。

2、必須經過兩次傳票傳喚。

3、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即必須到庭的被告不到庭參加訴訟沒有正當理由。

以上條件同時具備了,才能對被告適用拘傳。

通過查詢案例,我們發現人民法院在適用拘傳的過程中存在一定的問題,有些可能涉及程式的違法,因此我們覺得有必要對其進行梳理,提出一些我們自己的標準看法,讓法律不再被濫用。

二、知識重溫

1)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的概念

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是人民法院為保障訴訟程式的順利進行,對實施妨害民事訴訟行為人採取的強制性手段。

2)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種類

1、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2、違反法庭規則,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

3、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

4、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們作證。

5、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

6、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

7、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

8、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行為。

9、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和個人拒不履行協助義務。

10、採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財產方式追索債務。

11、執行工作中的妨害行為。

3)強制措施的種類

1、拘傳

2、訓誡

3、責令退出法庭

4、罰款

5、拘留

4)拘傳的概念及適用條件

拘傳,也稱強制到庭,指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派出司法警察強制其到庭參加訴訟的措施。

拘傳適用條件:

1、被拘傳的物件必須是法律規定或人民法院認為必須到庭的被告。

2、必須經過兩次傳票傳喚。

3、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即必須到庭的被告不到庭參加訴訟沒有正當理由。

以上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能對被告適用拘傳。

三、相關法規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

「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

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六條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97-99條:

97.對必須到人民法院接受詢問的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經兩

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進行拘傳。

98.對被拘傳人的調查找問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調查找問後不得限制被拘傳人的人

身自由。

99.在本轄區以外採取拘傳措施時,應當將被拘傳人拘傳到當地法院,當地法院應予

以協助。

四、案例應用

案例分析

案例一:當事人均不到庭的嚴重損害國家利益的抗再審案件如何審理結案

案例**:

案情:原審原告乙縣工商銀行與原審被告張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一審判決生效後,甲市人民檢察院根據原審原告的申訴,以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審嚴重損害國家利益的判決為由,向甲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甲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乙縣人民法院再審。再審中,向抗訴機關申訴的乙縣工商銀行法定代表人陳某及張某經傳票傳喚均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且均未委託**人到庭參加訴訟,抗訴機關堅持不撤回抗訴。

案例分析圖:

案例焦點:是否可以做出缺席判決或終結再審程式或再次傳喚?

專家分析:1本案缺席審理判決,不利於查清案情。原審原告法定代表人陳某在與原審被告張某簽訂借款合同、履行合同及原審訴訟中,損害了國家什麼利益,或許他們惡意串通,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提供虛假情況等等是如何損害國家利益,只有他們到庭才便於查清事實真相。

所以他們是必須到庭的當事人。

2本案不適用終結再審程式本案提出抗訴的機關提供了新的證據,以損害國家利益抗訴,不屬於裁定終結再審程式情形。(相關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式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三十四條規定情形)

3 對於本案正確的做法是; ,再次傳票傳喚陳某、張某,如他們無正當理由仍拒不到庭,拘傳到庭再審此案: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2條第2款規定了「給國家……造成損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人,如其必須到庭,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適用拘傳。

」筆者認為,這一規定,同樣適用於給國家利益造成損害的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小組分析:我們小組的意見:本案中的糾紛涉及國家的利益,屬於不允許撤訴的情形,而作為原告方得法定代表人在向人民檢查院提出申訴後,法院再審中經過傳票傳喚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且並沒有委託**人,但是必須要原被告出庭才能夠更好的查清案情,法律並沒有規定原告的拘傳,法院是否可以強制原告出庭?

而作為被告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因此法院可以對被告張某進行拘傳;作為抗訴機關對於原告提出的抗訴保障國家利益不撤訴,法院就應當通過拘傳被告,只有被告出庭才能查清案情,從而更好的保障國家的利益。

案例二:李凌與李小明法定**關係糾紛案

案例**:

案情:李凌與林紅於2023年結婚,2023年生育一子李小明,2023年李凌與林紅協議離婚,李小明由李凌撫養。2023年李小明在與鄰居小孩將一男孩張明新打傷,張明新共花去**費3000餘元。

張的父母多次找李凌商議解決,但李凌稱:「這孩子我管不了,有什麼事你們找他媽媽去吧,我不為他惹的事操那個心。」張明新的父母遂起訴至縣人民法院,要求予以賠償,縣人民法院在**前通知李凌到庭,但李凌拒不到庭。

縣人民法院認為此案中的一些問題必須李凌到庭才能查清,遂延期審理,又向李凌送達兩次傳票,要求其到庭,李凌仍予以拒絕。縣人民法院遂對其拘傳。**以後,李凌到縣人大常委會控告法院限制其人身自由,理由是張明新受傷並非他所致,他沒有法律責任,法院的拘傳是錯誤的,要求予以道歉並賠償他的精神損失。

案例分析圖:

案例焦點:法院對李凌適用拘傳是否合法?

專家分析:本案涉及到**中關於法定**的問題。所謂法定**,是指**人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而成為**人的**。

法律設定法定**制度主要是為了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人設定的。我國《民法通則》第十四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人。

」《民法通則》第十六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本案中,李凌與林紅離婚,李小明與李凌共同生活,李凌自然就成為李小明的法定**人。

**李小明參加訴訟即是他的權利,同時也是他的職責和義務。因此本案中李凌聲稱不上他打傷的人他管不了李小明的說法是不成立的,也是推卸不了責任的。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民通意見》)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

「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權益的,同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據此,李凌不但要**李小明參加訴訟,而且還要就李小明的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正是鑑於李凌和李小明之間的法定**關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給國家、集體、他人造成損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人,如其必須到庭,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適用拘傳。

」因此,本案中人民法院的拘傳是合法的。

小組分析:我們小組分析意見: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監護人的必須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所作所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案件中的李小明將張明新打傷,作為法定監護人的李凌有義務賠償張明新的醫藥費,法院按照法律規定對其進行兩次傳票傳喚是正確的,而李凌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法院對其進行拘傳是符合法律的。我國《婚姻法》第29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

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方或母方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所以作為未成年人的父母雙方,雖然離婚但是作為母親的林紅是否可以傳喚作為本案的被告?是否也應適當的部分賠償?

和李凌共同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畢竟李小明是夫妻雙方的子女。

案例三:追索贍養費案件

案例**:

案情陳某的父親於2023年病逝,,被其母親以未盡贍養義務於去年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送達了起訴狀副本,限陳某在15天內提出答辯狀。陳某在法定期限內沒有提出答辯狀。

人民法院向陳某送達了傳票,通知其於去年8月12日上午9時到人民法院參加**,陳某在送達回證上籤了字。**的那天,陳某沒有到庭,人民法院派出法警強行將其拘傳到庭。

案例分析圖:

案情焦點:未經兩次傳喚即對被告採取拘傳的正確與否?

專家分析:法院這種行為是錯誤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100《拘傳適用》人民法院隊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本案中雖然陳某是必須到庭的被告,但人民法院只向其發過一次傳票傳喚,不具備拘傳條件,依法不應採取拘傳這種強制手段,人民法院這樣拘傳他到庭,是不合法的。

正確的做法:人民法院再發出傳票另定**日期,屆時陳某若再無正當理由而拒不到庭,人民法院便可對你實施拘傳。

小組思考:對於必須到庭的被告是否必須經過兩次傳票傳喚且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才能適用拘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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