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處罰案件流程梳理及注意事項

2022-11-14 18:36:03 字數 2208 閱讀 5139

一、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流程及注意事項:

1、 表明身份、出示證件(兩人以上交通執法人員實施);

2、 通知當事人到場;

3、 初步調查取證(對當事人身份進行確認,製作現場筆錄(必需製作)、乘客筆錄、司機筆錄、**、錄影等)

4、 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前應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經批准開具《交通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執法現場)。

5、 當場告知當事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6、 聽取當事人的陳訴和申辯;

7、 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8、 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24小時內,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補辦批准手續,填報《行政強制措施審批表》。

具體操作:案件辦理人員將案件基本情況和相關證據錄入資訊系統,並填寫《行政強制措施審批表》通過資訊系統上報市交通運輸局審批,經市局審核批准後方可進行案件審理程式。

10、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複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具體操作:案件辦理人員在資訊系統填寫《延長扣押期限審批表》,上報市交通運輸局審批,批准後開具《延長扣押期限決定書》並送達當事人。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解除查封、扣押決定,開具《行政強制措施處理決定書》;:

1)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

2)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務與違法行為無關;

3)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處理決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

4)查封、扣押期限已經屆滿;

5) 其他不再需要採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二、行政處罰案件調查審理流程及注意事項

1、 立案:填寫《立案審批表》(系統錄入);

2、 進一步調查取證:製作詢問筆錄、勘驗檢查筆錄、抽樣取證憑證、鑑定意見書、錄影、照像等;

3、 審核:填寫《案件處理意見書》,按審批許可權提交上級審批(系統錄入),重大行政處罰案件需經過集體討論;

4、 告知:開具《違法行為通知書》並送達當事人,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如需聽證的,由執法機關組織聽證;

5、 決定:經上級領導審批後,開具《行政處罰決定書》並送達;

1)當事人前來履行法定義務的,開具放行條。

2)當事人拒不履行的,按法定程式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6、 填寫《處罰結案報告》(當事人履行法定義務的才填寫並結案,需申請法院執行的待法院執行完畢或終結後再填寫並結案)。

三、行政強制執行流程及注意事項:

(一)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後,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按法定程式執行。(公路路政強制拆除等)

1、發出並送達《違法行為通知書》,告知當事人其違法行為和陳述、申辯的權利;

2、作出行政決定,送達《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如需處罰的,一併送達《處罰決定書》(需《違法行為通知書》中已告知相應事項);

3、送達《催告書》後需聽取當事人意見,填寫《聽取當事人意見書》;

4、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需向社會發出《強制拆除公告》,可與《催告書》同時製作;

5、送達《催告書》三個工作日後,送達《行政強制執行(代履行)決定書》,告知當事人事實理由及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救濟權利。

6、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行政機關應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強制拆除的應派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到場監督,製作《行政強制執行筆錄》,並妥善保管被拆除的財物。

以上文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受或者無法直接送達當事人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

(二)行政機關無行政強制執行權的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扣押車輛、裝置等)

1、開具《催告書》,《催告書》在當事人復議、訴訟期滿後盡快送達(即《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個月後盡快送達)。

2、送達《催告書》後需聽取當事人意見,填寫《聽取當事人意見書》;

3、以上兩種文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受或者無法直接送達當事人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

郵寄送達的,用特快專遞同時將《催告書》和《聽取當事人意見書》寄出,在交寄單上註明這兩份文書的名稱、數量。

4、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行政機關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填寫《強制執行申請書》,(在《催告書》送達後的十個工作日以後連同其他材料遞交給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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