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民族大學班主任考核辦法 試行

2021-09-08 13:36:56 字數 2131 閱讀 1699

為加強對班主任的規範化管理,充分發揮班主任在學生思想教育、日常管理與成才發展中的應有作用,根據《〈內蒙古民族大學關於進一步加強輔導員隊伍建設的意見〉等兩個檔案的通知》(校黨發〔2007〕31號)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訂班主任考核辦法。

第一條第一條班主任考核堅持德才兼備標準,堅持定量考核

和定性考核相結合、日常考核與集中考核相結合、自我評價與組織考核相結合、考核結果與續聘及津貼待遇相結合的原則,考核工作力求公開、公正、公平,注重實效。

第二條班主任考核由學生工作部(處)指導,學院學生工作領導小組具體實施。

第三條考核等級分為「優秀(90分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不合格(59分以下)」四個等次。考核結果記入學校黨委學生工作部班主任工作檔案,並報人事處備案。

學生評分:佔40%。各學院學生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學生開展民主評議,對本班班主任工作進行測評打分。參與測評的學生要達到所帶學生的30%。

學院評分:佔60%。各學院學生工作領導小組根據班主任的實際表現和工作實績,組織相關人員對班主任的工作情況進行測評。

考核綜合得分=學生民主評分(平均分)×40%+學院評分×60%

學校備案:各學院將測評結果報送學生工作部備案。

第四條在考核年度內,具備下列情況之一者,在同等情況下可以優先或直接確定為優秀等級:

(一)所帶班集體獲國家級表彰的;

(二)所帶學生中有5人以上獲省級以上表彰的;

(三)在維護校園安全穩定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受到學校表彰的。

第五條在考核學年內,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定為「優秀」。

1.無故不參加學校、學院召開的班主任會議2次及以上者;

2.長期不深入班級、不了解班級情況,不能完成班主任崗位工作者;

3.學生教育管理工作不力,造成班級管理混亂,違紀、重修學生超出學校平均值的。

第六條在考核年度內,具備下列情況之一者,直接確定為不合格等級:

(一)在師生中散布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影響校園和社會安定言論,造成惡劣影響的;

(二)不接受工作任務,經教育不改的;

(三)屢次不能按時完成組織交給的工作任務,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因疏於教育管理,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的;

(五)發生突發事件,未能及時到達現場並妥善處置的;

(六)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及治安或刑事處罰的;

(七)對學生中的違紀行為隱瞞不報、故意包庇或縱容學生違紀,造成惡劣影響和嚴重後果的。

第七條各學院按照《內蒙古民族大學班主任管理辦法》規定的工作職責對班主任工作進行考評,並將考評結果報送學工部審核備案。畢業班班主任、預科班班主任在畢業生離校前和預科學習結束前進行考核(預科班整建制公升為其他專業且不更換班主任的除外)。其他班主任考核時間與全校職工年度考核同步。

第八條考核結果的運用

(一)考核結果作為晉公升專業技術職務、評定學校優秀班主任、發放班主任津貼的重要依據。評定為年度優秀班主任的,全年班主任津貼上浮10%,但優秀比例不能超過參評人員的15%,上浮部分最多按所帶學生200人計算。

(二)學生違紀處分與班主任津貼掛鉤。所帶班級學生受到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每人次按不同處分檔次扣班主任津貼50元、60元、70元、80元、100元。

(三)學生違紀處分與學院學生工作經費掛鉤。學生受到任何檔次的處分,每人次扣學院學生工作經費200元。為鼓勵和支援學院對學生嚴格管理,學院作出的處分不在扣除之列。

如果學院隱瞞不報、故意包庇或弄虛作假,除加倍扣除外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四)考核不合格的班主任,三年不能參加職稱評聘和各類評獎評優,扣發當年班主任津貼的50%。

(五)確定為不合格的班主任,應立即調離班主任工作崗位。本人申請想繼續擔任班主任工作的,從下年度開始重新計算班主任工作年限。

第十條本辦法自二0一一年十二月八日起施行,學校其他檔案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黨委學生工作部負責解釋。

附件:1、學院考核表

2、學生考核表

中共內蒙古民族大學委員會學生工作部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內蒙古民族大學班主任考核表

( 2013 /2014 學年度)

本表一式二份,學院留存乙份,報送學工部乙份。

內蒙古民族大學班主任考核學院評分表

( 20 /20 學年度)

內蒙古民族大學班主任考核學生評分表

( 20 /20 學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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