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管理辦法,晉聖鴻公升綜字

2021-09-07 13:36:44 字數 1888 閱讀 8856

晉聖鴻公升綜字〔2014〕45號

勞動爭議管理辦法

總則 第一條:為了妥善處理勞動爭議,保障企業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生產經營和工作秩序,發展和諧勞動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結合企業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司成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法調解企業與職工發生的爭議。

第三條:調解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 職工代表

(二) 鴻公升煤業代表

(三) 負責鴻公升煤業工會工作的代表

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推舉產生;鴻公升煤業代表由鴻公升煤業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人指定;鴻公升煤業工會代表由負責鴻公升煤業工會工作人員指定。各方推舉或指定的代表只能代表本方參加調解委員會。

調節委員會的具體人數由職工代表大會提出,並與鴻公升煤業法定代表人協商確定。鴻公升煤業代表的人數不得超過調解委員會總數的三分之一。

調解委員會主任由鴻公升煤業工會負責人擔任。

第四條:調解委員會依法調解鴻公升煤業與職工發生的下列爭議:

(一) 因解除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二) 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規定發生的爭議。

(三) 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四)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調解的勞動爭議、

第五條: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 當事人自願申請,依據事實調解。

(二) 對當事人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三) 同當事人民主協商。

(四) 尊重當事人申請仲裁和訴訟的權利。

第六條:勞動爭議調解程式。

(一) 當事人申請調解,應當自知道或應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內,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調解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二) 調解委員會接到調解申請後,應徵詢對方當事人的意見,對方當事人不願調解的,應作好記錄,在三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調解委員會應在四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請的決定,對不受理的,應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對調解委員會無法決定是否受理的案件,由調解委員會主任決定是否受理。

(三) 發生勞動爭議的職工一方在三人以上, 共同申訴的理由,應當推舉代表參加調解活動。

(四) 調解委員會按下列程式進行調解。

1、 及時指派調解委員會對爭議事項進行全面調查核實,調查應製作筆錄,並由調查人和被調查人簽名或蓋章確認。

2、 調解委員會負責主持召開有爭議雙方當事人參加的調解會議,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參加調解會議協助調解。

3、 調解委員會應聽取雙方當事人對爭議事實和理由的陳述,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依照有關勞動法律、法規,以及依照法律、法規制定的企業規章和勞動合同,公正調解。

4、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簽訂調解協議書,雙方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協議書應寫明爭議雙方當事人的姓名(單位、法定代表人)、職務、爭議事項、調解結果及其它應說明的事項,由調解委員會以及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調解協議書一式三份(爭議雙方當事人、調解委員會各乙份)。

5、 調解不成的,應做記錄,並在調解意見書上說明情況,由調解委員會負責人簽字。調解意見書一式三份(爭議雙方當事人、調解委員會各一方)。

(五) 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三十日內結束,到期未結束的,視為調解不成。

(六) 調解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有權以書面或口頭形式申請,要求迴避:

1、 是勞動爭議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親屬的。

2、 與勞動爭議有厲害關係的。

3、 與勞動爭議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調解的。

調解委員會對迴避申請應及時作出決定,並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調解委員會負責人迴避,由調解委員會集體作出決定。

山西晉煤集團晉聖鴻公升煤業****

2023年3月3日

晉聖鴻公升綜合辦公室2023年3月3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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