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標準與教學大綱的區別

2021-07-22 10:59:40 字數 2586 閱讀 4107

一、教學大綱

教學大綱是根據課程內容及其體系和教學計畫的要求編寫的教學指導檔案,它以綱要的形式明確規定本課程在專業教學計畫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課程的教學目的和任務、知識技能的範圍與深度、教學內容體系結構以及教學進度和教學法的基本要求。它是編寫教材和進行教學工作的主要依據,也是檢查學生學業成績和評估教師教學質量的重要準則。

從形式上看,教學大綱的結構一般分為三個部分,即說明、本文和附錄。教學大綱的說明部分闡述開設本門課程的意義,本門課程教學的目的、任務和指導思想,提出教學內容選編的原則和依據,以及教學重點和教學方法建議,特別是對教學中困難、複雜的部分進行分析,提出建議。大綱本文是對教學基本內容所作的規定,是大綱的主體部分,反映教學內容基本結構及其主要的教學形式,它一般是以課程教學內容的知識體系為基礎,結合教學法的特點,以篇、章、節、目等順序排列該門課程教學內容的主題、分題和要點,並規定本門課程教學內容的範圍和分量、時間分配和教學進度。

同時大綱本文還把該課程有關實驗、實習或其他作業題目及教學時數的分配規定下來。附錄部分則列舉各種教學參考書和資料。

二、課程標準

在我國高等教育領域,自20世紀50年代初學習蘇聯模式開始,一直採用教學大綱的提法,課程標準這個術語只是近年來才開始重新被提及。

……課程標準是對學生接受一定教育階段之後的結果所做的具體描述,是教育質量在特定教育階段應達到的具體指標,是對課程教學的基本規範和要求,是教學管理和課程評價的依據,是教材編寫、教學實施和考試命題的依據。課程標準的基本框架一般由前言、課程目標、課程內容和要求、實施建議等部分組成。

課程標準主要包括以下內涵:

規定本門課程的性質、目標、內容框架;

提出指導性的教學原則和評價要求;

規定學生通過課程學習在知識與技能、過程與方法、情感態度與價值觀等方面所應達到的基本要求。

它一般不需包括教學重點、難點、時間分配等具體內容。

需要說明的是以下幾點:

·課程標準所規定的是統一的基本要求,而不是最高要求;

·課程標準主要是對學生在經過某一學段之後的學習結果的行為描述;

·學生學習結果行為的描述應該盡可能是可理解的、可達到的、可評估的,而不是模糊不清的、可望而不可及的;

·課程標準的範圍應該涉及作為乙個完整個體發展的三個領域:認知、技能與情感,而不僅僅是知識方面的要求;

·課程標準最終要檢驗的是學生是否達到了預期的學習結果,而不是教師有沒有完成某一任務或是否達到了某一目標,因此,「內容標準」的陳述是以學生為出發點的,目標的行為主體是學生,而不是教師。

課程標準與教學大綱相比,在課程的基本理念、課程目標、課程實施建議等幾部分闡述的更為詳細、明確,特別是提出了面向全體學生的學習基本要求。尤其課程標準主要是對學生在經過某一學段之後的學習結果的行為描述,而不是對教學內容的具體規定,這是與教學大綱的最主要區別。

由於課程標準規定的是學生在某方面或某領域的基本素質與能力要求,因此,無論教材、教學還是評價,出發點都是為了課程標準中所規定的那些素質與能力的培養,最終的落腳點也都是這些基本的素質與能力要求。

可以說,課程標準中規定的基本素質要求與能力要求是教材、教學和評價的靈魂。這也正是各國極其重視課程改革,尤其是極其重視課程標準研製工作的重要原因。如果說「課程是教育的心臟」,那麼「課程標準就是課程的核心」。

可以說,無論教材怎麼編,無論教學如何設計,無論評價如何開展,都必須圍繞著這一基本素質與能力要求服務,都不能脫離這個核心。

但是,課程標準對教材編制、教學設計和評價過程中的具體問題(如教材編寫體系、教學順序安排及課時分配、評價的具體方法等),則不做硬性的規定。

三、教學大綱與課程標準辨析

高校的教師一般都比較熟悉「教學大綱」,而不知道「課程標準」。其實這兩個詞用哪乙個好,國際上也沒有統一的說法,主要視各個國家的教育傳統與理論背景而定。如最早使用「教學大綱」的德、法等國,現在還在沿用,只是這一詞的內涵發生了很大變化,從原來的「教與學的內容綱要」,到現在的「學生的學習結果綱要」。

儘管我國到目前為止大多數高校還是用「教學大綱」,但對高職教育來說,考慮到教育型別的轉型、改革的推廣與傳播,現在主張採用「課程標準」一詞,來代替原來的「教學大綱」。從而強化教育教學改革的核心價值目標是著眼於學生職業素質的全面提高,並把原教學大綱只關注教師教學內容與課時分配轉向關注學生的學習結果與課程實施過程。

因此傳統教學大綱與課程標準的不同之處主要可從行為主體的轉移和行為陳述的可操作性來看:

教學大綱:陳述方式多採用的是「使學生」、「提高學生」、「培養學生」等不規範的方式,這種陳述方式。意味著行為的主體是教師而不是學生。

課程標準:採用的是行為目標的陳述方式。陳述的角度必須從學生出發,行為的主體必須是學生,而不能以教師為目標的行為主體。

教學大綱不僅對教學目標和教學內容做出了明確的規定,而且用大量的篇幅具體規定了日常教學中可能涉及的所有知識點的要求;大多數課程的教學大綱還規定了具體的教學順序及各部分內容所佔的課時數;教師在學習和使用教學大綱時,主要關心的是知識點發生了哪些變化?增加或刪減了哪些內容?具體的要求和課時數是多少?

在規定的時間內能否完成教學任務和達到教學目標?

課程標準關心的是課程目標、課程改革的基本理念和課程設計思路;關注的是學生學習的過程和方法,以及伴隨這一過程而產生的積極情感體驗、正確的價值觀和職業素質的養成;教師在使用課程標準的過程中,主要關注的是如何利用各門課程所特有的優勢促進每乙個學生的健康發展;而不是僅僅關心學生對某個結論是否記住,記得是否準確?某項技能是否形成,並且運用起來是否得心應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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