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舉證制度

2021-07-01 00:09:04 字數 2019 閱讀 5691

完善舉證制度、設立小額訴訟、強化檢察監督、裁判文書公開……為妥善解決公民在訴訟中的一系列問題和難題,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24日提請中國最高權力機關首次審議。

「實踐中,對民訴法修改的呼聲比較高。」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湯維建說,民訴法的嚴重滯後已經制約了法院及時有效化解糾紛的能力。

「一方面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沒有得到應有保障,當事人主體地位還不夠強化;另一方面,法院職權很強大,行使審判權任意性空間比較大。」湯維建還認為,法院解決糾紛效率不高,質量也不高,導致反覆申訴反覆上訪現象大量存在。執行難的問題也依然嚴峻。

在中國,法院對很多民事案件往往以法無明文規定為由,或者以涉及社會穩定為由,不予受理,比如環境汙染、食品安全等案件。大量糾紛湧入到上訪、信訪渠道,到行政機關、到黨委尋求解決,導致司法公信力難以提高。訴訟的誠信機制也尚未形成。

很多人進行訴訟,往往是濫用訴權,虛構訴訟,惡意訴訟,進行虛假調解。

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此次修改草案汲取了近年來中國民事訴訟制度改革實踐經驗,著力解決起訴難、申訴難、執行難,進一步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前不久,發生在中國的多起扶起摔倒老人反被誣陷的事情,凸顯了民事訴訟糾紛中證據的重要性。因此,完善當事人的舉證責任成為此次民訴法修改的重要內容之一。

針對有的當事人在訴訟活動中為拖延訴訟不及時提供證據的情況,草案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予以訓誡、罰款、賠償拖延訴訟造成的損失、不予採納該證據。

「這次的規定雖然不是那麼剛性,但畢竟是做出了規定,有進步意義。法官可以在這些措施裡,選擇有針對性地進行處罰,或者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不予採納。這樣可以促使當事人積極提供證據。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有關負責人說。

「執行難」是長期困擾法院的老問題。另起訴訟逃避執行、假離婚轉移財產,銷聲匿跡躲著不見……實踐中當事人規避執行、逃避執行的花樣層出不窮。

為了加大對這些「老賴」們的懲處力度,進一步解決「執行難」,此次民訴法修改,強化了執行措施,專門增加規定制裁逃避執行行為,並加大了對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等行為的罰款額度。

最高人民法院統計顯示,在執行難的案件中,大約有15%是由於被執行人規避執行造成的。

對此,草案增加規定,被執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通過訴訟、仲裁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草案還對被執行人隱藏、轉移已經查封、扣押的財產,拒不履行生效判決、裁定等行為加大了處罰力度。

「通過進一步強化執行權,有效構建威懾機制,使得被執行人產生足夠大的法律壓力和責任,才能進一步緩解和解決『執行難』問題。」中國審判理論研究會秘書長羅東川說。

在中國,檢察機關的監督對促進司法公正,保證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至關重要。此次民事訴訟法修改加強了檢察院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

「首先是增加了檢察院對民事訴訟活動監督的方式。」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有關負責人介紹,中國民訴法只規定了抗訴一種監督方式。根據近年來一些地方的試點探索,草案增加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以檢察建議的方式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草案還增加規定,人民檢察院發現調解書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因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需要,可以查閱人民法院的訴訟卷宗,並可以向當事人或者案外人調查核實有關情況。

此次民訴法修改還有乙個亮點就是:擬增設小額訴訟制度,以應對中國出現的大量的涉及消費者權益保護、農民工討薪、簡單的民間借貸、小額金融借款糾紛、交通肇事糾紛以及小額財產損害糾紛等小額案件。

草案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標的額人民幣五千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實行一審終審。

「小額案件衝突一般並不尖銳,事實通常比較清楚,所涉法律關係相對簡單,當事人希望低成本迅速解決糾紛。如果處理糾紛的程式過於複雜,處理不當,糾紛還可能激化,影響社會和諧穩定。」湯維建教授說。

小額案件實行一審終審是審判制度的乙個創新。在制度創新的同時,如何保障當事人不因程式的簡化而喪失申訴的權利,也是乙個繞不開的話題。「一審終審制加上再審程式,從程式上講對當事人提供的救濟就比較充分了,可以保障當事人不服判決進而再申訴。

」湯維建說。

此外,草案還完善判決文書公開,增加規定:公眾可以查閱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內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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