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管理制度

2021-06-21 19:51:13 字數 2737 閱讀 8403

1 目的

為保證公司員工相對穩定,規範正常的人員流動秩序,並確保員工離職時,其移交工作能夠得以順利完整進行。

2 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本公司全體員工。

3 職責

3.1部門負責人及分管領導:負責對本部門員工離職的審核;核准離職後監管離職員工做好相關交接工作。

3.2人力資源部經理:負責對所有員工離職申請的審核,對普工級員工離職的核准;對重要崗位員工進行離職面談。

3.3人力資源總監:負責對主管級(不含)員工離職的核准。

3.4總經理/常務副總經理:負責對主管以上(含)職員離職的核准。

4 離職型別

4.1離職分為正常離職、辭退、自動離職及其他離職形式。

4.2正常離職:員工因故提出辭職(含合同期滿離職)申請,經公司權責人員批准後按正常離職程式辦理離職手續的過程;

4.3辭退離職:由於員工達不到工作要求、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再適合留在公司工作,由公司提出與其解除勞動關係的過程。

4.4自動離職:員工未進行正常離職,單方面解除勞動關係,擅離職守,自願放棄領取公司未發放給他的勞動期間的工資及獎金的過程。自動離職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賠償責任的權利;

4.5其他型別:調動/資遣離職(因公司業務需要或本人申請,由相關部門主管會簽後提出的書面申請)、退休等其他離職型別。

5 申請離職流程

5.1 辭職申請

5.1.1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轉正員工申請辭職的,應於乙個月前提出書面申請。

5.1.2公司試用期員工申請辭職的,應於三日前提出書面申請。

5.1.3所有員工因故辭職,應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並經各級相關主管簽署意見審批。

5.1.4人力資源部接到員工的辭職申請後,應進行離職面談,了解員工辭職的原因;對績效較好的員工應挽留,會同用人部門做好挽留工作,**改善其工作環境、條件、和待遇的可能性,爭取留住優秀的員工。

5.1.5員工無論以何種理由提出辭職申請,自提出之日起,未經允許的情況下,仍需要在原工作崗位正常上班,否則,按相關制度處理。

離職員工在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並經各級相關主管簽署意見獲准離職或作辭退處理之後,其所在部門應安排其他人員做好工作交接。

5.2辭退、除名(自動離職)

5.2.1由其直屬主管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註明辭退/開除理由,經人力資源部審查屬實,報核准人審批同意後作辭退處理。

5.2.2 員工未經批准擅自離開公司者,視為自動離職,以除名處理(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5.3調動離職:

5.3.1離職期限:由調入部門主管與調出部門負責人協商日期,調入/出部門分管領導和人力資源部審核,報核准人審批確定。

5.3.2離職手續:調動人員在調動前應****移交手續後,方可到新的崗位就職。

5.4其它離職情形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有關條款以及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6 離職手續辦理

6.1凡有員工自離者,由所屬部門負責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在離職型別中打勾選擇「自動離職」,經相關人員簽名確認後送至人力資源部備案。

6.2經批准辭職到期的由該員工到人力資源部領取《員工離職交接表》,並依規定到各相關部門辦理移交手續和相關的工作交接,包括辦理清還物品、結清借(欠)款等離職手續。員工離職時必須辦妥離職手續,否則員工本人將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必要時將要求其承擔法律責任。

6.3工作移交:原有職務上保管及辦理中的賬冊、檔案(包括公司章、技術資料圖樣)、辦公用品等均應列入移交事項內,並移交給指定接替人員,並應將已辦而未結案的事項交待清楚。

離職人員辦理移交事項,應由主管指定接替人接收,如未有接替人時應指定人員先接收保管,待人選定後再轉交。如交接事項較多,由離職員工書面列明「工作移交清單」。 所有移交,必須由接交人在相關欄目中簽字。

6.3對個別專職人員(如技術部經理、會計主管等)的移交事項應由離職員工本人編造移交清單,移交人、接管人、監交人及分管領導分別簽名,一式3份,乙份送人力資源部,另兩份分別由移交人、接管人留存。離職員工的業務工作移交由其所在部門主管監交,情況特殊者可由人力資源部指派專人協助監交。

6.4離職員工所列移交事項,應由直屬領導審查確認,不當之處,及時更正,如離職人員,正式離職後,再發現財物、資料短交或對外的應收款項有虧欠未清的,應由該直屬領導負責追索。

6.5離職人員辦理完所有工作及物品交接後,方可辦理薪資結算;

7 離職人員薪資結算

7.1員工辦妥離職手續後,後續由人力資源部辦理勞動合同終止、結算工資及退保等相關手續。

7.2自離員工未領取的勞動期間的工資及獎金不予計發,對公司財務交接不清自離者,視情節輕重報送當地公安機關處理。

7.3員工離職手續未按規定程式辦理,公司應視其情況按有關規定作適當處理。如:未按公司制度未經公司領導同意批准擅自提出離職者,須扣除原承諾培訓費。

7.4屬公司辭退者,未給公司造成較大損失者,結算正常工資;屬違紀辭退者,接受行政處罰後結算正常工資;給公司造成較大影響或損失者,將追究相關經濟、法律責任。

7.5上述手續辦理完畢後,由人力資源部開具《放行條》,註明「離職放行」。保安部憑《放行條》予以放行。

凡離職員工,必須於離職日離開公司,因其它原因需短暫留宿者,須向總經辦申請並獲得批准方可。

7.6按照公司工資發放流程:離職員工工資隨公司正常發放日發放,辭退人員於批准離職後的7天之內結算發放,屆時由銀行劃帳到其個人銀行帳號上或通知領取現金。

8 附則

8.1 本制度解釋權在公司人力資源部。

8.2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公司以前公布的凡與此不相符的規定同時廢止。

9 使用表單

9.1《員工離職申請表》

9.2《員工離職交接表》

9.3《放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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