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管理制度

2021-06-21 19:50:12 字數 2135 閱讀 1201

一、 目的

為規範公司員工離職管理,優化員工離職交接流程,特制定員工離職管理制度(以下簡稱本制度)。

二、 適用範圍

本制度依據勞動法規定了辭職、辭退、自動離職及依法解除勞動關係的實施細則。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含總部及銷售類子公司。

三、 員工辭職規定

1、員工因個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辭職,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告知公司。若為試用期員工,須提前3個工作日書面告知公司。

2、員工辭職,用人部門須在最短的時間內與員工面談,了解並記錄其辭職原因。 若員工因公司因素選擇辭職,應及時與人力資源中心進行交流。

3、員工的書面辭職申請獲批准後應第一時間交至人力資源中心。

4、員工不得擅自交接工作,自辭職申請批准日起,方可開始交接工作。未經批准,用人部門自行辦理離職交接手續的,公司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並給予處罰。如因此引發糾紛,部門負責人承擔全部責任。

5、若辭職員工在辦理交接手續後,仍存在手續不清或未完事項難以解決,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保留對其進行索賠、追究責任的權利。

6、員工培訓服務期未滿提出辭職,須按培訓服務協議規定賠償公司相應的培訓費用。

四、員工辭退規定

1、用人部門向人力資源中心提出辭退員工時,須由用人部門負責人以書面形式提交辭退理由。經調查證明辭退理由不充分,人力資源中心有權駁回辭退申請。若辭退理由充分,人力資源中心依據實際情況給予辭退處理,或者將其轉入勞務市場重新安排工作崗位。

未經人力資源中心批准,用人部門不得擅自決定辭退員工;任何員工的辭退,須由人力資源中心提前30日通知員工本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若員工尚在試用期,公司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

2、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公司可即時予以辭退,並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

2.1 連續曠工達3個工作日或一年內累計曠工達7日者;

2.2 受到公司「嚴重違紀」處罰者;

2.3 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偽造個人資訊得到職位者;

2.4 員工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者;

2.5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者;

2.6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者;

2.7 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 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者。

五、自動離職規定

1、員工曠工達3個工作日,亦未按本制度辦理離職手續,公司視為員工自動離職。人力資源中心將以**信的形式通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

2、員工休假逾期未歸達3個工作日,亦未按休假管理制度辦理續假手續,公司視為員工自動離職。人力資源中心按上述方式履行告知義務。

3、員工因自動離職,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可根據損失大小決定賠償金額。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人力資源中心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者;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者;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者。

七、離職員工的工作交接規定

1、員工離職(含辭職、辭退)必須按本制度規定辦理工作交接手續,須經用人部門批准後,人力資源中心審核簽字。主管級以上者離職,還須總經理審批。

2、任何一項工作的交接必須書面填寫在《離職交接單》相關欄目上,若部門有要求,須另附明細,並有接收人簽字認可及部門負責人的確認簽字。

3、員工離職當天必須將《離職交接單》審批完畢,並連同部門內工作移交清單影印件一起交至人力資源中心。

八、本制度自發布之日生效,原制度同時廢止。最終解釋權歸屬人力資源中心。

附1:辭職流程圖

附2:辭退流程圖

附3:離職交接單

北京飛渡醫療器械****

人力資源中心

2023年9月7日

附1:員工辭職流程圖

附2:員工辭退流程圖

附3:離職交接單

以下為離職員工交接記錄,請慎重簽字,確認本部門的專案交接完畢!所有離職人員須同時填寫所屬部門要求的工作移交清單,如工作移交清單-直銷、工作移交清單-渠道等。

注:請離職人員在乙個月內按規定辦理個人檔案轉出手續。如過期仍未轉移,公司將進行封存、存死檔等處理,由此產生的影響由離職人員自行負責。

人力資源中心總經理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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