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獎懲管理制度 試行版

2021-06-19 16:38:15 字數 4719 閱讀 724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增強員工的責任感,鼓勵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獎優罰劣,保證公司的各項生產經營方針及計畫的順利實施。

第二條獎勵的種類

根據獎勵評定的週期不同對公司員工獎勵的種類分為一般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按照實際情況不定期評定,具體分類如下:

(一) 記大功每次發給1000-3000元的獎金(總經理特批情況下不受此限);

(二) 記功每次發給200-1000元的獎金;

(三) 嘉獎每次發給10-200元的獎金,一年內嘉獎三次作為記功一次;

(四) 加薪、晉級、授予榮譽稱號、頒發榮譽證書、獎狀等。

第三條懲處的種類

公司員工的懲處種類如下:

(一)開除視情節處以相應經濟處罰,案情重大的,並送交司法機關查辦;

(二)記大過並處以500-1000元經濟處罰;

(三)記過並處以200-500元經濟處罰;

(四)警告

a.書面警告/公開通告,並記入員工檔案。

b. 書面警告/公開通告,並記入員工檔案,並處以5-200元經濟處罰;

(五)降職,降薪對情節嚴重的被處以嚴重警告處分以上者,可根據情況同時給予降職,降薪處理。

(六) 免職記過三次應予免職,同時視情況給以相應的經濟處罰。員工的懲處,警告三次等於記過一次,記過三次應予免職,情節嚴重者予以開除。

第四條獎罰分明,功過不低。

第五條具體獎懲審批許可權見職責許可權一覽表。降職,降薪的審批許可權為副總經理以上。

備註;辦事員:機修工、硫化技術員、品管員、業務員、採購員、會計、統計員、倉管員等

第六條獎懲時,要填寫獎懲單據,並記入員工個人檔案。

第二章獎勵制度

第七條目的

凡本公司員工長期努力於業務上,或從事有益於本公司的發明與改進,或具有特殊功績的,均依照本辦法予以獎勵。

第八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酌予獎勵(獎金1000-3000元):

(一)業務、維護或管理得方法作重大改革的建議或發明經採納施行後成效顯著的。

(二)對突發事件,臨機應付措施得當或奮勇救護保全人命或公物的;

(三)對於舞弊或有危害本公司權益之事,能事先發現或防止,而使公司減少或免受損失的;

(四)研究改善生產裝置,因而提高質量或降低成本者;

(五)工作上有特殊貢獻,使公司增加或減少損失者。

第八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酌予記功(獎金200-1000元):

(一)節省原料,物料或利有廢料有顯著成果的;

(二)對機械裝置維護得宜或搶修工程提前完成,因而增加效益者;

(三)及時制止了重大意外事件或變故的發生者。

第九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酌予嘉獎(獎金10-200元):

(一)品德優良、遵守規章、服從指導、成績卓越足為全體員工的表率;

(二)領導有方,使業務發展而有相當成效者;

(三)預防機械發生故障或報修工程使生產不致中斷者。

第一十條其他獎勵規定

(一)凡獲社會各類獎勵或榮譽稱號,其待遇按頒獎機關執行。

(二)其他設立的特殊獎勵類如:改善獎,特殊貢獻獎,勤免獎,優秀員工獎,育人獎等

第十一條獎勵的審查手續和應獎勵事項,由各部核實後,嘉獎由各部門經理批准;記功以上須呈請副總經理批准。特殊獎勵種類及等級的評定部門經理級以上人員討論,總經理決定。特殊獎勵原則上每年一次,於公司成立紀念日頒發。

第三章紀律處分規定

第十二條為達到及保持有效的工作水準,所有員工必須有良好的工作表現,本章制定目的在於保障公司的員工雙方的利益。

第十三條員工行為如不符合適當的規範,或觸犯規定,一經查出,將受到紀律處分。應由其直接主管或生產部門酌情簽報懲處:

(1) 警告(罰款5-200元)

犯過失或屢犯小過而曾遭警告者,可由其直接主管申請,上一級主管執行書面正式警告,有如下行為者可酌情給此項處分:

1. 在工作場所內鬥毆或男女嬉戲,行為不檢點的;

2. 擾亂秩序,侮辱同事或妨礙他人工作的;

3. 工作時間在現場睡眠,偷閒怠工或擅離職守的;

4. 在公司幹私活的;

5. 未獲准許而缺勤或遲到,早退的;

6. 因管理或督導不力導致下屬出現嚴重過失的;

7. 破壞公司環境衛生,廠容廠貌的(亂扔瓜皮果殼);

8. 未正確穿著工作服的;

9. 未佩戴工號牌的;

10. 未聽從上級領導安排分工的;

11. 穿著拖鞋,打赤膊的;

12. 車輛為按規定區域停放的;

13. 未經允許擅自挪用公司財產或者挪動公司財產(如:攝像頭等)的;

14. 在生產區規定的範圍外吸抽菸和遊煙,但未燃火導致重大損失的;

15. 吸菸導致重大損失的,送交法律機關制裁:

16. 其它可處以警告處分的行為。

注: 具體視情節輕重而定,對於以上情節非常嚴重的行為將給與記過處分。並可酌情向副總經理以上申請處以降職或降薪處理。

(2) 記過(罰款200-500元)與記大過(罰款500-1000元)

員工犯較大過失,造成公司一定經濟或其他損失;或其行為在一定範圍內造成了不良影響,一定程度上損害了公司在社會上的形象;員工在六個月內被處以兩次警告處分,根據損失及影響層面給予記過或記大過的處分;記過處分可由直接主管申請進行,報部門經理及人力資源部核實。有如下行為者可酌情給予此項處分:

1. 有瀆職,失職行為的;

2. 洩露公司機密或需保密的各類檔案資料的;

3. 使用侮辱語言,品行不端或行為粗暴,屢教不改的;

4. 接受任何賄賂,例如任何禮物或**,其目的在於使員工**或影響其本職工作的;

5. 未經公司書面允許,擅取公司任何財物的;

6. 干擾或破壞公司的財務管理的;

7. 在公司場所內賭博,或向同事宣傳任何反動政治理論,邪教理論的;

8. 違反任何安全條例或從事任何足以危害安全的行為的;

9. 拒絕工作人員職權範圍內的合理,合法的命令或檢查的;

10. 未經總經理允許而為其它機構,公司或私人從事與公司利益相關工作的;

11. 散布流言,或對他人進行人身攻擊的;

12. 從事與公司利益衝突的任何行為的;

13. 謊報業績或事實的;

14. 其它可處以記過處分的行為。

注: 具體視情節輕重而定,對於以上情節非常嚴重的行為將給與開除處分。並可酌情向副總經理以上申請處以降職或降薪處理。

(3) 開除,視情節嚴重可予以經濟處罰,罰款2000元。

犯嚴重過失或屢犯過失的,可處以開除處分。可採取這種處分的條件如下:1.

員工在六個月內曾被警告三次;2.員工於過去十二個月內曾犯過失而被分別處以記過(含記過)以上和警告以上(含警告)兩次處分;3.系情節特別嚴重者。

此外,有如下行為者可酌情給此項處分:

1. 有嚴重瀆職,失職行為的;

2. 洩露公司機密或需保密的各類檔案資料的;

3. 品行不端或行為粗暴,屢教不改的;

4. 威脅或者脅迫上級領導;

5. 未經公司書面允許,擅取公司任何財物的;

6. 干擾或破壞公司的財務管理的;

7. 違反任何安全條例或從事任何足以危害安全的行為的,如吸菸導致火災造成重大損失;

8. 1年內連續曠工滿3天或1年內累計曠工3次的;

9. 故意疏忽或拒絕上級的合理,合法命令或分配的工作的;

10. 未經總經理允許而為其它機構,公司或私人從事與公司利益相關工作的;

11. 從事與公司利益衝突的任何行為的;

12. 謊報事實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13. 挑撥勞資雙方感情或破壞團隊精神的;

14. 有情節嚴重的破壞公司利益和聲譽的其他行為的;

具體視情節輕重而定。

第十四條在執行時,應按照下列原則:

1. 處分要有充分的理由和清楚的書面證據(記錄);

2. 處分的輕重與所犯過失的輕重相符;

3. 員工應明白他們必須達到的標準和應該遵守的規定;

4. 員工對紀律處分有申訴的權利,可向生產部或(副)總經理申訴;

5. 受到紀律處罰者視情節輕重將被處以相應的經濟處罰。

6. 員工曠工經濟處罰對照表:

第十五條執行紀律處分

1. 警告

警告處分須於事發後兩天內予以報批執行;《獎罰通知單》應明確填寫員工所犯過失的詳情,處分的類別,處分依據,受處分員工簽收後交財務部備案。

2. 記過或記大過

記過處分須於事發後兩天內予以報批執行;《獎罰通知單》應明確填寫員工所犯過失的詳情,處分的類別,處分的依據,受處分員工簽收後交財務部備案。

3. 開除

開除由直接主管在諮詢生產部後於事發後兩天內報批;批准當日生效,被處分員工須在處分決定當日辦理離職事宜。

4. 各部門將員工處罰單據彙總至生產部,並由生產部對各部門的處罰標準進行統一調控,並監督執行;同時財務部有權對因犯過錯而本部門未提請處罰的,直接提請處罰,副總經理審批,並追究該部門主管相關責任,生產部負責通知公司財務部門執行經濟處罰。

5. 所有處罰結論應由生產部統一發布,以保證處罰的公平公正性。

第二十六條處分撤銷

(一) 警告處分被處分者表現良好,未再犯過失,六個月後方可撤銷;

(二) 記過,記大過處分被處分者表現良好,未再犯過失,十二個月後方可撤銷;

(三) 處分撤銷須本人申請經批准,生產部核實後予以撤銷。

第二十七條申訴程式

員工如認為受到不公平對待或對紀律處分感到不滿可向生產部提起申訴。如對申訴結果仍不能滿意的,可向(副)總經理書面請求調查再作出決定。

第二十八條員工所受處分未撤銷之前,不得申請公升職。

第二十九條相關處分記錄保持在員工個人記錄上。

第三十條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生效,解釋權歸總經理室。

獎懲管理制度 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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