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2021-06-19 16:36:12 字數 2259 閱讀 4862

為了推進幼兒園民主建設,保障教職工參與幼兒園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健全和完善幼兒園園長責任制。為了使教職工代表大會按照規定行使職權,有效開展民主管理工作,充分調動教職工積極性,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保障教職工投身教育改革,完成幼兒園教育教學等各項任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其他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幼兒園教職工代表大會職權

1.教代會在本園許可權內行使以下職權。

(1)聽取和討論園長工作報告,對園長工作報告及幼兒園章程、發展規劃、重要改革措施、財務工作報告及其他與幼兒園改革和發展有關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建議。

(2)討論通過園內教職工聘任、獎懲、收益分配原則、辦法以及其他與教職工權益有關的重要制度。討論通過後,由園長頒布施行。

(3)審議決定教職工福利費管理使用的原則和辦法以及其他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事項。

2.教代會應當尊重和支援園長依法行使管理幼兒園的權利,協助園長開展工作。園長應當依靠教代會,尊重和支援教代會行使民主管理幼兒園的權利,為教代會履行職責和開展活動提供條件。

園長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幼兒園工作,聽取教職工代表意見,落實大會決議,處理代表提案。

園長對教代會通過的議案有不同意見,可以提請大會復議。復議後教代會和園長的意見仍不統一時,可以提請幼兒園黨組織協調解決,必要時可以報告上級主管部門或上級工會組織。

二、幼兒園教職工代表

1.依法享有政治權利的在編教職工,可以當選幼兒園教代會代表。

教職工由教職工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直接選舉產生。

2.教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3~5年,可以連選連任。

教職工代表對選舉單位的教職工負責。選舉單位的教職工有權監督並按照規定程式更換本單位的教職工代表。

3.教職工代表享有下列權利。

(1)在教代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對大會議程發表意見,按照規定的程式提出議案和提案。

(3)對幼兒園和教代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4)閉會期間由工會組織參加對幼兒園有關工作的檢查活動。

4.教職工代表履行下列義務。

(1)貫徹黨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2)參加教代會活動,執行教代會決議,完成教代會交給的任務。

(3)聯絡群眾,聽取和反映群眾意見,協助做好群眾工作。

(4)提高自身素質,遵守職業道德和幼兒園規章制度,做好本職工作。

5.教代會可以根據需要,邀請園內有關人員作為列席代表參加會議。列席代表人數不超過代表總數的1/5。

三、幼兒園教代會組織制度

1.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2.教代會3~5年為一屆,每學期至少召開1次。每次大會必須有代表出席。

教代會閉會期間,遇有需要處理的重大事項,有1/3以上教職工代表提議或者幼兒園園長和工會共同研究決定,可以臨時召開代表會議。

4.教代會大會主席團實行集體領導。大會期間負責主持會議和各項活動;聽取並反饋代表組審議意見;審議提交大會表決的議題、議程、決議和決定草案等;討論決定以及處理大會其他重要事項。

教代會大會主席團實行常任制。主席團成員由教職工代表從正式代表中選舉產生,由幼兒園各方面代表組成,其中包括幼兒園主要領導人員及職工。

5.教代會大會的選舉和表決採用無記名投票或者舉手方式。選舉和表決必須獲得應到代表半數以上同意方為有效。

6.教代會大會對審議、通過和決定的議案,可以根據需要通過相應的決議。教代會決議的執**況向下一次大會報告。

7.教代會大會可以徵集代表提案。提案處理的情況應當及時公布,並向下一次大會報告。

8.教代會可以根據需要設立若干專門工作小組,承擔教代會相關工作。專門工作小組成員由大會選舉產生。專門工作小組對教代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9.召開教代會大會所需經費,由幼兒園提供。

四、幼兒園教代會工作機構

1.幼兒園工會委員會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負責教代會的日常工作,會同有關方面承擔以下工作。

參加並負責大會籌備;提出大會議題、程式方案及主席團人選建議名單,報幼兒園黨組織同意;主持教職工代表選舉工作,審查代表資格;徵集和整理代表提案;協助大會主席團做好會議期間有關會務工作。

閉會期間組織各代表組和專門工作小組活動,召集臨時代表會議,主持聯席會議;組織代表活動,宣傳大會精神,檢查大會決議的執行以及提案的落實、處理情況。

組織教職工代表的培訓,處理教職工代表申訴等有關事項。

工會主席參加園務會議,參與討論和決策。

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其他任務。

2.幼兒園教代會工作接受上級工會的指導和檢查。

五、其他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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