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2021-06-04 02:33:15 字數 2618 閱讀 7706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學校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建立實行教代會制度,是貫徹落實黨的全心全意依靠教職工辦學的指導方針需要,是保障教職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的需要,是加強和推進學校民主建設的需要,是進一步完善學校管理體制改革的需要。根據《工會法》、《教育法》、《教師法》、《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

為切實做好教代會工作,發揮學校教代會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1.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學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落實「黨組織保證監督、校長負責、教代會參與管理」的學校管理體制的重要組織部分,是學校教職工參與學校重大決策、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權利的機構。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學校規章制度,正確處理國家、學校、集體和教職工的利益關係。

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2.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基本任務是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貫徹黨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教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係;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團結和動員教職工投身教育改革,完成教育教學、科研、管理、服務等各項任務,群策群力,辦好學校。

3.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學校黨支部領導下開展工作,是學校領導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4.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2)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3)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4)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5)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6)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7)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8)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5.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由工會小組直接選舉產生,代表名額不少於教職工總人數的25%,其中教師代表不少於60%。根據需要,教代會可設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參加會議。

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選為正式代表的單位黨、政、工、團主要領導,中層主要負責人,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特邀代表一般是民主黨派人士、離退休教職工、教職工家屬等。教代會代表實行任期制,可連選連任,教代會代表接受選舉小組教職工的監督,必要時原選舉小組可依照規定程式更換或補選本小組的代表。

6.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享有以下權利:

(1)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有權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充分發表意見和建議;

(3)有權對學校有關機構落實教代會決議和提案辦理情況提出詢問和監督;

(4)有權就學校工作向學校領導和學校有關機構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5)因履行職責受到壓制、阻撓或者打擊報復時,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

7.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義務:

(1)努力學習並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的法律法規、黨和國家關於教育改革發展的方針政策,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

(2)積極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活動,認真宣傳、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任務;

(3)辦事公正,為人正派,密切聯絡教職工群眾,如實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4)及時向本校教職工通報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活動和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受評議監督;

(5)自覺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提高業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8.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三年為一屆,到期改選,換屆改選時選舉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黨、政、工、團主要領導幹部。

教代會每年至少召開代表大會一次以上。每年召開教代會必須有2/3以上代表參加方為有效。大會選舉和表決,須經總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9.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學校工會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學校工會承擔以下與教職工代表大會相關的工作職責:

(1)做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徵集和整理提案,提出會議議題、方案和主席團建議人選;

(2)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組織傳達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精神,督促檢查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落實,組織各代表小組及專門工作小組的活動,主持召開教職工代表小組長、專門工作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

(3)組織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培訓,接受和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建議和申訴;

(4)就學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學校黨組織匯報,與學校溝通;

(5)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委託的其他任務。

10.教職工代表大會每次會議的議程,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1)聽取並討論學校工作報告;(2)聽取審議學校、工會財經工作報告;(3)聽取上屆教代會決議和代表提案落實情況的答覆;(4)審議教代會工作報告,並做出相應決議;(5)討論通過按規定應由教代會通過的有關方案、條例和其他規章制度。

11.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應根據學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職工關心以及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廣泛汲取各方面的意見,經大會領導小組審議,提請大會通過。

12.教職工代表大會閉幕期間,學校工會委員會為教代會日常工作機構,在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負責做好下列工作:(1)教代會有關會議的召集與組織;(2)徵集和整理代表提案;(3)收集匯報教職工對年度工作計畫、發展規劃、改革方案、各項規章制度及隊伍建設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織金縣第二中學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推進學校民主建設,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健全和完善學校校長負責制,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等法律 法規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教職工代表大會 以下簡稱教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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