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2021-06-21 00:55:52 字數 3571 閱讀 8650

文號:院工發[2002]1號(2023年4月修訂)

日期:2023年3月5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黑龍江農業經濟職業學院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為了保障教職工參與學院的民主管理與監督,切實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教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把我院辦成全國一流的高職院校,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建立和健全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和其它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與發揮工會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在審議學院重大決策,監督行政管理、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等方面的權力和作用。

第三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學院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學院工會委員會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接受學院黨委的思想政治領導,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國家、學院和教職工三者利益關係,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職權。

第五條教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職權

第六條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並審議院長工作報告、學院的辦學方針、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及其它有關學院發展的重大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就上述方案的實施做出決議

(二)審議通過院長提出的校內人事、分配、聘任、獎懲規定、考核制度等方案;年度計畫、重大專案立項及其它與教職工利益有關的重要規章制度;公開財務預決算方案。

(三)審議決定職工住宅管理方案、福利費的管理使用和其它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四)監督和評議學院各級領導幹部,必要時可向上級機關提出對幹部的獎勵、晉公升或處分、免職建議。其中評議院級領導幹部每年進行一次。

(五)審議通過教職工提案審查報告。教代會所收到的提案、來信、來訪,按內容性質分別轉交有關部門處理;能夠及時解決的要盡快解決,需要創造條件的待條件成熟後解決,不能解決的要說明原因,並虛心接受教職工代表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教代會的決議,經大會通過後即生效,學院各級領導幹部和教職工都應執行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

第八條教職工代表大會對院長在其職權範圍內解決的問題有不同意見時,可以向院長提出建議,也可以報告上級工會。

第九條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尊重和支援院長行使管理指揮權,要教育職工遵守學院的各項規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責任感努力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第十條院長應當定期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聽取意見和建議,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認真對待提案,尊重和支援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職權。要充分發揮教職工的積極作用。

院長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保障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行使職權;在執行教代會決議時,如遇國家政策調整,按國家政策執行。在決定同職工切身利益有關的問題時,應當徵求工會的意見。

第三章教職工代表

第十一條按照法律規定,凡是我院工會會員,均可當選為教職工代表。

第十二條職工代表以部門工會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代表名額以教職工總數的30%左右為宜。

第十三條代表的構成要注意廣泛性,要照顧到學院各類人員。應有教師、職員、工人、領導幹部。教師代表應佔代表總數的50﹪,女職工代表應佔適當比例。

教職工代表按部門或人數組成代表組,推選出代表組長。

第十四條教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五年,屆時改選,可以連選連任。代表受原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必要時原選舉單位可以依照規定的程式撤換或補選本單位的代表。代表在校內調動工作,仍保留其代表資格,調出學院由原單位另行補選。

第十五條學院的中層領導幹部,除當選正式代表外,可根據需要作為列席代表;還可邀請離退休職工、民主黨派、無黨派民主人士等為列席代表。列席代表有發言權,無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十六條教職工代表的權利

(一)按照規定的程式,有權提出提案和議案;有權就大會的各項議程充分發表意見、參加表決;有選舉權、被選舉權;有權對教代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二)對各級領導幹部有評議、監督的權力;有權對有關部門提出詢問;因行使正當民主權利而遭受打擊報復時,有權向有關部門申訴、控告。

(三)有權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對學院執行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

(四)因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組織的各項活動而占用工作或生產時間,有權按照正常出勤享受應得的待遇。對教職工代表行使民主權力,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

第十七條教職工代表的義務

(一)努力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不斷提高政治覺悟,技術業務水平和參加管理的能力;(二)密切聯絡群眾,代表群眾合法利益,如實反映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積極宣傳和帶頭執行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積極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有關活動,完成好教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各項任務,自覺地接受群眾的監督。(三)模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學院的各項規章制度,做好本職工作。

第四章組織制度

第十八條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應由教師、職員、工人,包括黨政工主要領導幹部組成。主席團設常務主席一人,執行主席若干人。

第十九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每次會議必須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職工代表出席。教職工代表大會進行選舉和做出決議,必須經全體教職工代表半數以上通過。

第二十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應當圍繞學院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針對學院管理、建設、分配制度和職工生活福利等方面的重要議題進行審議。

第二十一條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其職權範圍內決定的事項非經教職工代表大會同意不得修改。因國家有關政策調整,原決定事項與其相悖時,遵循國家政策。

第二十二條各代表組的任務是:

組織所屬代表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有關活動;宣傳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反映群眾的意見和建議;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其工作機構(工會)交辦的有關工作任務。

第二十三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根據有關規定和工作需要,設立經費審查、業務、女工、文體宣傳、勞動爭議調解、醫務勞動鑑定等專門工作委員會。總的任務是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其工作機構(工會)交辦的有關任務。

各專門工作委員會的人選,一般在職工代表中提名;也可以聘請非職工代表,但必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通過。各專門工作委員會對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其工作機構(工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二十四條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充分發揚民主、尊重代表的民主權利。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中心議題應提前通知代表,以便醞釀準備提案。凡屬正確意見應認真採納。

應該解決而又能解決的問題,應落實到有關部門和專人限期解決,並向全體教職工公布。凡屬應該解決的但由於財力、物力有限或因其他原因暫不能解決的問題,應向代表說明情況;凡屬不合理、不合規的意見或提案,要向群眾宣傳黨的方針政策,做好說服解釋工作。

第二十五條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需要臨時解決的重大問題,由教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常務主席召集主席團會議或擴大會議研究處理,可根據會議內容邀請有關人員參加。

第五章教職工代表大會與工會

第二十六條學院工會委員會作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承擔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教職工代表,徵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會方案和主席團人選建議名單,經黨委批准後,召開大會;

(二)大會閉幕期間,主持代表組及各專門工作委員會的活動,組織代表傳達貫徹大會精神,督促檢查大會決議及提案的落實情況;

(三)向代表和教職工群眾進行宣傳教育,保障他們的民主權利,接受他們的申訴,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四)組織學院民主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活動經費由學院行政列支。

第二十八條本制度如同上級規定發生矛盾時,按上級規定執行。本制度的修改解釋權歸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二十九條本制度自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施行。

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織金縣第二中學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推進學校民主建設,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健全和完善學校校長負責制,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等法律 法規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教職工代表大會 以下簡稱教代會...

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單位 東昇小學 時間 2013.09 南程小學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一 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貫徹黨的路線 方針 政策和國家的法令 法規,為提高教職工隊伍的素質,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積極開展工作。二 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其決議 決定和重要議案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三 教職工代表大...

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1 教職工代表大會 以下簡稱教代會 是在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廣大教職工民主管理學校的一種組織形式。2 教代會要認真貫徹黨的路線 方針 政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正確處理國家 學校和教工個人三者關係,維護和落實教職工的各項民主權利,協調學校內部關係,支援和監督行政領導工作,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為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