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制度

2021-06-19 11:26:54 字數 3637 閱讀 4360

1.0目的

為加強公司考勤、薪資管理、規範員工考勤行為,明確考勤流程及相關許可權,確保公司工作有秩序地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2.0適用範圍

適應於本公司所有在職職員、職工。

3.0定義

無4.0職責

行政部:負責監督各個部門的打卡情況,負責每月考勤的統計,新舊卡的收發。

財務部:負責每月工資的計算及發放。

其它部門:配合行政部工作,並且監督好本部門的打卡出勤情況

5.0作業程式

5.1工作時間

上午:08:00-12:00 下午 13:30-17:30 加班:18:30-21:30(額外加班按實際加班時間確定)

上班時間的調整,如遇錯峰用水、電、訂單出貨日期變化,公司會做另行調整。

5.2工時注意事項:

1)上班打卡需在規定上班時間5分鐘前打,早上7:56前、下午13:25前:下班卡需在指定下班時間後1分鐘打,中午12.:01 、下午17:31分。

2)在指定上班時間後打卡,此行為視為遲到,在指定下班時間前打卡,此行為視為早退。

5.3遲到、早退、曠工的處理:

5.3.1遲到處理:

1)遲到1-10分鐘,每分鐘罰款1元。

2)遲到11-30分鐘,每分鐘罰款2元。

3)超出30分鐘小於2小時視為曠工半天處理

4)超出4小時視為曠工一天處理。

5.3.2早退處理:

1)早退1-10分鐘,每分鐘罰款1元。

2)早退11-30分鐘,每分鐘罰款2元

3)超出30分鐘小於2小時按曠工半天處理。

4)超出4小時按曠工一天處理。

5.3.3 每月累計單次遲到、早退超出三小時,視為曠工一天。

5.3.4 遲到(早退)月累計超過2小時者,以曠工半天論處。

5.6考勤計算

5.6.1 26天/月正班,年度總累計超出的工作天數,第二年為有薪假,請假沒有薪資。

5.6.2計時工時

1)每天工作為八小時,每月工作天數為21.75天,每月正班小時滿174小時。

每月正班工時:21.75天*8=174小時

2)平時加班:每天正班工時超8小時後為平時加班。

3)週末上班又未能安排調班視為週末加班,給到200%的工資。

週末加班費=時薪*加班時數*2倍

法定節假日加班費=時薪*加班時數*3倍

4)每月滿班工時為174小時,因月份的特殊情況出現工時異常,依據以下規定處理:

a)因月分原因,當月正常工時超出174小時,依據實際工時計算。

b)因月份原因,當月正常工時不足174小時,依據實際工時計算。

6.0考勤內容

1)正常出勤:按時上下班。

2)非正常出勤:遲到、早退、曠工、請/休假。

3)遲到:超出規定上班時間而未出勤。

4)早退:未到下班時間提前下班。

5)曠工:未請假或請假未獲批准而擅自不出勤,獲准假期已滿但未續假的或續假未批准而逾期不歸的

6)公幹:因公事需要,在工作時間外出的。

7)計時、計件的人員當月無請假、遲到、早退、曠工的。月全勤獎50元(月薪除外)

6.1事假、病假、曠工

6.1.1 事假:

1)因私事或其他個人原因致使不能正常出勤且事先提前一天或三天向直接上司提出申請徵得公司同意的。

2)如有特殊情況不能提前申請的,需**通知其部門直接上司同意,允許回廠後補辦手續。無請假手續而無故不到崗的按曠工論處,事假不計薪。

3)除公司統一休假外,職員工因個人原因的請假均需填寫《請假單》,依照請假審批程式逐級審批後,將《請假單》交行政人事部備案,未經批准的請假按曠工論處。

6.1.2 請假審批流程:

1) 2天以內:申請人提前三天申請→組長審批→部門主管審批

2) 2天或以上:申請人提前三天申請→組長審批→部門主管審批→副總審批。

3) 如遇特殊情況,未能提前申請,需**聯絡相關負責人同意後,由部門**交與行政部,當天行政未收到請假單按曠工處理。

6.1.3 病假

1)病假申請必須在病假開始起或四小時內通知本部門負責人。假後並遞交深圳市正規醫院的診斷與病歷證明。(如特殊情況,可**通知,事後補辦手續。)否則以曠工處理。

6.1.4 曠工

1) 連續三個工作日無故缺勤,或未批准休假者將被視為曠工,直接主管將查明原因,並於滿三天後的第一天內由部門寫出自離報告提報行政部。

2) 無正當理由不按上司要求上班,且未申請請假者視為曠工,曠工一天扣除三天正常工資,連續曠工三天或累計曠工三天視為無薪自離。

3) 曠工4小時以下視0.5天計算,曠工4小時以上8小時以內按1天計算,計時按基本工資扣除,計件按當月總工資/當月出勤天數=日工資扣除。

7.0.1考勤卡管理:

1)上下班打卡須親自打卡,不得請人代打卡或代人打卡。如有違反,首次對當事人雙方各罰款100元/次,並予以書面警告,再犯者開除。

2) 未打卡,需在6個工作小時內找行政部簽卡,行政部經調查核實之後方可簽卡確認。非公司原因(停電、卡機壞)當月第一次簽卡罰款2元,第二次簽卡罰款5元。累計超過2次之後不予簽卡,視為曠工。

3) 每個員工都要愛護好自己的考勤卡,如果出現丟失考勤卡及時與行政部反饋。並填寫《補卡申請單》經相關領導批准後,交行政部補發新卡,更換考勤卡收取5元/次工本費。

4)行政部每月月底上班的最後一天下班時收卡,並且發放下月考勤卡。

5)加班工資的計算以考勤表和實際打卡為準。如有弄虛作假者一次罰款50元。(如卡上打到18:

30-20:30分,加班申請單上是18:30-21:

30,按實際打卡2小時計)

6)打卡時間以半小時為單位。如18:30-21:29分,18:31-21:30分,均計2.5小時。

7)上、下班不允許打連卡,兩次打卡間隔30分鐘,否則,每一次罰款5元,第二次罰款10元,以此類推。

8)不得有意塗改、汙損、偽造出勤記錄,如有發現,給予罰款50元/次。

9)除行政部統計考勤時或需要簽卡者可將卡拿走外,任何人不得私自將考勤卡帶走,如有違反,罰款50/次。

10) 月末收卡時,凡考勤卡出現空白,如有遲到(有下班無上班),早退(有上班無下班)者,一律按曠工處理。

11) 對於因公外出等原因不能在規定時間內打卡的,先提前或事後4個工作小時內填寫《出差申請單》,經相關領導批准後,交行政部備案並作為簽卡依據。

12) 行政部每月憑考勤卡、《請假單》統計當月員工出勤及休假情況,於次月10前報送財務部。

8.0.1 員工辭職

1)離職時間:人員離職在離職單最終批准完畢後的下月月底離職到期。試用期內辭職的提前7天提出申請,試用期後辭職需提前乙個月申請,非正常離職(辭急工)扣除15至30天工資作為待通知金。

2)試用期合格以後的員工,三個月內不允許辭工。

3)試用期內員工,不允許請事假。病假需出示病假證明,否則以曠工論處。(特殊情況除外)

4)提出辭職通知期內必須盡責做好本職工作,對於違紀者按相關處罰條例給予處罰,對於嚴重違紀扭送公安部門處理。

5)無論是何種離職方式,均需辦妥移交手續,如未辦妥離職手續者,不予結算工資。

8.1.1自動離職

1)未向單位提出離職申請的,不計發工資。

8.2.1公司辭退或開除

1)員工在合同期內因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可立即予以解除勞動合同,對於給公司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要支付公司一定經濟賠償,並按公司的相關獎懲制度給予處罰。

2)被本公司開除的人員將永不錄用,辭職人員須在三個月後經部門主管同意後方可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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