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制度

2021-03-03 20:58:47 字數 4818 閱讀 6747

行政公文處理辦法

1.目的:加強行政公文的管理,避免在處理公文時出現差錯,影響公司形象。

2.適用範圍:以公司名義發放的檔案、決議、會議紀要等檔案的管理。

3.責任人:綜合管理部主管、辦公室主作、副主任、辦公室秘書及各部門文案人員等

4.內容:

4.1總則

4.1.1為做好公司行政公文處理工作,使之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提高公文處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質量,根據國家和上級部門有關規定,特制度本辦法。

4.1.2公司行政公文稿,是公司在各項工作管理過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規範體式的公務文書,是傳達貫徹公司董事會的決定,發布規章制度,施行管理體制措施,請示和答覆問題,指導、布置和商洽工作,報告情況,交流經驗的重要工具。

4.1.3公文處理是指圍繞公文的形成、辦理、管理等所進行的一系列銜接有序有工作。公司綜合管理部主管並負責指導公司系統的公文處理工作。

4.1.4公文處理工作人員應當具備一定的政治、文化和業務素質,工作積極、作風嚴謹,嚴守紀律,恪盡職守,樹立為領導、為基服務的意識。

4.1.5公文稿處理的基本要求是準確、及時、安全、保密。

4.1.6公文處理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力戒官僚、形式主義和文牘主義,提高公文處理的效率和質量。

4.2行文規則

4.2.1公司行文關係,應當根據各自的隸屬關係和職權範圍確定。

4.2.2公司各部門、科室不得以本部門名義對外行文,更不能對外報送請示性公文。因業務工作需要對行文時,可以代擬方稿,經公司領導簽發後以公司名義行文。

4.2.3請示的公文稿,不要同時抄送同級或下級單位,確需抄送時,在上級單位未批覆前,同級和下級單位不得擅自按請示公文的內容執行。請示問題堅持「一文一事」制度,避免「一文數事」和在「報告」中夾帶請示事項。

4.2.4向上級單位的行文,應主報乙個上級單位,如需報送其他的上的上級機關,一般應用「抄報」的形式。受雙重領導的單位向上級單位行文,應視公文內容確定「主報」和「抄報」單位。

4.2.5各公司向公司報送正式公文,公文抬頭一律寫「安徽國正藥業股份****檔案」,送總經理辦公室擬辦、呈批,不要直接送領導同志本人,更不要同時送幾位領導同志,以免重複批示和遺漏。

4.2.6向下級單位行文,一般不抄報上級單位。重要行文,經簽發人審定,可以抄報直接上級單位。

4.2.7行文要注重效用,堅持少而精的原則。對普發性檔案,應嚴格控制發文數量。發文範圍為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各副總經理,各部室。

4.2.7.1凡是通過口頭、**或其他便捷方式能夠解決的問題,不要再行文。

4.2.7.2某項工作方針已經明確,執行過程中不需要採取新的措施,只是一般性號召或重申已有的規定、要求、不要再行文化。

4.2.7.3發布法規性公文,必須注意與已發布的同類法規銜接,內容不得牴觸。若有新的規定,必須在行文時註明對原發布法規修改或廢止,已有的法規未廢止前,不要重**布同類法規。

4.2.8經過批准在報刊發表的國家行政公文,與內部印發的正式公文具有同等效力,應與正式公文一樣遵照執行。

4.3常用文種

4.3.1公司常用文種主要有:決定、決議、意見、通知、通報、請示、報告、批覆、會議紀要、情況反映等。

決定對重要問題或重大行動做出的決定及採取的措施,用「決定」。

決議經會議討論能過並要求貫徹執行的重要決策事項,用「決議」。

意見發布對重大問題的主張,要求有關部門貫徹執行,用「意見」。

通知發布規章,任免幹部,傳達上級的指示,向各部室、各公司布置工作,轉(印)發上級、同級單位和不相隸屬單位的公文,發布要求各部門、各公司的輸出、周知或共同執行的事項,用「通知」。

通報表彰先進,批評錯誤,交流經驗,傳達重要精神或情況用「通報」。

請示向上級單位要求指示、批准,用「請示」。

報告向上級單位匯報工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答覆上級單位的詢問或要求,用「報告」。「請示」和「報告」必須嚴格分開,不得在「報告」中夾帶請示指示和批准事項,公文標題不得用「請示報告」。

批復上級單位向下級單位答覆請示,用「批覆」。會議紀要記載和表達會議主要精神和議定事項,要求與會單位共同遵守,用「會議紀要」。

情況反映反映公司各部室各方面工作情況、存在問題等,用「情況反映」。

4.4公文起草

4.4.1起草公文是在領導決策過程中一項重要的參謀工作。公文起草人員要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認真撰寫,反覆修改。起草重要檔案,應在總經理辦公會認真研究基礎上,由有關領導親自動手或親自指導、主持進行。

4.4.2公文起草的基本要求:

4.4.2.1全面、準確地反映客觀實際情況,符合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符合上級單位的有關批示精神。

4.4.2.2完整、準確地體現工作意圖;

4.4.2.3重點突出,觀點鮮明,結構嚴謹,條理清楚,文字清晰,標點準確,書寫工整,篇幅力求簡短;

4.4.2.4正確使用文種,符合公文格式要求;

4.4.2.5人名、地名、時間、數字、引文等要準確,時間應寫具體的年月日,引用檔案應先引用標題,後引發文字號;

4.4.2.6公文中的數字,除部分序數詞、片語、慣用語、具有修辭色彩語句中作詞素的數字以及其他使用漢字的外,一般使用阿拉伯數碼。結構層次序數,第一層為「一」,第二層為「(一)」,第三層為「1」,第四層為「(1)」,不得逆向使用。在同一公文中,數字的使用權用應在前後一致;

4.4.2.7公文中的漢字和標點符號按國家發布的標準方案執行,計量單位採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4.4.2.8文字規範,用詞準確。使用簡稱時,除已規範化的簡稱外,一般先用全稱,並註明簡稱。

4.4.3擬送審核、簽發的文稿首頁必須使用規範的發文稿紙。

4.5公文校核

4.5.1公司公文在送領導審批或簽發前,均須認真核稿。

4.5.2公文核稿的重點:

4.5.2.1是否確需行文:

4.5.2.2內容是否符合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有關的法律、法令和規定,是否完整、準確地體現了發文單位的意圖,政策是否保持連續性,提法是否同已發布的有關公文相銜接,提出的措施和辦法是否切實可行,內容涉及的單位是否經過協調,意見是否一致; 4.5.2.3篇章結構是否合理,層次是否清楚,文名是否簡明通順、符合語法規範,書寫是否工整;

4.5.2.4公文格式如標題、主送單位、發文單位、成文日期等的擬寫是否合乎要求,文種的選擇是否當等;

4.5.2.5是否符合規定的審批、會簽手續,附件是否齊全。

4.5.3公文校核的程式;

4.5.3.1擬印發的公文,應先送辦公室審核、擬辦,一般不能直接送主管領導審批。

4.5.3.2起草完畢的公文在送辦公室核稿前,要由擬稿單位嚴格要求把關,並經負責人簽字,特別是對於文稿中涉及到其他部門的問題應事先協商一致辭。同時要附上文稿中涉及的有關資料和簡要說明材料。

4.5.3.3辦公室進行核稿時,如認為無需行文,提出意見後並文稿報主管領導,按領導批示辦理;如需對文稿做較大的修改,要與原起草部門協商或請其修改;修改後的文稿經辦公室負責人審核後送主管領導簽發。

4.5.3.4文稿送籤後,綜合管理部要及時催辦,以防壓誤。主管領導審批、簽發後的文稿成為定稿。

4.5.3.5定稿由辦公室統一編髮文號、製作,列印清稿應先送原擬稿部門或單位校對,並由校對人簽字後正式製作完成。公文校稿的重點:要對文字、標點符號、版式、標記、格式等方面全面核對檢查,檢查是否有與定稿不同或列印錯誤之處。

重要的公文要二校,由辦公室人員復校。同時校對中注意使用規範的校對符號。

4.6公文審批許可權

4.6.1公文必須經有關領導簽發方能印發生效。未經核稿的文稿,領導一般不予以簽發。公司公文,按照下列規定簽發;

4.6.1.1凡屬對外公文,由公司總經理簽發;特殊情況由經授權的其他領導簽發。

4.6.1.2凡屬內部行文,按工作分工由主管副總經理簽發;遇重大事項公文,由總經理或常務副總經理簽發。

4.6.1.3經會議授權或經簽發人授權的公文,可由被授權人答發。

4.7公文格式

4.7.1公文格式包括版式和公文體式的有關部門。即:版頭、發文字號、簽發人、標題、主送單位、正文、附件、發文單位、發文日期、單位印章、主題詞、抄送(報)單位、秘密等級、緩急時限、印製版記等。

4.7.1.1版頭由發文單位全稱或規範化簡稱(或加括號標註文種名稱)組成。版頭文字一律用紅色套印。

4.7.1.2發文字由單位代字、發文年度和發文順序號組成(如「××」(1997)××號),位於發文單位標識下方居中。公文的發文順序號一律以本單位發文順序統編流水號。

4.7.1.3簽發人姓名標註在發文字號右側適當位置。

4.7.1.4公文標題應當準確、概括地反映公文的主要內容,一般由發文單位名稱、公文內容和文種三部分組成,使用版頭的公文,標題中可省略發文單位名稱。公文標題位於發文單位發文字號下方居中。

4.7.1.5主送單位是指收受、辦理公文的單位,寫在標題之下,正文之上,頂格書寫。

4.7.1.6正文是公文的主體部分,用來表示式公文的內容。

4.7.1.7公文如有附件,標題置於正文之後、發文單位名稱之前;如附件較多,應標註順序號,逐件寫明附件的名稱。

4.7.1.8發文單位名稱應使用全稱,寫在正文的下面偏右側,一般不得省略。

4.7.1.9成文日期以公文簽發或會議通過日期為準,一般標註在發文稿單位名稱下方居中。

4.7.1.10公文的秘密等級分「絕密」、「機密」、「秘密」,緊急公文分為「特急」、「急」。公文的密級範圍和緩急由擬稿人提出,核稿人和簽發人審定。密級和緊急程式標在公文首頁左上角。

4.7.1.11正式公文都應加蓋單位印章(有特定版頭的普發性公文除外)。用印位置要求上不壓正文,下要騎年蓋月,端正清楚。

4.4.1.12公司行政公文,要逐步實現標註主題詞,以利於現代化工具檢索。主題詞由反映公文主要內容的規範化名詞性片語組成,標註在公文末尾左下部,抄送範圍上方。

4.7.1.13公文抄送(報)範圍標註在發文單位下方位置。除主送單位外,對其他需要了解公文的主管單位或部門用「抄報」,同級單位和不相隸屬單位用「抄送」。對抄送(報)單位的數量應該嚴格控制,濫抄濫送,又要防止遺漏。

4.7.1.14負責制版包括打字人、校對人和印刷份數。公文末頁下端,並加上、下隔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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