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審批制度

2021-06-17 10:50:45 字數 2547 閱讀 716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有效地強化資金支出的內部控制,加強太原獅頭水泥股份**** (以下簡稱公司)內部財務管理,規範資金支出審批程式,明確審批權責,有效控制公司成本費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控制資金風險,根據公司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是依據《公司法》、《會計法》、《企業財務通則》、《新企業會計準則》及公司有關管理制度而制訂。

第二章資金支出的分類第三條根據資金支出的性質,將資金支出分為以下幾大類:

(一)採購、銷售費用及日常經營管理費用:採購、銷售費用包括採購、銷售過程中發生的運費、保險費、站台租賃費及其他雜費;日常經營管理費用包括辦公用品、通訊費、交通費、差旅費、業務招待費、水電費、其他;

(二)經營採購支出:主要指為生產、銷售而進行的物資採購;

(三)工資性支出:包括員工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福利費等;

(四)稅費支出:指公司應上交的各項稅款、附加費、管理費等;

(五)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等長期資產購置支出;

(六)非經營性資金往來支出;

(七)對外長、短期投資支出;

(八)利潤分配支出;

(九)其他支出。

第三章資金支出的依據第四條公司資金支出的原則及依據包括:

(一)國家政策法規、公司章程;

(二)公司的有關管理制度;

(三)經批准的採購計畫檔案;

(四)資金支出授權書規定的有權批准人的簽批;

(五)與資金支出有關的必要合同和驗收手續;(六)合法的外部單據;

(七)規範的內部單據;

(八)公司各崗位職責檔案。

第四章資金支出審簽人的責任第五條經辦人應如實反映資金支出內容,在支出單據上簽字,對資金支出的結果負直接責任。

第六條專案負責人對資金支出事由、金額進行審核並簽字,對資金支出的結果負專案領導責任。

第七條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資金支出的真實性、合理性及必要性負責,並在此基礎上審核並簽字,對資金支出的結果負部門領導責任。

第八條董事長、總經理或授權人對各類資金支出具有最終審批權,對資金支出的結果負領導責任。

第九條所有資金支出必須由財務負責人根據本制度關於資金支出依據的規定核准後方可支出,對於不合法、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的支付憑證有權利退回。

第十條 。

第十一條簽字人對資金支出負相應責任,由此對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經濟賠償責任,違反國家財經法紀的,簽字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資金支出的審批流程第十二條採購、銷售費用及日常經營管理費用(一)支出的基本流程:支出(經辦人)填寫報銷單或資金申請單並簽名→本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部門經理簽字→董事長審批→財務負責人核准→財務部會計審核並編制記賬憑證→出納付款;

(二)採購、銷售費用及日常經營管理費用,各項費用劃分依據及具體標準按公司相關規定;

(三)公司員工個人借款需按程式借取,但應及時核銷,每年 12月底前清理完畢;(四)總經理本人報銷費用時應由財務負責人和一名副總經理會簽並經董事長審批;

(五)董事長本人報銷時應由總經理或授權人和財務負責人會簽。

第十三條經營採購支出(一)基本流程:經辦人提出資金申請→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部門經理審核簽字→董事長審批→財務負責人核准→財務部會計審核並編制記賬憑證→出納付款;

(二)採購前必須填報採購申請單和提交採購合同,貨比三家,採購完成後應及時辦理驗收、入庫、出庫手續;

(三)上述支出在內容和金額上必須控制在月度預算或專項預算範圍內。

第十四條工資性支出(一)基本流程:由人事部門根據考勤情況,財務、企管部門根據業績考核綜合提出考評意見,由公司分管領導審核,報公司總經理審批;

(二)出納根據經批准後的各部門編制的工資單發放工資;

(三)工資發放必須經董事長批准第十五條稅費上交支出(一)基本流程:由財務部門按國家有關稅收政策法規,正確計算當期應納稅費金額;

(二)財務部會計審核並填寫付款憑證經財務部門負責人、董事長審核後由出納付款。

第十六條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等長期資產購置支出(一)基本流程:經辦人填寫資金申請單並簽名→專案負責人審核簽字→部門經理審核簽字→總經理或授權人審批→董事長簽批→財務負責人核准→財務部會計審核並編制記賬憑證→出納付款;

(二)相關的合同和驗收檔案;

(三)上述支出在內容和金額上必須控制在計畫範圍內。

第十七條對外長、短期投資和非經營性資金往來支出(一)基本流程:經辦人填寫資金申請單並簽名→專案負責人審核簽字→部門經理審核簽字→總經理或授權人審批→董事長簽批→財務負責人核准→財務部會計審核並編制記賬憑證→出納付款;

(二)相關的合同和驗收檔案;

第十八條利潤分配:由董事會制定利潤分配方案,經股東大會批准執行。

第六章資金支出的審批許可權和備案第十九條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超過規定限額的對外投資、收購**資產、

委託理財、關聯交易等重大事項,須提交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和批准,方

可按程式審批支出。

第二十條公司董事長在董事會關於董事長資金支出審批授權規定內具有審

批權。第二十一條公司總經理在其工作許可權內具有審批權。

第二十二條總經理外出時,總經理向財會部門簽發授權書,委託副總經理(只能委託副總級以上人員)代為審批。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由公司財務部制訂報董事會同意並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制度自公司董事會會議通過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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