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管理及審批許可權

2022-07-29 05:36:02 字數 3273 閱讀 5050

1 目的

為了明確公司在經營、投資、籌資等活動中資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特對原資金審批許可權進行修訂。

2 指導思想

2.1 以計畫管理為中心,所有資金使用必須納入計畫管理。

2.2 許可權依工作需要科學分解,充分發揮總裁及各位副總裁這一指揮體系的領導作用,進一步提高決策效率。

2.3 加強資金使用計畫、統計、分析、報表等環節的控制與管理,將資金使用納入規範管理軌道。

3 用詞釋義

3.1 經辦

工作具體承擔人提出資金使用計畫或按照資金使用計畫對具體工作提出實施建議,提交上級主管審核,並對提交的計畫或實施建議是否及時、準確、有效承擔責任。

3.2 審核

經辦人的直接主管對經辦人經辦的事項進行研究、審查、修訂提出明確意見,對經過其審核的支出事項的合理性承擔主要責任。

3.3 確認

審核人的直接主管對上報支出事項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進一步確認並簽署明確意見,就支出事項的執行效果承擔全面責任。

3.4 批准

總裁或依許可權規定有批准權的職位,最終批准支出事項是否執行,並對支出事項的整體效果負責。

3.5 財務複核

財務部專設費用控制崗位對支出款項依計畫及內部銀行存款餘額或相關制度進行規範性審核後予以及時處理,以保證支出事項的順利實施。該崗位向財務部部長負責。

財務部長依照計畫監控公司收支平衡,保證收入與支出的計畫性和可**性,保障生產經營必需資金的及時**。

分管財務的副總裁對有疑問的支出事項有權質詢,向總裁請示後決定是否辦理。如遇突發性流動資金不足,在積極調配資金的同時有權對某些支出事項協調、緩辦。

4 資金使用流程

4.1 資金計畫

4.1.1 常規性資金計畫

在公司年度資金計畫的基礎上,各部門每月24日前向經營管理部提交下月資金使用計畫。按照下列程式經批准後執行,其中的各項計畫內支出經分管總裁批准即可使用(不含公關費、贊助費)。

常規性計畫編制、審核、平衡原則

以年度各體系(部門)計畫為基礎,年度總額控制,進度分解計畫。在年度計是基礎上為臨時性計畫留有餘地。其中:

銷售費用計畫以全年整體計畫為基礎,整體銷售費用控制在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範圍內,按預期進度進行。

生產性成本依經營管理部平衡,以公司批准的計畫為準,並有合理的進度安排。

製造費用以公司批准的年度計畫為依據,單位平成品消耗不突破定額,按產品生產進度為準。

研發費用以公司核定的技術開發費用計畫為基礎,按專案開發進度為依據提出。

管理費用計畫由各職能部門提報,各體系(部門)承擔的工作,在全年核定的額度內,按月提交使用計畫。

固定資產購置計畫須明確購置品種、數量、單價、總額及**商等專案。

未列入年度計畫的專項費用以專項工作計畫為基礎。

4.1.2 臨時性計畫

凡未列入常規性計畫內的資金使用專案需增補臨時計畫以及計畫內特殊性支出(公關、贊助)由部門擬訂計畫,經主管副總裁批准報經營管理部審核、提出可行性意見由經營副總裁確認後,由總裁批准。如涉及資金緊急使用,經經營管理部審核將不能保證資金及時使用,可作為特例,向總裁說明理由,由總裁直接批准,報經營管理部、法監委備案、財務部備案執行。

4.1.3 董事長、副董事長、總裁、各專業總裁機動經費

此類經費供董事長、副董事長、總裁、各副總裁用於本人及本體系工作需要的機動性的(員工獎勵、招待費、公關費、交通費、職工生活性費用)開支。該項經費依董事長、副董事長、總裁、各副總裁管轄體系的規模、組織機構工作特點,體系內工作性質及規範性制度建設程式,由董事長、副董事長、總裁、各副總裁提出預算,總裁辦公議討論後決定。在確定的額度內按年度計畫控制,各副董事長、副總裁對此經費有支配權,同時負有事後向董事長、總裁書面報告說明的責任。

另:對於承擔特命任務的人員(副總裁)可按年度核定特殊任務經費總額,任務承擔人在核定的額度內對發生費用有使用決定權,但應就任務完成效果和經費使用去向定期向總裁書面報告並接受考核、監督。

4.2 資金使用程式

4.2.1 常規性計畫和臨時性計畫內支出

4.2.2 機動性經費使用程式

4.3 關於計畫說明

4.3.1 常規性和專項性

為便於管理,我們將工作計畫分為常規性工作計畫和專項性工作計畫,如法監委其例行審計工作是可計畫的,定性為常規性工作,可列入常規性計畫管理;而其離任審計工作和法律事務部的紀律監察工作和專項打假工作因其具有突發性、機動性以及保密性的特點,除可列入常規性計畫以內的,應作為專項工作,列入臨時性計畫管理。我們將計畫區分為常規性計畫和臨時性計畫,就是為了既做到計畫工作的嚴肅性、計畫性又保證工作的機動性。

4.3.2 基礎性工作經費和業務性工作經費

各部門提出的資金使用計畫要有依據,其中基礎性工作經費要求與前期相比具有可比性及相對穩定性。業務性工作計畫要以工作計畫為依據,如會議費、廣告費等要以計畫為依託。

4.3.3 公司固定管理費用由各職能部門計畫,如工資由行政部計畫,水電費、辦公費由物業中心計畫。

4.3.4 計畫內費用不允許串項使用。

5 分公司資金使用許可權

5.1 駐外分公司資金預算

由分公司經理依據本年承擔經營任務,提出年度(含進度)預算計畫,經公司批准後,分公司經理全權決定資金使用,並接受公司營銷中心管理部、財務部、法監委的監督和審計。

5.2分公司計畫外資金使用流程

6 其它說明

6.1 本許可權規定的經辦、審核、確認、批准、財務複核五個許可權環節,是履行相關手續的科學程式,應嚴格履行。在許可權履行過程中應遵守「逐級呈報」的

原則,各許可權環節對資金運動負規定的相應責任。

6.1.1 經手人系領導幹部(如部長),則審批環節相應減少,但仍遵守「逐級呈報」原則。如在審批過程中漏掉某一環節,則被漏掉環節責任人員對此項支出不承擔責任。

6.1.2 批准、財務審核環節不能省略。

6.1.3 有批准權人(不含總裁)為經手人的任何資金活動,須經上一職位領導批准。

6.1.4 總裁經手的支出,需財務複核,分管財務副總裁審核。

6.2 在各環節有權人臨時不能上崗位工作的情況下,為不影響正常的經營活動(不含各副總裁機動經費)在徵得上一級領導同意的情況下,可向下授權,如未授權,則本崗位許可權由上一職位行使。

6.3 「許可權基準表」中,在費用專案名稱前加*號的費用專案,其資金使用權除按本規定執行外,還應遵照公司其它相應規定執行。

6.4 本《資金使用暫行規定修訂稿》解釋權歸財務部。

6.5 本《資金使用暫行規定修訂稿》自2023年2月10日起實施。

6.6 華捷專案分公司及其他子公司應按照上述資金管理及許可權基準的有關總則要求,參照總公司的模式制定符合本公司具體情況的「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經總裁辦公會議審核批准後,報經營管理部、法監委備案、財務部備案,由總部經營管理部按年度計畫控制,並接受總部財務部、法監委的監督和審計。

附:資金使用許可權基準表。

資金管理及審批許可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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