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庫罐區安全管理制度

2021-06-16 00:02:01 字數 1186 閱讀 3281

第一十七條進入庫區、罐區的所有機動車輛,必須帶防火罩。

第一十八條汽車、拖拉機不得進入儲存有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化學品的倉庫和罐區。

第一十九條各種機動車輛裝卸貨物時,不准在庫區、庫房、生產區、罐區附近,利用裝卸車的時間進行修理和存放。

第二十條儲存易燃化學物品的庫房、罐區,應當根據物品的性質,安裝防爆、隔離或密封式電器照明裝置,開關應設在隔離區。

第二十一條庫房內不准使用碘鎢燈、日光燈、電燙鬥、電爐、電烙鐵、電鐘等電器裝置。

第二十二條罐區不得搭建臨時建築和構築物;因裝卸作業確需搭建時,應經廠安全質量科批准,裝卸作業結束後,應立即拆除。

第二十三條庫房內固定的吊裝裝置需要維修時,應採取防火安全措施,經安全質量科批准後,方可進行。

第二十四條裝卸作業結束後,要對庫房、罐區進行檢查,確認安全無誤後,方可離開。

第二十五條劇毒物品的管理必須做到收發準確,雙人雙鎖並晝夜值班。

第二十六條倉庫保管員下班時,必須檢查庫內照明電源是否切斷,經檢查無誤後,方可下班。

第二十七條新建、改建和擴建倉庫的建築設計,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j140-87(2023年修訂版)及有關規範的規定,並經過公司消防部門和氯鹼廠安全質量科審核合格、驗收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條倉庫、罐區的消防水池、滅火栓、滅火器等消防措施、器材,必須每月檢查一次,保證完好、有效;冬季做好防凍保溫工作,禁止使用未合法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消防產品。

第二十九條庫區、罐區的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嚴禁堆放物品。

第三十條庫房和罐區的值班人員要嚴格履行崗位安全職責,對進入庫房區和罐區的機動車輛進行嚴格檢查,做好的登記,對阻火器不符合標準的車輛,嚴禁進入庫區和、罐區。

第三十一條機動車輛進入庫區、罐區後,必須按指定路線行駛,不得隨意改變行使路線。

第三十二條各種承壓儲罐應符合我國有關壓力容器的規定,其液面計、壓力計、溫度計、呼吸閥、阻火器、安全閥等安全附件應完整好用。

第三十三條易燃、 可燃氣體和液體的儲罐和管線的絕緣材料、裝卸棧臺、安全梯和管架等,均應用非燃材料建造。

第三十四條易燃、 可燃液體和可燃氣體儲罐區內,不應有與儲罐無關的管道、電纜等穿越,與儲罐區有關的管道、電纜穿過防火(護)堤時,洞口應用不燃材料填實,電纜宜採用跨越防火(護)堤方式鋪設。

第三十五條罐區防火(護) 堤的排水管應設定隔油池或水封井,並在出口管上設定切斷閥,或在不排水時以土堵死出口。

第三十六條儲罐要有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

倉庫罐區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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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為了加強物資存放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公司員工和財產免受損害,制定本制度。2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物資管理場所的管理。3 職責與分工 主管部門 安環科。負責監督本制度的執行。執行部門 倉管。負責在日常工作中認真執行本制度。4 內容與要求 4.1 倉管負責人對倉庫 罐區安全負全面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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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易燃 可燃液體和可燃氣體儲罐區內,不應有與儲罐無關的管道 電纜等穿越,與儲罐有關的管道穿過防火 護 堤時,洞口應用不燃材料填實,電纜宜採用跨越防火 護 堤方式鋪設,應設定可燃氣體檢測報警裝置。5 罐區防火 護 堤的排水管應相應設定隔油池或水封井,並在出口管上設定切斷閥。6 對於儲存沸點低於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