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為加強倉庫及罐區的安全管理,減少各類事故發生,保護職工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所屬各單位倉庫及罐區的安全管理。
3.應用標準及相關檔案
《安全生產法》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15603
《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規範》
4.定義
⑴隔離貯存:在同一房間或同一區域內,不同的物料之間分開一定的距離,非禁忌物料間用通道保持空間的貯存方式。
⑵隔開貯存:在同一建築或同一區域內,用隔板或牆,將其與禁忌物料分離開的貯存方式。
⑶分離貯存:在不同的建築物或遠離所有建築的外部區域內的貯存方式。
⑷禁忌物料:化學性質相牴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化學物料。
5.化學危險品貯存的基本要求
⑴貯存化學危險品必須遵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的規定。
⑵化學危險品露天堆放,應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物品、一級易燃物品、遇濕燃燒物品、劇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⑶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倉庫必須配備有專業知識的技術人員,其庫房及場所應設專人管理,管理人員必須配備可靠的個人安全防護用品。
⑷化學危險品為八類:
①**品;
②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
③易燃液體;
④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
⑤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
⑥毒害品;
⑦放射性物品;
⑧腐蝕品。
⑸標誌。貯存的化學危險品應有明顯的標誌,標誌應符合國家法規、標準的規定。同一區域貯存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級別的危險品時,應按最高等級危險物品的效能標誌。
⑹貯存方式化學危險品貯存方式分為三種:
①隔離貯存;
②隔開貯存;
③分離貯存;
⑺.要根據危險品效能分割槽、分類、分庫貯存,各類危險品不得與禁忌物料混合貯存。
⑻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建築物、區域內嚴禁吸菸和使用明火。
⑼貯存場所的要求
①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建築物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築,
其耐火等級、層數、占地面積、安全疏散和防火間距,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②貯存地點及建築結構的設定,除了應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外,還應考慮對周圍環境和居民的影響。
③貯存場所的電氣安裝
a化學危險品貯存建築物、場所消防用電裝置應能充分滿足消防用電的需要;並符合國家法規、標準的有關規定。
b化學危險品貯存區域或建築物內輸配電線路、燈具、火災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標誌,都應符合安全要求。
c.貯存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的建築,必須安裝避雷裝置。
④貯存場所通風或溫度調節
a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建築必須安裝通風裝置,並注意裝置的防護措施。
b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建築通排風系統應設有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
c通風管應採用非燃燒材料製作。
d通風管道不宜穿過防火牆等防火分隔物,如必須穿過時應用非燃燒材料分隔。
e貯存化學危險品建築採暖的熱媒溫度不應過高,熱水採暖不應超過80℃,不得使用蒸汽採暖和機械採暖。
f採暖管道和裝置的保溫材料,必須採用非燃燒材料。
⑽貯存安排及貯存量限制
①化學危險品貯存安排取決於化學危險品分類、分項、容器型別、貯存方式和消防的要求。
②貯存量及貯存安排見下表。
③遇火、遇熱、遇潮能引起燃燒、**或發生化學反應,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濕、積水的建築物中貯存。
④日光照射能發生化學反應引起燃燒、**、分解、化合或能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品應貯存在一級建築物中。其包裝應採取避光措施。
⑤**物品不准和其他類物品同貯,必須單獨隔離限量貯存,倉庫不准建在城鎮,還應與周圍建築、交通幹道、輸電線路保持一定安全距離。
⑥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必須與**物品、氧化劑、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蝕性物品隔離貯存。易燃氣體不得與助燃氣體、劇毒氣體同貯;氧氣不得與油脂混合貯存,盛裝液化氣體的容器屬壓力容器的,必須有壓力表、安全閥、緊急切斷裝置,並定期檢查,不得超裝。
⑦易燃液體、遇濕易燃物品、易燃固體不得與氧化劑混合貯存,具有還原性氧化劑應單獨存放。
⑧有毒物品應貯存在陰涼、通風、乾燥的場所,不要露天存放,不要接近酸類物質。
⑨腐蝕性物品,包裝必須嚴密,不允許洩漏,嚴禁與液化氣體和其他物品共存。
6.化學危險品的養護
⑴化學危險品入庫時,應嚴格檢驗物品質量、數量、包裝情況、有無洩漏。
⑵化學危險品入庫後應採取適當的養護措施,在貯存期內,定期檢查,發現其品質變化、包裝破損、滲漏、穩定劑短缺等,應及時處理。
⑶庫房溫度、濕度應嚴格控制、經常檢查,發現變化及時調整。
7.化學危險品出入庫管理
⑴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倉庫,必須建立嚴格的出入庫管理制度。
⑵化學危險品出入庫前均應按合同進行檢查驗收、登記、驗收內容:數量;包裝;危險標誌。經核對後方可入庫、出庫,當物品性質未弄清時不得入庫。
⑶進入化學危險品貯存區域的人員、機動車輛和作業車輛,必須採取防火措施。
⑷裝卸、搬運化學危險品時應按有關規定進行,做到輕裝、輕卸。嚴禁摔、碰、撞、擊、拖拉、傾倒和滾動。
⑸裝卸對人身有毒害及腐蝕性的物品時,操作人員應根據危險性,穿戴相應的防護用品。
⑹不得用同一車輛運輸互為禁忌的物料。
⑺修補、換裝、清掃、裝卸易燃、易爆物料時,應使用不產生火花的銅製、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8.消防措施
⑴根據危險品特性和倉庫條件,必須配置相應的消防裝置、設施和滅火藥劑。並配備經過培訓的兼職或專職的消防人員。
⑵貯存化學危險品建築物內應根據倉庫條件安裝自動監測和火災報警系統。
⑶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建築物內,如條件允許,應安裝滅火噴淋系統(遇水燃燒化學危險品,不可用水撲救的火災除外),其噴淋強度和供水時間如下:噴淋強度15l/(min/m2);持續時間90min。
9.廢棄物處理
⑴禁止在化學危險品貯存區域內堆積可燃廢棄物品。
⑵洩漏或滲漏危險品的包裝容器應迅速移至安全區域。
⑶按化學危險品特性,用化學的或物理的方法處理廢棄物品,不得任意拋棄、汙染環境。
10.人員培訓
⑴倉庫工作人員應進行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
⑵對化學危險品的裝卸人員進行必要的教育,使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操作。
⑶倉庫的消防人員除了具有一般消防知識之外,還應進行在危險品庫工作的專門培訓,使其熟悉各區域貯存的化學危險品種類、特性、貯存地點、事故的處理程式及方法。
11.儲罐區管理
⑴各類儲罐符合國家有關壓力容器的規定,其液面計、壓力計、呼吸閥、阻火器、安全閥等安全附件完整好用。
⑵閃點低於28℃,沸點低於85℃的易燃液體儲罐,無絕熱措施時,應設冷卻噴淋設施,設施的電器開關設定在遠離防火(護)堤處。
⑶易燃、可燃液體和可燃氣體儲罐區,不應有與儲罐無關的管道、電纜等穿越,與儲罐區有關的管道、電纜穿過防火(護)堤時,洞口應用不燃材料填實,電纜應採用跨越防火(護)堤方式鋪設。
倉庫罐區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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