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管理制度

2021-06-14 01:59:43 字數 4751 閱讀 5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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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事故管理制度(暫行)

第一條為了預防和控制工傷事故的發生,規範工傷事故處理程式,提高員工安全生產意識,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員工的工傷事故風險,根據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為公司工作的員工,公司工傷事故由人事行政部負責管理。

第三條工傷的認定

(一)工傷的認定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

1、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的;

2、醉酒導致**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

4、打架鬥毆的;

5、違反工作紀律或操作規程而發生的;

6、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三)工傷的種類:按安全事故的嚴重程度,工傷事故導致的因工負傷可分為輕傷、重傷、死亡等種類。

(四)工傷認定負責部門

公司負責安全生產管理的部門與人事行政部,按國家有關法律執行。員工如有異議,可向國家有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裁決。

第四條工傷的報告

(一)報告責任

部門負責人承擔本部門的工傷、安全事故的報告責任,因遲報、瞞報所致的事故責任增加部分由部門負責人承擔。

(二)報告範圍

在本部門所轄範圍內,本部門所管轄的員工發生的一切工傷、安全事故,不受時間限制。

(三)報告內容

1、事故(疾病)人的姓名、年齡;

2、事故(疾病)人的到崗工作時間;

3、事故前的具體崗位、位置及工作性質;

4、工傷的傷勢程度的初步估計;

5、是否已就診或住院、診所或醫院名稱及位址。

(四)受理部門

人事行政部是本制度規定的受理部門。人事行政部的任何乙個人在首先接到工傷安全事故報告時,必須立即報告部門負責人。因推諉受理或受理後瞞報、緩報而導致的事故責任增加將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有總經理或副總經理特批的,按批示執行。

第五條**事故處理

(一) 搶救受傷人員,保護事故現場;

(二) 第一時間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和安全員。單位負責人或安全員得知事故後,應立即報告人事行政部。

(三)輕傷事故,由人事行政部在主管安全部門的配合下,完成調查、分析、處理工作,並由人事行政部於3日內填寫「**事故登記表」報主管副總經理。

(四) 重傷事故,須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和保險公司理賠者,由人事行政部牽頭,會同安全主管部門和事故單位協助進行調查、分析、處理。

(五) 死亡事故,安全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單位報告後要立即上報市區勞動安全監察部門,市區工會、區檢察院、區公安局、機電控股公司(廠)技安處(科)工會。安全主管部門與發生事故單位應積極配合與上級單位共同完成對事故的調查、取證、分析、處理工作,並於25日內上交《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單位於10日內填報「**事故登記表」報資產運營部。

5 發生員工**事故調查處理程式

5.1 事故單位負責人、公司主管安全部門人員應及時趕到現場,了解受傷人員的傷勢,保護事故現場,必要時做出標記。了解事故發生的經過,做好詳細記錄。

重傷以上的工傷事故應進行現場勘查、測繪、拍照或錄影。目擊者應出具旁證材料。

5.2 召開事故分析會,查詢事故原因,確定事故的性質和責任,制定防止事故重**生的具體措施,嚴格做到「三不放過」。

5.3 事故單位應召開工傷事故現場會,向員工介紹事故發生的原因,使廣大員工能吸取教訓。

5.4 事故單位提出對責任者的意見並報主管安全部門。

5.5 各類工傷事故必須在24小時內上報安全主管部門,不得隱瞞,超過時限不補報。

6 **事故現場的清理

6.1 輕傷事故現場由公司、主管安全部門批准方可清理。

6.2 重傷事故現場由區勞動安全監察部門批准方可清理。

6.3 死亡事故現場由市勞動安全監察部門批准方可清理。

7 **事故的結案

7.1 輕傷事故由公司主管安全部門會同事故單位領導批准結案。

7.2 重傷、死亡事故由區、市勞動安全監察部門分別批准結案。

五、 安全事故的分析與處理:

1、 公司的「安全消防生產小組」負責每起工傷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填製工傷安全事故分析報告表(**詳見附表三),並在事故出現後乙個工作日內將分析報告表轉交給辦公室人力資源組予以執行。

2、 分析報告必須由以下內容組成:

1)、事故當事人的姓名、年齡、服務部門、具體崗位和到崗時間;

2)、事故的具體經過;

3)、事故的原因分析;

4)、事故責任的初步認定及理由;

5)、小組的處理意見;

6)、事後的整改與預防措施。

六、 工作事故醫療補償標準:

當確定為因工負傷後,公司安全消防小組將事故分為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與個人有一定操作失誤責任兩種情況,根據工傷的嚴重程度,對員工按分別以下標準給予補償:

(一)事故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或非本人過失所致:

類別傷情程度醫療期公司負擔的醫療費用工資及待遇

輕傷一般為皮外傷 7天以內

承擔100%的**費用及因**而發生的交通費用。 享受100%的基本工資

7-30天享受80%的基本工資

30天以上享受60%的基本工資

重傷一般為頭部、胸部重傷、骨折

1——2個月

承擔100%的**、住院費用及因**而發生的交通費用。

享受100%的基本工資

2個月—6個月公司一次性支付一定的費用,享受80%的基本工資,痊癒後仍可到公司上班。

6個月以上公司一次性支付一定費用,享受60%的基本工資,解除勞動合同。

死亡因搶救無效而死亡承擔相應的搶救費用,並參照有關工傷規定一次性撫卹補償標準執行。

(二)事故因本人過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規程所致:

類別傷情程度醫療期間公司負擔的醫療費用工資及待遇

輕傷一般為皮外傷 7天以內不計,或承擔20-70%的**費用(按責任分擔) 享受80%的基本工資

7天—30天享受60%的基本工資

30天-60天享受40%的基本工資

60天以上不計,並解除勞動關係

重傷一般為頭部、胸部重傷、骨折 1——2個月不計,或承擔20-70%的**費用(按責任分擔)

享受80%的基本工資

2—6個月享受60%的基本工資,痊癒後仍可到公司上班。

6個月以上並解除勞動合同。

死亡因搶救無效而死亡承擔相應比例(≤60%)的搶救費用,並參照市社保局有關工傷規定一次性撫卹補償標準執行。

注:公司負擔的醫療費用是指由保險公司理賠之後的差餘額部分的工傷醫療費用。

七、 工傷安全事故的申報及規定:

1、 工傷安全事故的處理:

1)、所有的在工作場所和工作時間內,因公致傷的先予以處理。

2)、處理原則是盡快安撫和救治傷者,預防類似事件再發生。

3)、工傷安全事故事後對事故當事人的處理:

a按個人的責任其承擔一定比例的責任醫療費用;

b公司保留追究其過失所致的財產損失的權利;

c凡過失所致的公司損失超過1萬元人民幣的員工,公司予以辭退;有總裁特批的,按總裁批示執行。

4)、對事故部門主管的處理:

a部門各級主管對本部門的每起工傷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

所屬員工凡出現一次工傷安全事故,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下的,對其直接主管予以警告一次並處罰200元;

c如果所屬員工出現一次工傷安全事故,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上,對其直接主管予以留崗試用並罰款500元處理;有總裁特批的,按總裁批示執行。

八、工傷醫療費用的報銷:

1、 申請報銷時必須準備以下資料準備:

1)、工傷事故當事人的身份證明;

2)、安全消防生產小組的事故分析報告;

3)、本部門出具的意外傷害事故報告;(如出外出差的的交通事故與安全事故還需出具交通部門或公安部門的報告.)

4)、縣級以上公立醫院或保險公司或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的醫療診斷證明;

5)、病歷;

6)、醫療、醫藥費原始單據;

7)、費用結算明細表;

2、 報銷額度的規定: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支付部分

1)、安全消防生產小組的事故分析報告判定為公司或裝置所致的工傷事故,公司將全額支付剩餘部分;

2)、安全消防生產小組的事故分析報告判定為公司和事故當事人雙方對工傷事故均有責任的,公司按應承擔的責任比例予以支付剩餘部分;有總裁特批的,按總裁批示執行;

3)、安全消防生產小組的事故分析報告判定為事故當事人自己所致的工傷事故,公司原則上不予支付,剩餘部分由事故當事人自行承擔;有總裁特批的,按總裁批示執行。

4)、當確定為因本人粗心疏忽等其它主觀因素所致的工傷事故,公司只承擔相關**、住院、交通、搶救等費用在保險理賠後的餘額的20-70%,對由當事人造成的他人傷害由其自行承擔相關責任。

5)、如因員工本人違反安全操作規程,或不服從上級的工作安排等原因而發生工傷事故,並且給公司造成了損失的,公司不承擔責任,同時根據當事人行為造成的對公司利益的損害程度,對其進行行政和經濟處罰。

6)、工傷爭議:當因判斷是否為工傷事故而出現爭議,並在公司內部進行協調後無效時,當事人在事故發生後30日內可向勞動部門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仍不服從勞動爭議仲裁判定的,可向法院提請訴訟。

九、 附則:

1、 本辦法由辦公室人力資源組負責執行。

2、 對本辦法有疑問者,由辦公室人力資源組負責解釋。

3、 本辦法在執行過程中有未盡事宜者,由總裁指定專人修改之。

本辦法呈總裁核准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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