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經營業績考核辦法 摘要

2021-06-13 13:39:05 字數 2573 閱讀 9520

第二章年度經營業績目標的核定與執行

第四條集團公司於每年4月底前向所屬企業下達年度經營業績目標核定書。

第五條年度經營業績目標核定書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考核內容及指標;

(二)雙方的權利和責任;

(三)考核和獎懲;

(四)其它需要規定的事項。

第六條年度經營業績指標包括基本指標、分類指標和綜合評價指標。

(一)基本指標包括利潤總額(或控虧額度)、營業收入利潤率。

1、利潤總額(或控虧額度),是指考核當期經營業績考核專項審核認定的企業合併報表利潤總額,即剔除消化以前年度潛虧、以前年度潛贏及非經常性因素後的當期實際利潤。

2、營業收入利潤率,是指企業考核當年利潤總額同營業收入的比率,計算公式為:

營業收入利潤率=(利潤總額/營業收入)×100%

(二)分類指標包括:應收帳款**比例、營業收入、現款上交三項指標。

應收賬款**比例=(年度實際**的工程結算款和銷售貨款/營業收入)×100%

(三)綜合評價指標:主要根據該單位總體工作狀況在集團公司排序和上級單位對該單位領導班子的有關考評結果及表彰情況。

第七條年度經營業績目標按下列程式核定:

(一)預報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每年1月底前,企業經營者按照集團公司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要求和企業發展規劃及經營狀況,根據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目標提出本年度擬完成的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並將考核目標建議值和必要的說明材料(影響當年經營效果的特別事項)報集團公司。企業在預報考核目標建議值時應不低於前三年考核指標實際完成值的平均值或不低於上一年度實際完成值,同時應考慮同行業同型別企業發展水平。

(二)核定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集團公司按各企業前三年經營業績考核指標平均值、上年實際完成值為基礎,並根據巨集觀經濟執行態勢,企業所處的發展階段、企業運營環境、同行業同型別企業平均增減幅度,對企業經營者的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進行審核,與企業溝通後確定考核目標值。

(三)下達年度經營業績目標核定書。對確定的各企業年度經營業績目標,於每年4月底前以檔案形式下達執行。

第八條集團公司對年度經營業績目標執**況實行動態監控。

(一)建立經營業績目標執**況報告制度。企業負責人每半年向集團公司上報一次經營業績目標執**況。上半年執**況於當年7月底以前上報,全年執**況於次年1月底前上報。

報告包括經營業績目標完成情況和經濟運**況的簡要分析。

(二)建立企業重要事項報告制度。企業發生較大安全生產事故和質量事故、重大經濟損失、重大涉訴事項等情況時,企業經營者應立即向集團公司報告相關情況;企業的融資、對外擔保、資產處置和改制等重大事項,應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履行報批手續。

(三)建立經營業績目標執**況預警制度。集團公司結合各企業月度快報、季度報表和本條有關報告事項,加強過程監督,對目標執**況明顯滯後的企業發出書面預警通知,督促企業採取應對措施,保證實現經營業績目標。

第三章年度經營業績考核

第九條集團公司於每年3--6月對所屬企業負責人進行年度經營業績考核。

第十條年度經營業績目標完成情況按照下列程式進行考核:

(一)每年3月底以前,企業經營者依據經審計的企業財務決算資料,對上年經營業績目標完成情況進行總結分析,並將年度總結分析報告報集團公司。

(二)集團公司於每年4—5月對所屬企業進行年度經營業績目標完成情況專項審核並出具專項審核報告。

(三)集團公司依據經審計的企業財務決算報告和經營業績專項審核報告,結合企業負責人年度總結分析報告,對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目標完成情況進行綜合考核,形成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與績效薪酬、目標責任獎勵兌現意見。

第十一條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計分

經營業績綜合得分=利潤總額指標得分+營業收入利潤率指標得分+應收賬款**比例指標得分+營業收入指標得分+現款上交指標得分+綜合評價指標得分。

第十二條年度經營業績基本指標考核計分

1、年度利潤總額指標(或控虧指標)的基本分為30分。完成目標值時得基本分30分;年度利潤目標3000萬元(含)以上的,每超過(低於)5%,加(扣)5分;年度利潤目標2000萬元(含)至3000萬元的,每超過(低於)5%,加(扣)4分;年度利潤目標1000萬元(含)至2000萬元的,每超過(低於)5%,加(扣)3分;年度利潤目標500萬元(含)至1000萬元的,每超過(低於)5%,加(扣)2分;年度利潤目標500萬元以下的(含控虧指標)每低於(超過)5%,加(扣)1分;最多加(扣)25分。

2、營業收入利潤率指標的基本分為25分。完成目標值時得基本分25分;高於(低於)目標值時,每高於(低於)0.1個百分點,加(扣)3分,最多加(扣)15分。

第十三條分類指標考核計分

1、應收賬款**比例指標的基本分為15分。完成目標值得基本分15分;超過(低於)目標值時,每超過(低於)0.5個百分點,加(扣)1分,最多加(扣)8分。

2、營業收入指標基本分10分。完成目標值時得10分;每增(減)4個百分點,加(扣)0.5分,最多加(扣)5分。

3、現款上交指標基本分10分。完成目標值時得10分;每乙個季度按時足額上交,加1分;反之,則扣1分,最多加(扣)4分。

第十四條綜合評價指標考核計分

綜合評價指標基本分10分。領導班子獲得省部級及以上表彰獎勵的,加3分;獲得集團公司黨政表彰獎勵的,加2分;凡領導班子在年度考核為基本稱職的,扣2分;凡班子成員中受黨紀、政紀及刑事處分的,扣3分。最多加(扣)3分(同類表彰獎勵就高計分,不重複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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