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業績考核管理辦法

2021-03-04 02:29:34 字數 4740 閱讀 644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落實經營責任,實現經營目標,建立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根據陝西省地方電力(集團)****《經營業績考核管理辦法》,結合市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經營業績考核是指市公司通過一定的指標體系,以責任制的形式對市公司所屬企業、企業負責人年度和任期經營業績進行考核。

第三條企業負責人是指由市公司聘任和管理的縣公司領導班子成員。

第四條經營業績考核及企業工資總額核定、企業負責人年薪核定按照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進行。

第五條本辦法適用於市公司對縣級供電分公司的考核。

第六條經營業績考核以經審核確認的年度合併財務會計報表資料為基準。以下客觀因素對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經市公司同意,可以進行基礎資料調整:

(一)國家巨集觀調控及電價政策變化;

(二)嚴重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三)企業重組及會計準則調整等不可比因素;

(四)承擔專項任務或落實專項政策;

(五)考核組織機構認可的其他事項。

第二章考核指標體系及指標計分辦法

第七條考核指標體系

經營業績考核指標體系由經濟指標和管理指標兩部分構成。

考核指標及權重如下表:

第八條指標計分原則

(一)經營業績考核合計得分=∑各項指標得分×權重。

(二)若經濟考核指標與管理考核指標都達到基本分,則綜合得分乘經營難度係數1.05。

(三)各項指標完成目標值時,得基本分100分。完成值每超過或低於浮動比值1%時得分進行加減分,最多加減40分。(見經營業績考核指標計分辦法)

(四)由於特殊原因某項指標當年無法考核的,按基本分計分。

第三章考核兌現

第一節考核結果的確定及運用

第九條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的運用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作為企業年度綜合目標責任考核中經營指標專案的得分。

年度綜合目標責任考核中經營指標得分=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得分×年度綜合目標責任考核中經營指標權重

第十條任期經營業績考核以三年為考核期。由於特殊原因需要調整的,由市公司決定。

第十一條公司依據國資委發布的年度企業績效評價標準值,對縣公司進行年度財務績效定量評價,並按照任期內各年度財務績效定量評價的平均分,對任期經營業績考核合計得分進行調整。績效定量評價平均分以80-85分為基準分。高於85分的任期經營業績考核合計得分上浮2%,每超過5分再上浮2%。

低於80分的任期經營業績考核合計得分下浮2%,每低5分再下浮2%,最多下浮6%。

年度財務績效定量評價指標解釋及計分方法,按照《**企業綜合績效評價實施細則》(國資發評價[2006]157號)執行,並對供電單元相關指標的計算方法進行必要的調整:

(一)供電單元淨資產按上級撥入資金餘額計算,平均淨資產=(年初上級撥入資金+年末上級撥入資金+本年利潤總額)/2

(二)供電單元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年初上級撥入資金+本年利潤總額)/年初上級撥入資金×100%

(三)供電單元負債總額按扣除上級撥入資金後的金額計算。

第十二條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的分級及運用

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按照考核得分劃分為a、b、c、d四個級別。考核得分達到100分為c級進級點。高於100分(含100分)的按照2:

3:5的比例分別確定為a、b、c三個級別,低於100分的為d級。

公司根據任期經營業績考核分級結果,確定企業負責人延期績效年薪兌現方案,並把經營業績考核分級結果作為企業負責人獎懲及任免的重要依據。

第二節企業工資總額與新增效益掛鉤辦法

第十三條工資總額由工資總額基數、新增效益工資、單列工資及其他專案四部分組成。

公司核定的新增效益工資、單列工資納入下年的工資總額基數,其他專案不列入下年的工資總額基數。工資總額基數由被考核單位按月列入成本費用,依照內部考核辦法發放。

第十四條當年新增效益工資按照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的辦法,由省集團公司統一預提,當年預提的新增效益工資在下年經市公司清算後兌現。

第十五條新增效益工資的計算

新增效益工資分別與營業收入和利潤總額的增長掛鉤,掛鉤指標比上年每增長1%,工資增長0.5%。營業收入增長率佔40%,利潤總額增長率佔60%。

新增效益工資=與營業收入掛鉤的新增效益工資+與利潤總額掛鉤的新增效益工資。

(一)與營業收入掛鉤的新增效益工資=工資總額基數×0.5×0.4×〔(當年完成營業收入-上年完成營業收入)÷上年完成營業收入〕

(二)與利潤總額掛鉤的新增效益工資=工資總額基數×0.5×0.6×{〔(當年實際完成利潤總額-上年實際完成利潤總額)-與營業收入掛鉤計提的新增效益工資〕÷(上年實際完成利潤總額+工資總額基數×0.

6×0.5)}。

(三)單列工資不作為當年新增效益工資的計提基數。

第十六條新增效益工資的確定

(一)新增效益工資分檔計提

1、掛鉤經濟效益指標增長過快的,在計提新增效益工資時要嚴格執行分檔計提辦法:新增效益工資相當於工資總額基數10%以內(含10%)的部分可以全部提取;10%-25%(含25%)的部分最高提取50%;25%-40%(含40%)的部分最高提取30%;40%以上部分最高只能提取10%。

2、掛鉤經濟效益指標下降較大,在計算新增效益工資出現負數時,按零確認。

(二)由盈轉虧企業當年不得計提新增效益工資,下年工資基數按當年工資基數加單列工資之和的80%核定。

第十七條單列工資是按照市公司審定的人員增減情況單列的工資專案。

第十八條以下專案不納入工資總額基數:

(一)企業負責人的基本年薪和績效年薪納入當年的工資總額,在工資總額的其他專案列示。

(二)各種一次性獎勵工資納入當年的工資總額,但不作為下年工資總額基數的組成部分。

第十九條對業績突出、利潤連續三年保持增長的縣公司進行獎勵。以年度合併財務會計報告連續三年利潤平均增長額的10%作為獎勵基數(補貼收入和財務費用對利潤的影響要扣減),其中30%為獎勵工資,40%為市場拓展費,30%為用於改善辦公環境及添置辦公裝置的資本性支出,成本費用在增加後不得低於上年利潤,否則進行相應調減。當年虧損的單位不獎勵資本性支出。

利潤連續三年增長可滾動計算。符合條件的單位應在考核年度次年元月底前提出獎勵申請。

第三節企業負責人年薪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負責人年薪的構成和核定辦法

(一)負責人年薪由基本年薪和績效年薪兩部分構成。

(二)基本年薪

基本年薪是負責人年度基本收入。基本年薪主要根據其所在企業承擔的責任、生產經營規模及市公司在崗員工年平均工資水平綜合確定。基本年薪不與經營業績考核結果掛鉤,由市公司每年核定一次。

其計算公式如下:

負責人基本年薪=(市公司在崗員工年平均工資×50%+本單位在崗員工年平均工資×50%)×企業經營難度係數

在崗員工年平均工資採用經審計的上年度財務決算資料計算。

經營難度係數根據企業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利潤總額、職工平均人數加權計算。根據各項指標實際完成值與基準值的比值,分檔確定本指標的係數,再加權計算得出本單位的經營難度系數值。

各項指標係數分檔確定表如下(x=實際完成值/基準值):

各項指標的基準值由各縣公司的平均值確定。

(三)績效年薪

績效年薪以基本年薪為基數,與企業綜合目標考核結果掛鉤。

1、當綜合目標考核結果為a級時,績效年薪為基本年薪的2-3倍。

2、當綜合目標考核結果為b級時,績效年薪為基本年薪的1.5-2倍。

3、當綜合目標考核結果為c級時,績效年薪為基本年薪的1-1.5倍。

4、當綜合目標考核結果為d級時,績效年薪為基本年薪的0-1倍。

5、當綜合目標考核結果為e級時,績效年薪為零。

6、虧損企業的負責人計算績效年薪時,按照年度綜合目標責任考核結果降一級核定。

(四)績效年薪的兌現

績效年薪的60%在年度考核結束後兌現,其餘40%根據任期考核結果,延期到任期考核結束後兌現。對於離任的企業負責人,還應當根據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確定延期績效年薪兌現方案。

1、對於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為a級、b級和c級的企業負責人,按期兌現延期績效薪金。

2、對於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為d級的企業負責人,根據考核分數扣減延期績效薪金。並根據具體情況,對企業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崗位調整、降級使用或免職(解聘)等。

具體扣減績效薪金的公式為:

扣減延期績效薪金=任期內積累的延期績效薪金×(c級起點分數-實得分數)/c級起點分數。

(五)年薪分配係數

公司經理年薪和分配係數為1,黨委(黨組)書記年薪分配係數為0.95,其他負責人年薪分配係數在0.5到0.

8之間確定。縣公司根據其任職崗位、責任、風險和貢獻,年薪分配係數報市公司備案。

(六)負責人的年薪收入一般控制在市公司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6倍以內。對少數經濟效益特別好,並做出突出貢獻的負責人,其年薪收入經市公司核准可高於6倍,但最高控制在市公司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倍以內。

(七)本年度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沒有增長,或本企業由盈轉虧的,負責人當年年薪不得高於上年年薪水平。

第二十一條負責人年薪的支付

(一)負責人基本年薪列入企業成本,按月支付。

(二)負責人績效年薪根據年度考核結果分期兌現,列入企業成本。其中績效年薪60%在年度考核結束後兌現,其餘40%延期兌現。

(三)負責人因工作需要崗位發生變動,或退休離開崗位的,按其任職時段計算當年年薪。

(四)實行年薪制的單位要按照負責人設立年薪臺帳,核算其發放的基本年薪、當期兌現和延期兌現的績效年薪。

(五)負責人年薪為稅前收入,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二十二條其他規定

(一)負責人的住房公積金和各項社會保險費,應由個人承擔的部分,從其基本年薪中代扣代繳;應由企業承擔部分由企業支付。繳費基數的核定,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二)負責人的基本年薪和績效年薪作為企業工資總額的組成部分納入勞動工資統計,並在工資總額基數外予以單列。負責人實行年薪制增加的工資總額由市公司予以核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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