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訴訟調解制度的創新與完善

2021-06-12 19:44:43 字數 5992 閱讀 6991

作者: 張玉剛發布時間: 2011-08-17 11:10:28

摘要:調解是化解矛盾的最好方式,是法院調處糾紛的首要選擇。調解工作做早、做好、做細了,就能最快地定分止爭、化解矛盾、促進和諧、減少訴累。

因此,各級法院都下大力氣抓好訴訟調解工作。本文結合理論和實際,深入闡釋了訴訟調解制度的創新與完善的現實意義,並討論了創新實踐過程的路徑選擇,並提出自己的建議和對策。

關鍵字:訴訟調解創新路徑完善措施

訴訟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通過處分自己的權益解決糾紛的一種重要方式,被譽為化解矛盾糾紛的「東方之花」。尤其是在當前社會矛盾凸顯、涉訴信訪較多、執行難度加大的情況下,加強訴訟調解工作,能及時、徹底地化解矛盾糾紛,實現公正與效率,節約訴訟資源,減少群眾訴累,防止和減少涉訴信訪,促進社會和諧。

一、當前訴訟調解工作的基本情況

近年來,隨著社會利益格局的不斷調整,各種大量的社會矛盾以糾紛的方式湧入法院,給法院工作帶來了前所未有的壓力。因此,訴訟調解工作越來越受到各級法院的青睞,它能最快的化解矛盾、消除糾紛、贏得和諧。以莒縣法院為例,針對民商事案件不斷增多的狀況,不斷強化調解意識,健全調解工作機制,創新調解工作方法,民事案件調解率達64%以上,為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做出了積極貢獻。

在調解工作中,我院主要採取以下措施:

1、提高認識,不斷增強運用調解方式解決糾紛的自覺性。要求幹警牢固樹立「四個觀念」,正確處理好「三個關係」。「四個觀念」即:

一是摒棄輕調重判的思想,樹立調判並重的觀念;二是摒棄就案辦案的思想,樹立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的觀念;三是轉變起訴到法院的案件難調的思想,樹立迎難而上的觀念;四是克服調解工作耗時費力的思想,樹立科學的訴訟經濟觀念。「三個關係」即:一是正確處理調解與判決的關係。

二是正確處理審限與效率的關係。三是正確處理調解合法性與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關係。通過樹立「四個觀念」,正確處理好「三個關係」,提高了幹警的調解認識,增強了幹警運用調解方式解決糾紛的主動性和自覺性。

2、建章立制,構建多元化調解平台。制定了《加強民事訴訟調解的若干規定》等規章制度,構建了多元化調解平台。一是委託調解。

對涉及鄰里糾紛、小額勞動爭議糾紛,委託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工會調解和鄉鎮司法所調解。二是協助調解。對一些專業性較強的案件,邀請具有專門

知識的組織或人員協助調解。三是科學調解。對於案情簡單的案件,實行面對面調解;對於矛盾較大的案件進行「背靠背」調解,提高調解效率。

四是便民調解。採取預約調解、上門調解、**調解、網上調解等方法,最大限度地方便群眾,取得較好效果。

3、把握時機,落實全程調解。一是積極探索訴前調解。特別是對於涉及面廣、突發性強、矛盾易激化的群體糾紛,通過法制宣傳和說服教育,努力把矛盾化解在訴訟程式前。

二是推行立案調解。通過送達起訴狀副本同時提出調解建議等方式,引導當事人參與訴訟調解。三是積極開展庭前調解。

在案件**前,根據當事人能夠較為客觀地對待糾紛的特點,積極爭取雙方平息訴端。四是不放棄庭後調解。庭審結束後,感覺對己不利的一方當事人希望通過調解減少損失,此時調解成功率較高。

二、訴訟調解工作的特點與作用訴訟調解工作機制的大力實施,更快更好的化解了矛盾解決了糾紛,真正使矛盾化解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

一是訴訟案件調解撤訴率穩步上公升。2023年莒縣法院的調解撤訴率為63%,2023年上公升了3個百分點,達到66%,絕大多數案件切實達到了「案結事了」的良好效果。

二是執行壓力有所緩解。因訴訟費降低等因素的影響,莒縣法院的收案數2023年較2023年增長14.9%,而執行案件的收案數佔全院收案數的比重較2023年降低了三個百分點,執結率繼續保持100%,調解結案增多,使執行難的局面在我院得到初步緩解。

三是調解組織化解矛盾糾紛能力不斷增強。由於「訴調對接」工作機制的有效實施,有力促成了訴訟調解與民間調解、行政調解的良性互動。據司法局反饋的數字顯示,今年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矛盾糾紛較去年增長12%。

三、當前訴訟調解存在的主要問題

1、有的法官在思想認識上還存在偏差,調解技巧有待提高。有的法官僅把調解當作規避辦案風險的手段,遇到把握不准的案件時才會想方設法進行調解,對調解工作有功利性傾向;有的法官調解能力和技巧與新時期調解工作的要求還不相適應;有的法官存在畏難情緒,不願做艱苦細緻的調解工作,等等。

2、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影響了調解工作的開展。近年來,民事案件數量增長較快,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法官辦案壓力不斷增大,而調解有時比較耗時費力。在審限和結案率的壓力下,法官一般會採取判決方式結案。

3、一些訴訟當事人和保險公司對調解結案法律效力認識不足,不願接受調解。一些當事人認為調解是「和稀泥」,自己的權益會受到影響,而要求判決。有的保

保險公司擔心調解影響公司利益,告訴當事人法院判決賠多少就賠多少,但調解結案不予賠償,迫使當事人要求判決結案。

4、少數訴訟**人對調解起到了阻礙作用。個別訴訟**人出於自身利益考慮,怕調解結案影響**費的收取,不願勸說當事人讓步調解。有的甚至阻撓當事人接受調解,以致出現一些有訴訟**人的案件調解更難的現象。

四、創新訴訟調解工作的建議和對策

1、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目標,創新調解工作機制。

一是健全調解網路。通過聘任、選任等形式,將法庭轄區村委會主任聘請為調解員,形成專業、固定的調解隊伍。同時以法庭、司法所、村民委員會為核心紐帶,構建以村民小組、村莊、鄉(鎮)為主要層次的**大調解網路,從組織上保證人民調解工作的順利開展。

每處派出法庭都內設調解室,並指導民調組織設立專門的人民調解工作室,建立健全規章制度,為民調組織及時、規範、合法地調解民事糾紛夯實基礎。

二是完善五項制度,確保訴訟調解實效。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加強與司法所、人民調解組織的溝通協調,總結經驗,分析問題,研究對策,落實措施。將法官、司法員、調解員的名單、****等基本情況編制成冊,發放至各調解員,便於相互之間及時互通矛盾隱患、糾紛調處等情況,確保資訊通暢,實現三方工作資源共享。

實行訴調對接流程管理,建立登記、移送、函告、委託調解、資訊反饋等台賬,實行一案一檔,跟蹤管理。每個季度將人民調解員開展調解工作的情況以及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向鄉鎮民調工作管理機構進行通報,並將此作為鄉鎮年終考核民調工作的主要依據,確保民調工作管理有的放矢。另外,根據案件需要,邀請鄉鎮綜治辦、民調組織、婦聯組織以及雙方當事人的親朋好友等一切有利調解的組織和個人協助法庭調解,以實現訴訟調解與社會大調解的優勢互補;將通過鄉鎮政法工作例會、調解員聯席會、巡迴辦案等渠道掌握的治安隱患、矛盾糾紛動態,及時向各村、各單位發出《民調工作建議書》,為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發揮「風向標」作用。

2、加強培訓,全面提高調解人員的整體素質。調解人員的素質決定調解工作的實效。綜合素質高的調解人員,能夠以恰如其分的方式方法,使當事人之間冰釋前嫌;反之,則非但不能化解矛盾,更甚至可能使矛盾激化。

同時,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各種矛盾糾紛層出不窮,已經涉及到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而乙個人的能力畢竟是有限的,不可能通曉方方面面的知識。因此,專業化的調解分工既可以保

證調解的成功率,又可以防止行外人調解行內糾紛而使調解無法進行下去等有損調解威信的情形出現。如調解不能化解矛盾糾紛,需訴諸法院解決時,相關調解員在向法院通報案情時,也能把相關專業問題說清楚,便於法院審理工作的進行。故在當前強調進一步推進訴調對接工作的環境下,應該結合實際情況,進一步規範調解員的選任標準、選任程式、法律和政策水平的考核測試標準以及調解員的性格心理測試方式與標準等,以提高調解員隊伍的准入門檻,使調解員具有較高的綜合素質和專業素質,這樣才能真正使人民調解工作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發揮其應有的社會作用。

3、引入中醫「望、聞、問、切」,提高調解效率。

「望、聞、問、切」,是中醫學的綱領和精髓,是中醫治病救人的必經途徑。中醫給人醫病,對病人要全面地把握了解,弄清他的**病況,然後再對症下藥。調解也是如此,在調解中,要觀察當事人,詢問當事人,了解當事人,從而判斷當事人的心理和訴求,找到化解矛盾的最佳辦法。

因此,要實現調解結果的雙贏,採用「望、聞、問」診斷法非常必要。

「望」是察言觀色。要求法官在調解過程中,學會用「火眼金睛」去看透糾紛的成因、事件的進展及矛盾雙方的心理活動,根據觀察得出結論,有針對性地採取相應的調解策略。要通過視覺手段獲得與調解有關的重要資訊,包括對當事人臉色、語氣、態度、神情、激奮指數、動作的細緻觀察,不放過當事人的每個細節,對爭議的焦點做到心中有數。

面對複雜的矛盾糾紛問題,要保持清醒的頭腦,通過細緻的觀察,結合案卷中了解到的資訊,對爭議糾紛進行大致的評價,為進一步做好調解工作奠定堅實的基礎。

「聞」是傾聽當事人的要求。在化解矛盾糾紛中,法官要通過多聽來了解雙方責任和要求,找出糾紛的起因和矛盾的根源。在調解現場,雙方當事人的情緒往往都非常激動,作為法官,此時要做一名耐心的「聽眾」,耐心聽取當事人的訴求,讓當事人說話,允許當事人辯解,法官認真聽認真記,邊聽邊對案件進行梳理,分析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焦點,確定引發矛盾的準確原因,對掌握的情況準確定位,然後對症下藥,初步確定好調解工作的方案。

「問」是詢問當事人的需要。在調解過程中,法官要結合案情耐心的詢問,讓當事人的思維順著法官指引的路子走,逐步明了案情,把握主動權。如果詢問方式得當、語言得體,糾紛處理起來就會變得很容易;但如果方法不妥、語言不當,往往會把簡單的事情搞的更複雜,使矛盾變得更加尖銳化。

所以法官在詢問中,要針對案件的時間、地點和當事人的不同特點,靈活運用語言,不斷變化詢問方式,注意問的側重點,做到重點突出、有的放矢,讓矛盾和糾紛的「疑雲」在「問」的陽光下逐漸明晰,使其更具有說服力和信服力,拉近心與心的距離,讓當事人對法官產生強烈的依賴性和信任度,更容易接受法官提出的意見和建議。

「切」是抓住關鍵,切中要害。「切」是最關鍵的一步,要求法官根據上述三步得到的資訊,進行彙總分析,對矛盾糾紛做出最全面的判斷和處理,力求「切」得準確,「切」中要害,「切」得公正,切得雙方心服口服。法官要在心中有數的前提下,迅速拿出調解方案,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場上,徵求雙方當事人的意見,結合相關法律規定,針對雙方利益的平衡點,進行說服教育,動之以情、曉之以理,盡量使雙方當事人滿意,將矛盾徹底化解,切實做到案結事了。

4、推行「立案前調解」制度,將群眾糾紛化解在「公堂」之外在當事人到立案視窗辦理立案手續時,要求立案庭法官立即與當事人進行溝通交流,詢問是否願意由法官組織雙方調解。如當事人同意,法官即利用審查期間,通知另一方當事人進行調解。法官通過和當事人進行溝通交流,了解案件的事實經過,對產生的矛盾進行分析總結,歸納爭議焦點,準確判斷是非曲直,找準平衡點,抓住解決問題的切入點,確定合理的調解方案。

在調解過程中,法官積極拓寬調解範圍,整合多方面力量,依靠當事人的親戚朋友、村委幹部、鄰居、**人等共同做好調解工作,努力達到良好的調解效果。今年以來,我院利用「立案前調解」方式共化解矛盾糾紛40餘起,受到了群眾好評5、聘任「三員」參與調解,完善民意溝通機制當前,大量的矛盾糾紛都聚集在農村,如何化解大量的農村矛盾,是擺在基層法院面前的一大難題。為加強民意溝通,更好地化解基層矛盾糾紛,從基層群眾中聘任威信高、文化多、熱心調解工作的群眾擔任司法協理員、特邀調解員和執行聯絡員,深化司法服務,促進社會和諧。

制定「三員」工作職責,要求「三員」充分發揮自身優勢,對各類糾紛第一時間化解調處,解答群眾法律諮詢,向群眾進行法制宣傳教育,接受法院委託協助參與調解工作,自覺履行協助執行義務。對被選聘者,培訓上崗,嚴格管理。同時建立考評機制,優勝劣汰,確保「三員」隊伍的純潔性和戰鬥力。

這些「土法官」熟悉民情、了解民願、遵從民意、群眾信任,他們做起調解工作輕車熟路、方便快捷,效果比法官還要好,還要快。 「

員」上崗,奔走鄉間,服務於民,將法律服務範圍覆蓋全縣,架起高效、暢通的民意溝通「立交橋」,法院和群眾的距離越來越近,「小事化解不出門,大事解決不出村」,「有糾紛,找三員」,成為老百姓的共識。也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法院「案多人少」的壓力,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糾紛6、實行「一條龍」調解服務,不留調解空隙。

實行「一條龍」調解服務,將調解工作貫穿於訴前、庭前、庭中和庭後各個階段,不放棄任何乙個調解環節,把握一切調解的機會,提高了糾紛化解率,縮短了辦案週期,也贏得了較高的群眾滿意率。共分為四個階段:一是訴前調解階段。

特別是對於涉及面廣、突發性強、矛盾易激化的群體糾紛,通過法制宣傳和說服教育,努力把矛盾化解在訴訟程式啟動前。二是庭前調解階段。通過送達起訴狀副本時提出調解建議等方式,引導當事人參與訴前調解,提前化解矛盾。

三是庭中調解階段。在案件**中,根據當事人的特點,積極爭取雙方寬容互諒,達成協議平息訴端。四是庭後調解階段。

對一些案件庭審後,也不放棄調解,主審法官繼續靠上去做細緻工作,力促雙方當事人和諧解決爭端。「一條龍」調解,使訴訟調解不留縫隙,有效地化解了矛盾糾紛,縮短了結案時間。

總之,訴訟調解是化解矛盾糾紛的最好方式,在調解工作中,我們要將訴訟調解工作的各個要素有機結合起來,在實踐中不斷創新,不斷豐富完善,全面提高調解效率,更好地化解矛盾糾紛,為構建社會和諧做出積極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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