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一

2023-01-05 10:51:04 字數 2271 閱讀 5530

內容摘要:和諧社會離不開法治作保障。要想讓社會經濟得到發展,讓老百姓過上平和安祥的日子,切實保障和諧社會的構建,需要充分發揮調解制度在社會建設方面的多種功能,營造乙個良好的法治環境。

因此,客觀的了解調解制度的內涵,了解新形勢下調解制度的現狀和問題,加大改革力度,實事求是的提出完善措施,對促進和諧社會的構建意義重大。

乙個和諧的社會,不**治不行,但光**治、沒有倫理要求也不行。調解就是將倫理的內容融於解糾機制中,用溫和的手段去處理矛盾衝突,使對立的雙方在相互理解與寬容中自願妥協達成一致。當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已經成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不可分割的重要內容。

面對新形勢的要求,如何運用好調解制度,真正發揮調解制度定紛止爭、息訴止紛的功能,促進穩定和諧社會的構建,客觀的需要我們認清形勢,樹立正確的民事調解意識,從根本上掌握建設和諧社會與調解制度的辨證,並從制度構建、實務操作等方面進一步改革和完善調解制度。

一、和諧社會與調解制度的內涵及分析

1、和諧社會的理念

***同志已經對和諧社會進行了充分完整的描繪:「我們所要建設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實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這是對和諧社會的基本要求,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條件和根本目標。

從內涵講,和諧社會,是指社會結構均衡、社會系統良性執行、互相協調,人與人之間相互友愛、相互幫助,社會成員各盡其能、各得其所,人與自然協調發展。要想達到社會的和諧一致,達到普遍有機的統一,要求各方面配合得當、協調一致、融洽和睦,社會的發展才能建立在和諧基礎之上。我們應該看到,人與人之間的和諧是基礎,因為社會和諧應該是:

一是個人自身的和諧;二是人與人之間的和諧;三是社會居民之間的和諧;四是個人、社會、自然之間的和諧;五是社會與社會之間的和諧,這就形成社會和諧。要達到和諧社會的目標,就有必要運用民事訴訟中的調解手段來化解人與人之間的糾紛,化干戈為玉帛,化冤家為朋友。

2、調解制度的內涵

調解是指在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說服勸導,促使其就民事爭議自願協商,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活動。法院調解包括調解活動的進行和以調解的方式結案,無論是否達成調解協議,都是法院調解。從民事審判「十六字」方針的「調解為主」到《民事訴訟法(試行)》中「著重調解」再到現行《民事訴訟法》的「自願、合法調解」的立法演變過程,可以看出:

在審判實務中,調解保持著極高的調解結案率,在基層法院的實務工作中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法院調解制度的優勢表現在:第

一、調解的自願性突顯了當事人在解決糾紛過程中的主體地位和主導作用,是通過協商所取得的糾紛解決結果能夠符合雙方當事人在解決糾紛過程中的意願;第

二、調解目的的和解性有利於消解當事人因糾紛和訴訟引起的人際關係的緊張,調解若獲得成功,不僅可以使糾紛得到徹底的解決,而且避免雙方當事人之間關係破裂或者受到重大的損害,不像黑白分明的判決反倒加劇了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對立和衝突,並又可能讓暫時平息的糾紛在將來或者某處爆發。第

三、調解內容的開放性可以使法官不拘泥於雙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本案的事實,不限於簡單地就事論事,使法官能夠深入到糾紛的內部找出潛藏在表面爭議後的深層次的矛盾,從整體上、根本上解決糾紛。第

四、調解中的資訊的保密性滿足了一些當事人不願意將那些純粹私人事務、私人資訊公之於眾的需求,避免了因審判公開將私事外揚而可能陷入的尷尬和帶來的傷害。第

五、當前我國正處於社會轉型期,法律修訂滯後,因此對某些民事糾紛如果嚴格依法審判可能會出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衝突,通過調解方式解決糾紛可以使法官一定程度上調和兩種衝突,避免了判決可能造成的不良社會效果。

二、構建和諧社會和調解制度的辯證

1、調解制度的合理使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緩解社會矛盾,有利於和諧社會的建設。

現代社會中,訴訟的激增和程式的日趨複雜化使有限的司法資源不堪重負,而訴訟中遲延、高成本等固有的弊端使普通百姓難以接近正義,降低了司法在民眾中的威信。傳統中國社會的調解機制在某種程度上,至少從形式上契合了社會轉型時期對秩序和安定的強烈需求,可以為當事人節約糾紛解決的成本,對緩和社會矛盾和對抗、消除濫訟現象、減少人際交往及社會諸種交易行為的成本、維護社會的基本價值倫理、達成社會的整體和諧無疑是非常重要的。最近幾年來,在許多國家,尤其是以美國為代表的一些國家,對中國的調解制度予以了借鑑,作為「審判外糾紛解決方式」或「非訴訟糾紛解決程式」、「法院外糾紛解決方式」的adr模式受到了更多的重視。

據統計,現在美國95%的民事案件經過和解在法院內附設的強制仲裁或調解等所謂代替訴訟解決糾紛程式得到解決,只有不到5%的案件才進入法庭審理階段。當前,我國正處於社會轉型期,各種體制、利益的調整及各種思想的碰撞導致社會矛盾和糾紛的不斷湧現,同樣也遇到了西方社會在法治化程序中遇到的訴訟激增、司法資源壓力過重,司法成本過高等問題,因此,應充分發掘傳統法文化中的調解本土資源,完善並進一步發揮現有的調解制度的作用,以有效地解決社會糾紛緩解社會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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