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識和可追溯性管理制度

2021-06-09 16:43:46 字數 2643 閱讀 2035

檔案編號:wspz-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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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防止過程產品、最終產品、不合格品的混淆和非預期使用、誤用以及在需要可追溯時能有效追溯,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採購產品、過程產品和最終產品的產品標識及產品的狀態標識。

第二章職責和許可權

第三條生產部負責組織產品形成過程中的自製產品進行標識;**部負責採購產品進行標

識。第四條品質部負責組織對已檢驗或試驗產品進行質量狀態標識,並負責產品追溯性管理。

第五條車間、倉庫負責所屬區域內產品的標識,負責不同產品狀態的區域劃分及標識的維護。

第三章工作程式

第六條在公司內部運作過程中,對於多規格共用零件及不標識不會引起產品混淆或無可追溯要求的,產品的加工狀態可以不標識,但測量狀態必須標識。

第七條採購產品的標識:

採購產品的標識由採購人員通知生產廠家施加,並核對檢查。

採購產品進貨時應有生產廠家、產品名稱、型號、規格、數量、批號、合格記錄等標誌、標籤;

a類、b類採購產品必須有生產廠家的標識;

第八條採購產品的檢驗狀態標識:

產品到貨後,檢驗員核對是否有供方標識,無供方標識的原則上一律拒檢。

②採購產品未經檢驗的,放置在待檢區中,以區域進行標識。

採購產品在檢驗的,放置在檢驗區中,以區域進行標識。

採購產品的檢驗後的標識。

a.判定為合格品的,掛上標綠色有合格的《產品質量狀態標識卡》,可以入庫;入庫後由倉管員作上適合發料運作的《倉庫物資卡》標識。《產品質量狀態標識卡》由倉管員保管,成品出貨乙個月後,由倉庫主任組織銷毀。

b.判定為待處理的,掛上標有待處理的《產品質量狀態標識卡》,置於待處理區域中。

c.判定為不合格品的,掛上標紅色有不合格品《產品質量狀態標識卡》,置於不合格品區域中(紅色線框中)。

第九條生產過程中半成品、成品加工狀態的標識:

1 壓鑄車間在原材料到位後,由統計員清點數量後,加註標識後交操作工使用;操作工在完成產品後,由操作工在《產品質量狀態標識卡》上標識數量,日期,操作工等資訊,待檢驗員檢驗;

2 金工車間在鋁件加工完成後,由操作工在《產品質量狀態標識卡》上標識數量,日期,操作工等資訊,待檢驗員檢驗;在檢驗員檢驗合格後,車間將成品轉序;

3 金工車間其它產品操作工在完成本工序工作後,由操作工在《流程卡》上標識數量,日期,操作工等資訊,待檢驗員檢驗;檢驗合格後轉下一道工序;所有工序完成並檢驗合格後,轉至成品區存放;

4 電機車間定子由操作工在《流程卡》上標識數量,日期,操作工等資訊,待檢驗合格後轉浸漆工序;浸漆完成,待終檢完成後,由檢驗員填寫《產品質量狀態標識卡》。

5 電機車間轉子,由初檢人員填寫《流程卡》;後續各工序在完成本崗位工序後,在卡上簽名,至終檢合格後,終檢人員收回《產品加工檢驗路線卡》,待檢驗員檢驗合格後轉成品區存放。

第十條生產過程中半成品、成品檢驗狀態標識:

各車間檢驗員按工序卡片要求,按時進行首檢、巡檢、終檢,並保持首檢樣品,對檢驗中發現的不合格品進行標識,並在《產品質量狀態標識卡》上註明不合格原因及數量,不合格品經操作工返修後,重新檢驗,並做好返修記錄,無法返修的標識後,轉不合格品區存放,等待處理;各過程檢驗合格後,在《產品質量狀態標識卡》上標明合格數量,並簽字或加蓋檢驗章;在每天下班前,由車間主任統計本日或訂單產量完成情況進行統計。外檢還需做好原材料進貨檢驗,檢驗合格後,加《產品質量狀態標識卡》簽字或蓋章後,車間方可使用。

第十一條最終產品加工狀態標識:

未按可追溯性標識編號的產品,為待加工產品。

已按可追溯性標識編號的產品,為已加工產品。

第十二條最終產品的檢驗狀態標識:

最終產品未經檢驗的,掛有待檢的《產品質量狀態標識卡》。

最終產品在檢的,放置在檢驗區中,以區域進行標識。

最終產品檢驗後的標識

a.判為合格品的,在貼銘牌位置有檢驗員的檢測編號,批量產品標有標識合格的《產品質量狀態標識卡》。

b.判定為不合格品的,在貼銘牌位置標有不良性質標誌,批量放置在不合格品區域中(紅色線標註)。

第十三條成品庫產品檢驗狀態標識:

a.未掛檢驗員合格標籤《合格證》的為待檢批。

b.掛有檢驗員合格標籤《合格證》的為合格批。

c.掛有檢驗員不合格標籤《合格證》的為不合格批。

第十四條標識規定:

紅色區域為不合格品區,紅色框為不合格品框,寫有不合格品的框為不合格品框。

置於紅色區域或放置於不合格品框的產品均視為不合格品。

第十五條採購產品的可追溯標識:

按訂單號採購、檢驗、儲存、生產等各環節均須轉移訂單號。

不同供方的標識

開關、 塑料件、橡膠件,在適當位置印上標識,如電纜線、電容、開關等。

第十六條生產過程中半成品、成品的可追溯標識。

按訂單號生產,各環節均須轉移訂單號;

使用路線加工卡。

第十七條最終產品的可追溯標識:

按訂單號生產。

在貼標貼位置寫上訂單唯一編號。(待公司確定執行)

第十八條產品檢驗狀態標識,由檢驗員施加;產品加工狀態標識可追溯標識由生產車間指定人員施加或實施。

第十九條品質部按規定的標識,對實施情況進行監控,必要時按《糾正和預防措施控制程式》執行。

第二十條產品標識應醒目、完整、清晰、牢固,不能因產品流轉中諸因素的影響而損壞或消失。各部門應對產品標識進行保護,嚴禁塗抹、撕毀。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由品質部負責解釋。

標識和可追溯性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通過對產品實現的全過程以適當方式加以標識,防止混淆或誤用,並滿足可追溯性要求。第二條適用範圍 適用於進入產品實現過程中的材料 生產過程和最終產品。第三條引用標準 一 質量管理體系要求 二 工程建設施工企業質量管理規範 三 質量手冊 第四條術語與縮寫 一 引用 質量手冊 中術語。第二...

商品標識和可追溯性管理制度

一 目的 對商品在銷售過程中作明確的標識,並在需要時對商品質量實現可追溯性。二 範圍 適用於採購及銷售過程中商品的標識和追溯。三 職責 一 質量管理部應按要求建立標識和記錄以便追溯商品的採購和銷售的全過程。二 營銷部負責建立和儲存銷售商品相關記錄,做到必要時可追溯到客戶。三 倉庫負責對貯存商品進行標...

07標識和可追溯性

1.目的 為確保產品在接收 生產 儲存 交付過程中對產品的標識和檢驗 試驗狀態標識的控制,避免在生產和交付過程中產品的錯用 混用 錯裝 誤發,識別產品經檢驗 試驗後合格與否,防止不合格品轉序 入庫 交付,保證必要時能對產品進行追溯。2.適用範圍 適用於原材料入庫到成品交付過程中的產品標識,從進貨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