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標識和可追溯性控制規定

2022-04-03 17:27:45 字數 1406 閱讀 3097

1總則1.1目的

對施工成果和工序狀態進行標識,並體現其可追溯性,以確保在需要時對工程質量的形成過程實行追溯,防止不合格品轉入下道工序。

1.2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施工過程中的工程質量狀況標識的管理工作,不包括物資發放前的管理標識。

2職責2.1公司工程管理部負責本規定的歸口管理。

2.2技術部門按設計檔案標明工程編號、裝置號(工號)、裝置號與管線號等各種管理性工程標識。

2.3質量檢查部門按上述劃分情況登記、建立質量臺帳,制訂必要的質量標識(如:掛牌、鋼印號、色標等)。

2.4工程交工標識由施工單位與使用者共同完成。工程完工,辦理交工驗收手續及移交竣工資料,按工程編號、單位工程、單項工程、分別交業主。

各工程部位的裝置位號、管線號、色標、介質流向等工程標識,由施工單位會同業主共同完成。交工技術檔案,應能充分提供對工序質量、加工質量及成品質量的追溯要求。

3規定3.1標識階段的劃分

3.1.1物資採購與保管過程(按物資標識的規定執行)。

3.1.2施工質量控制過程。

3.1.3試車與工程交接工程。

3.2標識的形式

3.2.1標識可採用文字記錄標牌、數碼編號、色標、打鋼印號、專區證、攘掛牌等形式。

3.2.2標記採取通用、規範化形式。應體現可追溯性,並做好記錄。

3.3標識與保護

3.3.1工程標識如車間、裝置號、裝置位號、管線號、柱子號等由施工單位負責標記做好記錄,並按「誰施工誰保護」的原則由施工單位將責任落實到班組進行保護。

3.3.2工程質量檢驗狀態標識由質量安全部規定標記,施工單位協助標識。

3.3.3物資標識由經營管理部及專案部在施工現場按規定進行。

3.3.4所有施工人員有責任保護各種工程標識,不准塗改、損壞,如有變更應由原標識人員進行更改。

3.4施工質量標識和可追溯性

3.4.1進入施工現場的施工機械裝置應掛牌標明裝置(機械)名稱、規格、型號、操作人員、必要的操作規程。

3.4.2施工階段安裝的裝置、電儀盤櫃、管道應有銘牌或鋼印、色標等標記、構築物、柱子等編碼等形式標註。

3.4.3管道要繪製單線圖時,單線圖上要標註線號、焊口號、焊工鋼印號。管道檢驗部位應由質檢人員標註檢驗狀態標記。

3.4.4受檢工序應有方字記錄標識及相應檢驗結果。

3.4.5返工、修改部位或工序應有方案記錄標識及相應指定工、返修技術檔案資料。

3.4.6工序或某部件不合格,由質檢部門填定記錄,並樹立醒目停止施工標記,如:紅牌等。

3.4.7由於施工急需而「例外放行」、「緊急放行」的部位、工序、材料、零部件應有方字記錄標識,現場應有明顯標識予以保護。

3.5試車與工程交接標記

3.5.1施工進入單體試車階段應對試車區域辦理專區證或禁入區,禁止無關人員進入試車地區。

3.5.2對已完工程如需要時可鑲牌標識,表明施工、開竣工日期、質量簡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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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標識和可追溯性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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