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標識和可追溯性管理規定

2022-07-21 19:09:04 字數 4591 閱讀 5688

中國石油化工股份****

塔河重質**改質專案

二〇〇九年二月

目錄第一章總則 2

第二章標識一般規定 2

說明:本檔案執行解釋權在塔河重質**改質工程專案管理部(以下簡稱「專案管理部」)施工部。

第一條目的:為防止管道施工過程中材料發生誤用和標識發生混淆,對管道材料和施工全過程的狀態標識進行規定,以保證其安裝質量,並在規定有可追溯性要求的場合實現可追溯性。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規定適用於塔河重質**改質專案中的管道材料和施工狀態標識管理。鋼結構、靜裝置施工中的標識管理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職責

1. 施工部負責本規定的編制修訂,負責檢查工程承包商在工程建設過程中遵守和執行本規定的情況,督促工程管理承包商按本規定進行管理和控制,並負責對其結果做出評價。

2. 工程施工分包商負責按照本規定要求做好各標識的種植、移植和維護,是材料和施工狀態標識的具體實施者。

3. 管道組成件(管子、管件、緊韌體、法蘭、閥門等)和焊接材料的採購**單位負責提供符合相應標準要求的質量證明檔案,負責督促材料**廠家按照相應的材料標準要求在實體上種植標識,負責保持實體標識清晰可識別。

第四條標識方式

本規定中的標識包括區域標識、掛(貼)標籤牌標識、鋼印標識、塗色標識(色標)、油漆(記號筆)實體書寫標識、噴碼標識、記錄及簽字印章標識等。

第五條施工工序流程

管道材料從採購**單位進貨後,其施工過程標識規定詳見下圖。

管道施工過程標識流程圖

第六條標識要求

1. 標識應易於追溯材料材質、批號、用途等特性的作用,並易於識別、儲存和移植。標識應有唯一性,以便於對材料或施工的質量和檢驗試驗狀態實現追溯。

2. 標識應清晰、牢固,其標識位置不能掩蓋其它標識,並考慮標識的時效性。碳素鋼、低合金鋼等材料的塗色、噴碼等標識,應在除鏽、刷完底漆後進行。

3. 標識不能做在管道組成件內側、焊縫、法蘭(墊片)的密封面和螺紋表面上。不鏽鋼、低溫管道材料和厚度δ≤5mm的材料不得使用鋼印標識(不鏽鋼法蘭除外);其他材料使用鋼印標識時,其鋼印深度不能超過0.

5mm。

4. 實體標識材料宜採用以醇酸樹脂為基本成分的鈦氧化物染料。奧氏體不鏽鋼材料使用油漆、記號筆作為標識時,其成分內不得含鋅、硫、磷、鉛或鹽酸鹽等;若使用了含有此類元素的染料或不能明確是否含有此類成分時,應在施工驗收前將所有實體標識清除乾淨。

第七條材料標識

1. 材料標識工作在材料庫房或材料存放場地內進行。要求材料實體標識與質量證明檔案上的相關標識相符。材料在倉儲階段主要以區域標識和掛標籤牌標識為主。

2. 材料接收後,材料員對未經驗證的採購材料,保持其原標識,並加以醒目標識,如劃分區域、掛待檢標籤牌等。

3. 材料經驗收合格,放入材料庫房或材料存放場地合格區,並進行標識。標識時對已有出廠標識的材料(材質、貨號或標籤牌等),可保持原標識。

4. 對原無標識的材料,憑質量證明檔案,除可採取直接在實體上標註材質、規格、材料標準和爐批號(或自編號)的方法外,也可採用掛牌、塗色、噴碼等方式進行標識。

5. 材料經驗收不合格者,應放入不合格區或在該批材料實體上標上「不合格」字樣並及時清理出場。

6. 施工分包商應根據檢驗和試驗報告或證明通過登記臺帳的方式進行狀態管理,表明此材料經檢驗和試驗合格與否。

7. 材料員在進行材料維護時,應同時對材料標識進行檢查和維護,發現材料標識丟失、損壞或不清時,應立即請檢驗員確認後重新做標識。

8. 操作者在材料標識失去前,應對材料按原標識形式進行標識移植,使材料及其餘料均保持與原來形式相同的標識。

9. 成套引進國外的材料的色標,按國外已定色標方案執行。但對與本標識管理規定有衝突的材料須在原材料實體上標明材質及「引進」字樣。

10. 管子標識(包括管件,下同)

1) 對無實體標識的不銹鋼管子應進行噴碼標識,但對材質為0cr18ni9的不銹鋼管子允許無標識,即無標識的不銹鋼管只能是0cr18ni9不銹鋼管。

2) 在進行噴碼標識時,應書面告知管子的材質、規格、材料標準、爐批號(或自編號)。所噴字碼應包括以上內容,排成一條平行於管子軸線的文字,並貫穿管子全長。

3) 對無實體標識的碳素鋼、低合金鋼管子宜進行塗色(色標)或噴碼標識。但對材質為20並按照gb8163標準供貨的管子允許無標識,即無標識的碳素鋼管只能是按照gb8163標準供貨的20鋼管。

4) 管子做色標時,用油漆在鋼管表面繪出一條規定顏色的直線(弧線)表示。直線(弧線)平行於管子軸線且貫穿管子全長,其寬度要求在10--20mm之間。其材質和色標顏色的對應關係見表1。

5) 對做色標的管子還應在管子長度中間用油漆或記號筆標上管子的規格和爐批號(或自編號),但對乙個專案中只用同一批材料的允許不標爐批號(或自編號)。

6) 除表1中規定材質以外的管子一般要求進行噴碼標識。管子進行噴碼標識時,執行2)條款規定。

7) 對公稱直徑dn≤50mm的管子可按捆、按箱、按堆掛(貼)標籤標識。

11. 緊韌體標識

1) 對箱裝或袋裝的緊韌體可以用貼(掛)標籤、油漆(記號筆)書寫等方式標識,註明材質、規格和數量。

2) 對散裝的緊韌體除使用1)條款的標識方法外還可按規定的顏色進行塗色標識。色標做在螺栓的平端部位和螺母的外側沿厚度方向,其直徑(寬度)不小於5mm。具體的色標顏色規定見表2。

表1 管子色標的顏色規定表2 緊韌體色標的顏色規定

3) 對材質為35及其以下的碳素鋼(25、q235-a等)和0cr19ni9、1cr18ni9ti不鏽鋼緊韌體可不做標識。

12. 法蘭標識

1) 除低溫鋼以外的法蘭外側應有材質、公稱直徑、公稱壓力及標準編號的鋼印號,無鋼印號的法蘭不得使用。

2) 低溫鋼法蘭應在外側用貼(掛)標籤、油漆(記號筆)書寫、噴碼等方式進行標識,註明其材質、公稱直徑、公稱壓力及標準編號。

13. 閥門標識

閥門標識可沿用閥體或其銘牌上的標識,至少應有公稱通徑、公稱壓力、受壓部件材料代號、製造廠名或商標。

14. 焊接材料標識

焊接材料標識沿用原生產廠家的標識,在其外包裝上應標有名稱、規格、型號、標準編號、批號或自編號。

第八條施工過程狀態標識

1. 施工人員在管道預製過程中對每一道工序均應做標識。施工前應仔細核對原有標識,並做好實體標識的移植。施工過程狀態標識除了實體標識外,還包括管道單線圖標識、施工記錄標識等形式。

2. 預製件在預製過程和完成後均應做好檢驗狀態標識,只有按規定進行工序檢驗並具有檢驗合格標識的預製件方可交付安裝。

3. 管道預製件在專門預製工廠進行預製的,則預製件出廠交付安裝時應隨帶管道單線圖和合格證明,以便現場安裝時對預製件的質量進行核對和確認。

4. 管道單線圖等書面記錄上的標識應與實體標識相一致,管道實體上的標識在試壓結束前一般不允許被其他物質覆蓋。

5. 施工過程狀態實體標識顏色除在不銹鋼管子上使用藍色外,其它管子上一般要求使用白色,檢驗實體標識(包括檢測標識)要求使用黃色,其他場合不得使用黃色。另外熱處理可使用黑色標識。

6. 下料標識

1) 在下料完一段直管段(直管料)後,下料人員應在距任一端頭約1m處標註上[區號]-管線號-[管段號]作為下料標識(注:[ ]內內容為存在時標註,下同),對長度小於2m的直管段在管段中間標註。

2) 已有下料標識的直管段,表明該直管段已下料合格。

7. 管段加工標識

管段加工包括管端加工、彎管等,一般不要求在實體上做標識,但必須按照規範要求提供相應的加工記錄和檢驗記錄。

8. 組對標識

1) 在組對階段,每組對完一道焊口後,組對人員應在距焊口約100mm處畫一田字格,在田字格的左上格內標註焊縫號作為組對標識(對需熱處理的焊口,其標識距焊口宜大於100mm,下同)。

2) 對外徑φ≤76mm的管段允許不用田字格標識方法,直接在距焊口約100mm處標註焊縫號作為組對標識。

3) 已有組對標識的焊口,表明該焊口已組對合格。

9. 焊接標識

1) 焊工在開始焊接焊口時,應在田字格的右上格內標註自身的焊工號;在焊接結束並自檢合格後,應在田字格的左下格內標註焊接結束日期。

2) 對外徑φ≤76mm的焊口允許在焊接結束並自檢合格後,在距焊口約100mm處只標註焊工號。

3) 質量檢驗員在對焊口進行外觀檢查合格後,應在田字格的右下格內標註檢驗標識。對外徑φ≤76mm的焊口允許直接在焊口上標註檢驗標識。

10. 熱處理標識

1) 熱處理過程一般不做實體標識,由熱處理人員、質量檢驗人員在熱處理記錄、質量驗收記錄中記錄熱處理及其檢驗、試驗狀態,並在管道單線圖或其附表上標明熱處理及硬度試驗的焊口編號。

2) 因熱處理原因造成其他標識丟失或模糊不清時應及時重新標識,保持過程狀態標識的清晰、醒目。

11. 檢測標識

1) 由檢測部門進行檢驗和試驗的專案標識,檢測部門主要以過程報告或書面資訊反饋等形式記錄檢驗和試驗狀態,並在管道單線圖或其附表上標明檢測部位。

2) 射線檢測的焊口由檢測人員在距焊口約10mm處用黃色油性記號筆做定位和識別標識。定位和識別標識字型尺寸與管子尺寸相配且易識別為宜。

12. 管段標識

對一些較長的管線,在管段組焊成形並經檢驗合格後,施工班長或組長應在其主要部位的明顯而不易擋住位置畫一長方框,並在長方框內標註上[區號]-管線號-[管段號或管段名稱],以便識別。

13. 管道安裝標識

管道安裝包括管道本體安裝、閥門安裝、補償器安裝、支吊架安裝、靜電接地安裝等。管道安裝結束後應按照規範要求做好相應的安裝記錄和檢驗記錄。

第九條罰則

不按本規定執行或標識不合格,每處將扣罰有關單位500--1000元,並且累積計算。

07標識和可追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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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標識和可追溯性控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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