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物資採購合同管理制度

2021-06-08 16:49:39 字數 3785 閱讀 5159

第1章總則

第1條目的

為加強對工程物資採購合同管理,維護公司的利益,特制定本制定。

第2條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所有工程專案的物資採購合同管理相關工作。

第3條管理部門及職能

工程物資採購合同由材料裝置部負責簽訂、執行、管理。

第2章採購合同的簽訂

第4條物資採購合同的簽訂方式

1、公開招標。

2、詢價、**、簽訂合同。

3、直接定價。

第5條物資採購合同的內容

1、雙方當事人名稱、位址、**人的姓名與職責,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與授權委託書等。

2、物資名稱、品種、型號與規格等,應符合採購單的規定。

3、明確技術標準和質量要求。

4、物資數量與計量方法的規定。

5、物資的包裝要求。

6、物資的交付方式與交付期限。

7、物資的**與付款方式。

8、違約責任及其他有關的特殊條款。

第3章物資採購合同的履行

第6條**商交付的物資必須與合同規定名稱、品種、貨號相一致,不得擅自以其他貨物、違約金或賠償金的方式代替履行合同。

第7條合同雙方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地點交接物資。提前交付物資的,公司專案經理部可拒絕接受;逾期交付的,**商應承擔逾期交付的責任。公司若要求**商停止**該物資,應在接到**商交貨通知後7個工作日內通知**商。

第8條合同雙方按合同規定的數量和質量交接物資。

第9條合同雙方按約定的**與結算條款履行合同義務。

第10條物資採購合同內應具體寫明我公司對不合格產呂提出異議的時間和拒付貨款的條件。公司在提出的書面異議中,應說明檢驗情況,出具檢驗證明,對不符合規定的物資提出具體處理意見。

第11條如果雙方對物資的質量檢測、試驗結果發生爭議,應按相關法律的規定,請標準化管理部門的質量監督檢驗機構進行仲裁檢驗。

第4章合同的變更或解除

第12條合同履行過程中,如需變更合同內容或解除合同的,必須依據《合同法》的關規定執行。一方當事人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在未達成新的協議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13條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應及時將自己的意圖通知對方,對方也應在接到書記面通知後的7個工作日或合同約定的時間內予以答覆,逾期不答覆的視為預設。

第14條物資採購合同變更的內容可能涉及訂購數量的增減、包裝物標準的改變、交貨時間和地點的變更等方面。

第15條公司對合同內約定的訂購數量不得少要或不要,否則要承擔中途退貨的責任。

第16條當**商不能按期交付物資,或交付的物資存在嚴重質量問題而影響工程使用時,公司認為繼續履行合同已不必要,可以拒收物資,甚至解除合同關係。

第17條如果公司要求變更物資交付地點或接貨人,應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期限屆滿前40天內通知**商,以便**商修改發運計畫和組織運輸工具。

第5章支付結算管理

第18條物資採購合同內應首先明確是驗單付款還是驗貨後付款,然後再約定結算方式和結算時間。

第19條物資款項支付方式

物資款項支付方式可以是現金支付、轉賬結算或異地托收承付。

1.現金支付只適用於成交貨物數量少且金額小的購銷合同。

2.轉賬結算適用於同一聲調或同一地區內的結算。

3.異地托收承付適用於合同雙方不在同一城市的結算。

第20條公司拒付貨款,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結算辦法的拒付規定辦理。

第21條採用托收承付結算時,如果公司的拒付手續超過承付期,銀行不予受理。公司對拒付貨款的產品必須負責接收並妥善保管,不准動用。如果發現動用,由銀行代**商扣收貨款,並按逾期付款對待。

第22條公司有權部分或全中拒付物資款項的情形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三個方面。

1.交付物資的數量少於合同約定的,可拒付少交部分的款項。

2.交付物次的一部分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可拒付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部分物資的款項。

3.**商交付的款項多於合同規定的數量,且公司不同意接收多出部分,在承付期內可以拒付這部分款項。

第6章違約責任規定

第23條任何一方不能正確履行合同義務時,均應以違約金的形式承擔違約賠償責任。雙方應通過協商,將具體採用的建約金比例寫在合同條款內。

第24條**商未能按合同約定交付款項可分為不能供貨和不能供貨和不能按期供貨兩種情況,由於這兩種情況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不同,因此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也不完全一樣。

第25條因**商的原因導致不能全部或部分交貨,應按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比例乘以不能交貨部分的貨款計算違約金。若違約金不足以償付公司所遭受的實際損失時,可以修改違約金的計算方法,使實際受到的損害能夠得到合理的補償。

第26條對於逾期交貨,不論是按合同內規定由**商將款項送達指定地點交接,還是公司自提,均要按合同約定依據逾期交付部分的物資總價計算違約金。

第27條對約定由公司自提物資而不能交付時,若發生公司的其他額外損失,這筆實際開支的費用也應由**商承擔。

第28條如公司已按期派車到指定地點接收款項,而**商卻不能交付時,則應由**商支付所發生的運輸費用、人工費用等相關費用。

第29條發生逾期交貨事件時,**商應於發貨前與公司就發貨的有關事宜進行協商。

1.公司仍需要時,**商可繼續發貨,照數補齊,並承擔逾期交貨責任。

2.如果公司認為已不再需要,有權在接到發貨協商通知後的7個工作日內通知**商辦理解除合同手續,但逾期不予答覆的視為同意**商繼續發貨。

第30條對於約定由公司自提物資的合同,公司接到對方發出的提前提貨通知後,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同意還是拒絕提前提貨。

第31條對於**商提前發運或交付的物資,公司仍可按合同規定的時間付款,而且對多交貨部分,以及品種、型號、規格、質量等方面不符合合同規定的物資,在代為保管期間實際支出的保管費、保養費等費用由**商承擔。

第32條在代為保管期內,不是因公司保管不善原因導致的損失,仍由**商負責。

第33條交付的數量多於合同規定,且公司不同意接收時,可以承付期內拒付多交部分的貨款和運雜費。

1.雙方在同一城市,公司可以拒收多交部分。

2.雙方不在同一城市,公司可先接收物資並負責保管,然後將詳細情況和處理意見在到貨後的10天內通知對方。

第34條當交會的數量少於合同規定數量時,公司憑有關合法證明書在承付期內可以拒付少交部分的貨款,並在到貨後的3個工作日內將詳情和處理意見通知對方。**商接到通知後應在3個工作日內答覆,否則視為同意對方的處理意見。

第35條交付物資的品種、型號、規格、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時,若公司總司同意使用,應當按質論價;若公司不同意使用,由**商負責包換或包修,不能修理或調換的產品,按**商不能交貨處理。

第36條**商應按合同約定的標準對物資進行包裝。凡因包裝不符合規定而造成物資運輸過程中損壞或滅失的,均由**商負責賠償。

第37條**商如果將物資錯發至非合同約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除應負責向合同約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重新發貨外,還應承擔對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實際費用和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第38條供貨商應按合同約定的路線和運輸工具發運物資,如果未經對方同意私自變更運輸工具或路線,要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

第39條合同簽訂以後或履行過程中,若公司要求中途退貨,應向**商支付按退貨部分貨款總額計算的違約金。

第40條對於實行**商送貨或代運的物資,公司違反合同規定拒絕接貨的,要承擔由此造成的物資損失和運輸費用。

第41條約定為公司自提的物資,公司若不能按期提貨,除需支付按逾期提貨部分貨款總值計算的延期付款的違約金之外,還應承擔逾期提貨時間內**商實際發生的代為保管、保養的費用。

第42條公司逾期付款,應按照合同內約定的計算辦法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第43條無論是由於公司在合同內錯填接貨人或到貨地點,還是未在合同約定的時限內及時將變更的接貨人或到貨地點通知地方,導致**商送貨或代運過程中不能順利交接物資,所產生的後果均由公司承擔。

第7章附則

第44條本制度由公司材料裝置部制定,解釋權、修改權歸材料裝置部所有。

第45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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