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辭工制度

2021-06-06 15:40:18 字數 1127 閱讀 1233

為了明確人員招聘辭聘的原則、標準,規範人員招聘、甄選及錄用程式,滿足公司發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一、招聘員工

1.在招聘和錄用中,注重人的素質、潛能、品格、學歷和經驗。聘用員工本著「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2、應聘者需實事求是、認真細緻填寫《應聘人員基本情況登記表》,經主管部門初審合格後加籤意見,由總(副)經理複審同意後,吸收試用。

3、應聘人員一經錄用,須提供下列資料:身份證、畢業證、職稱證或其他有效證照影印件及一寸彩色**2張。

4、受聘人員應經過三個月試用期,領取試用工資,試用合格後再轉正。具體辦法如下:

(1)受聘人員有一年以內(含一年)工作經驗者,試用期工資為300元。

(2)受聘人員如有一年以上二年以內(含二年)工作經驗者,

試用期工資為600元。

(3)受聘人員如有二年以上三年以內(含三年)工作經驗者,

試用期工資為900元。

(4)受聘人員如有三年以上工作經驗者,試用期工資面議。

(5)試用期內,受聘員工享受基本工資待遇,不享受通訊、交通等待遇。

5、特殊情況由總經理特殊處理。

6.應聘成功人員,應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自覺自律,虛心向學,熱愛集體、尊重領導,團結同事。

二、辭聘員工

1、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聘員工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適合本職工作的,或者本人無法勝信本職工作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辭職、解聘

(1)公司員工向公司提出辭職者,須提前一月向公司經理及總經理告知,經同意並做好工作交接手續後,再發給工資補貼。

(2)如因工作或某種原因被公司辭聘者,按公司安排的交接期內做好一切工作交接手續後,再發給工資補貼。

(3)未經同意自動離職或被公司開除者,不發給其離開當日前未發給的工資和所有補貼。

(4)辭職或被辭退人員,如未做好交接手續或私自提前離職者,不發給其離開當日前未發給的工資和所有補貼。

(5)員工辭職、被辭退、開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在離開公司之前,必須交回工作時借用公司的一切財物,否則不予辦理任何離職手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3、特殊情況由總經理特殊處理。

用 辭 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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