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制度

2021-06-06 07:42:37 字數 5788 閱讀 7175

目的及範圍

第一條本公司為提高在職人員素質,改進知識和技能,以改善工作績效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凡本公司在職人員的教育培訓及相關事項均按本辦法辦理。

二、權責劃分

第三條人力資源部教育培訓的權責:

1.舉辦全公司共同性培訓課程;

2.擬定、呈報全公司年度、月份培訓課程;

3.制定、修改全公司培訓制度;

4.上報全公司在職教育培訓的實施成果和改善方案;

5.編撰、指定共同性培訓教材;

6.審議培訓計畫;

7.檢查、考核培訓的實施情況;

8.審查、辦理全公司派外培訓人員;

9.研擬、執行其他有關人才開發方案;

10.擬定各項培訓計畫費用。

第四條各部門的權責:

1.彙總呈報全年度培訓計畫;

2.制定、修改專業培訓規範;

3.確定講師的人選;

4.舉辦內部專業培訓課程及上報有關實施成果;

5.編撰專業培訓教材;

6.檢查本部門專業培訓成果。

三、制定培訓規範

第五條人力資源部應召集有關部門共同制訂公司人員在職培訓規範,為實施培訓提供依據,其內容包括:

1.各部門的工作職務分類;

2.各職務類別的培訓課程及總時數;

3.各培訓課程的教材大綱。

第六條各部門組織機構、職能改變後,或因技術公升級導致生產條件、設計開發過程發生變化時,人力資源部門應根據實際需要對培訓規範進行修訂。

四、培訓計畫的制定

第七條各部門根據培訓規範和實際需要,填寫在職培訓計畫表,並交人力資源部審核。

第八條人力資源部將各部的培訓計畫彙編成年度計畫彙總表,上報總經理審核、簽發。

第九條各培訓課程主辦單位應在規定期限內,填寫在職培訓實施計畫表,上報審核後,通知有關部門和人員。

第十條臨時性的培訓課程,亦需填寫在職培訓實施計畫表,經上報審核後實施。

五、培訓的實施

第十一條培訓主辦部門應依據在職培訓實施計畫表按時實施培訓,並負責該培訓的全部事宜:如培訓場地的選擇、教材分發等。

第十二條如有輔助材料,講師應在開課一周前把原稿交人力資源部統一印刷,並確保上課時發給學員。

第十三條各項在職培訓實施時,參加培訓的學員應簽到,人力資源部應切實了解上課、出席情況。參加培訓的人員應準時上課,因故不能參加者須辦理請假手續。對於曠課、遲到、早退、不專心培訓的學員參照平時獎懲規定處罰。

第十四條人力資源部應定期召開檢查會,以評估各項培訓課程的實施成果,並予以記錄,送交有關單位參考以利改進。

第十五條各項培訓結束後,應有相應的考試、測驗,由主辦單位或講師負責監考,試卷應分為三至四類,由講師提前選交主辦部門。

第十六條各項培訓考試因故缺席者,事後一律補考,補考不參加者,一律以零分計算。

第十七條培訓考試的成績、成果報告,作為考績和公升遷的參考。

六、呈報培訓成果

第十八條每期培訓結束後,講師應於一周內評定出學員的成績,登入在職培訓考試成績單,連同試卷交人力資源部,作為員工個人完整的培訓資料儲存。

第十九條主辦單位應在培訓結束後一周內填報在職培訓總結表及講師小時費用申請表,會同在職培訓考試成績表和學員意見調查表送交人力資源部,以支付費用並存檔以備查。

第二十條如需支付教材編撰費用,主辦單位應填報在職培訓教材編撰費用申請表,經審核簽發後支付。

第二十一條各部門應事先填寫公司人員在職培訓資歷表。

第二十二條各部門每隔三個月應填寫在職培訓實施情況報告書上報人力資源部,以便了解該部門在職培訓實施情況。

七、培訓的評估

第二十三條每期培訓結束後,主辦部門應讓學員填寫在職培訓學員意見調查表同考試答卷一併收回,送講師轉人力資源部審核,為今後再舉辦類似培訓提供參考。

第二十四條為評估各部門培訓成效,各單位主管應填寫培訓成效調查表,由人力資源部彙總,並參考生產及銷售績效的變動,分析、評估培訓成效,之後做成書面報告,經上報審核後分送各部門及有關人員,為下一次培訓提供參考。

八、外派培訓

第二十五條各部門為適應工作、公升遷等需要,推薦有關人員到外接受培訓,須送人力資源部審議並上報總經理核准後,依人力資源管理規章辦理出差手續。

第二十六條外派受訓人員返回後,應將有關資料,包括教材、考試成績、結業證書等送人力資源部存檔,並將其培訓成績記錄於培訓資歷表。

第二十七條外派受訓人員將接受培訓時所學的知識整理成冊,作為講習材料,並舉辦講習會,自任講師,向有關人員授課。

第二十八條凡參加外派培訓人員,均應相應填寫個人外派培訓申請表、個人外派培訓記錄表、及個人教學記錄表。

九、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公司教材講義編撰費用及講師小時費用標準根據具體情況訂定。

第三十條凡舉辦各種培訓,均應以不影響工作為原則。如下班後培訓超過1個小時或上下午均有培訓時,應由主辦單位負責提供學員餐費。

第三十一條人力資源部門進行年度考績、晉公升等活動時應參考受訓人員的培訓成績、資歷等。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呈總經理審核批准後頒布實施,修改時亦同。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公司的人事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公司員工的聘用、試用、報到、保證、職務、任免、調遷、解職、服務、交卸、給假、出差、值班、考核、獎懲、待遇、福利、退休、撫卹等事項除國家有關規定外,皆按本規定辦理。

第三條本公司自總經理以下工作人員,均稱為本公司職員。

第四條本公司各級員工,均應遵守本規則各項規定。

□ 聘用

第一條本公司所需員工,一律公開條件,向社會招聘。

第二條本公司聘用各級員工以學識、品德、能力、經驗、體格適合於職務或工作者為原則,但特殊需要時不在此限。

第三條新進員工的聘用,根據業務需要,由主管人事部門統籌計畫,呈報標準。

第四條本公司各級員工必須具備以下資格,才能聘用

(一)副總經理以上職位,必須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熟悉業務、具有5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年齡在35歲以上。

(二)部門經理,必須具備大專以上學歷,熟悉業務,具有兩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年齡在25歲以上。

(三)一般職員,高中以上學歷,其條件符合職務要求。

第五條本公司特勤人員(司機、保安、打字員),必須具備下列資格,經考試合格,才能聘用:

(一)司機有汽車駕駛執照,並具有兩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

(二)保安身高1.72m以上,有安全保安知識和實際工作經驗。

(三)打字員擅長中英文打字,有實際工作經驗。

□ 試用及報到

第一條新聘用人員應試用合格才試錄用,試用期為三個月,期滿合格者方予錄用為正式員工。

第二條員工在試用期內品行和能力欠佳不適合工作者,可隨時停止使用。 第三條員工錄用前應辦理報到手續,並按規定時間上班。

(一)填寫個人履歷表;

(二)交登記**5張;

(三)交身份證影印件1份;

(壹) 交學歷證。

□ 保證

第一條本公司員工均應覓妥保證人,保證其在本公司服務期間遵守本公司一切規章。新進員工於辦妥保證手續後才能報到。前項保證手續及保證人責任均按保證書及保證規約執行。

第二條本公司員工保證人(以下簡稱保證人)以具有下列資格之一,經本公司認為適當者。

(一)團體保資本充實經合法登記有案的工廠或商號;

(二)個人保有正當職業,在社會上有相當信譽及地位的人士。但被保人的配偶或直系親屬或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現職人員均不得為保證人。

第三條本公司員工經管現款、材料、成品等人員,其保證人應為相當的團體保。

第四條被保人如有下列各款事情之一者,保證人應負一切賠償責任,並負責代被保人辦理離職手續。

(一)違反本公司一切規章或營私、舞弊、盜竊及其它不法行為致本公司蒙受損害者;

(二)****挪用公物者。

(三)棄職潛逃者。

第五條保證人的職業或住址如有變更時,應由保證人或被保人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辦理更正。

第六條本公司員工如因職務變更對原保證人認為不能承擔保證責任時,被保人應隨時另覓妥保證人。

第七條保證人如因故欲退保或因其他事故喪失其保證資格時,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由被保人另覓新保證人辦妥換保手續,發還原繳保證書後方得解除保證責任。

第八條本公司員工的保證人如發現不妥時可隨時通知被保人限期換保,在換保期間如有必要可暫停其職務,待換保手續辦妥後才准許復職。

第九條本公司對員工的保證人如發現不妥時可隨時通知被保人限期換保,在換保期間如有必要可暫停其職務,待換保手續辦妥後才准許復職。

第十條本公司員工離職,經辦妥移交手續後6個月內未發現任何弊端時才發還保證書解除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 職務任免

第一條各級主管職務的委派分為實授、**二種。

第二條職務的任免除依章程專案須由董事會核定者外,各單位主管如認為有必要時可填具調派意見表呈總經理核定任免。

第三條職務任免經核定後由人事部門填發人事任(免)令。

第四條職務委派經核定後準支職務加薪,其數額另行決定。

□ 遷調

第一條本公司基於業務上的需要,可隨時調動任一員工的職務或服務地點,被調的員工如藉故推諉,概以抗命論處。

第二條各單位主管依其管轄內所屬員工的個性、學識和能力,力求人盡其才以達到人與事相互配合,可填具人事異動單呈核派調。

第三條奉調員工接到調任通知後,單位主管人員應於10日內,其他人員應於7日內辦妥移交手續就任新職。

前項奉調員工由於所管事物特別繁雜,無法如期辦妥移交手續時,可酌予延長,最長以5日為限。

第四條奉調員工可比照出差旅費支給辦法報支旅費。其隨往的直系眷屬得憑乘車證明實支交通費,但以五口為限,搬運家具的運費,可檢附單據及單位主管證明報支。

第五條奉調員工離開原職時應辦妥移交手續,才能赴新職單位報到,不能按時辦理完移交者呈準延期辦理移交手續,否則以移交不清論處。

第六條調任員工在新任者未到職前,其所遺職務可由直屬主管暫**。

□ 解職

第一條本公司員工的解職分為「當然解職」、「退休」、「辭職」、「停職」、「資遣」及免職或解雇六種。

第二條本公司員工死亡為「當然解職」。「當然解職」得依規定給恤。

第三條本公司員工退休給予退休金,其辦法另定。

第四條本公司員工自請辭職者,應於請辭日30天前以書面形式申請核准,在未奉核准前不得離職,擅自離職者以曠工論處。

第五條本公司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命令停職

(一)保證人更換期間,所屬一級單位主管認為必要停職者;

(二)因病延長假期超過6個月者;

(三)觸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羈押或提起公訴者;

第六條命令停職者。遇到下列情況,酌情予以處理

(一)因換保停職者,自停職日起15天內未辦妥換保手續者,予以免職或解雇。

(二)因病命令停職者,自停職日起6個月內未能痊癒申請復職者資遣或命令退休。

(三)因案命令停職者,經判決為有期徒刑以上者免職或解雇,但偵查處分訴或判決無罪確定後,可予復職。

第七條本公司員工於停職期間,停發一切薪津,其服務年限以中斷計。

第八條本公司因實際業務需要或資遣有關員工,其辦法另定。

第九條本公司員工離職,除「當然解職」及「命令解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者外,均應辦理交接手續,經各部門接交人簽准後才能離職。

□ 服務

第一條本公司各級員工應遵守本公司一切規章及公告。

第二條本公司員工應接受上級主管的指揮與監督,不得違抗,如有意見應於事前述明核辦。

第三條本公司員工應尊重公司信譽,凡個人意見涉及本公司方面者,非經許可,不得對外發表,除辦理本公司指定任務外,不得擅用本公司名義。

第四條本公司員工不得經營或出資與本公司類似及職務上有關的事業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職務,但經董事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本公司員工應盡忠職守,並保守業務上的一切機密。

第六條本公司員工執行職務時,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故稽延。

第七條本公司員工處理業務,應有成本觀念,對一切公物應加愛護,公物非經許可,不得私自攜出。

第八條本公司員工對外置洽事項,應態度謙和,不得有驕傲滿足以損害本公司名譽的行為。

第九條本公司員工應彼此通力合作,同舟共濟,不得妄生意見、吵鬧、鬥毆、搬弄是非或其他擾亂秩序,妨礙風紀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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