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火工作票管理制度實施細則

2021-05-28 02:03:02 字數 5065 閱讀 4643

1管理目的

本細則貫徹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規定,加強了生產現場的消防管理,防止發生人為火災事故,確保生產場所內的人身和裝置安全事故。

2 管理責任體系

2.1主管安全副廠長

2.1.1負責審批本細則

2.1.2批准動火工作票

2.1.3監督檢查執行本細則的有效性,審核本細則執行的檢查情況報告

2.2安健環部經理

2.2.1是本細則負責人。

2.2.2負責審核動火工作票。

2.2.3負責組織實施本細則並檢查本細則的執**況。

2.2.3提出實施和完善本細則的建議和報告,根據分管安全副廠長的受權修改本細則。

2.2檢修維護部、執行部經理:

2.2.1是本細則執行人。

2.2.2 按照要求,認真落實。

2.2.3 負責收集本細則的反饋意見,並定期提出修改意見。

2.3安健環部消防主管

2.3.1確定廠區重點防火部位或禁火場所,明確重點防火部位或禁火場所消防責任人及職責,監督檢查有關消防責任人履行職責、執行本細則的情況,及時向安健環部經理匯報。

2.4 動火工作票簽發人及各級審批人員

2.4.1 審核該項工作是否必要

2.4.2 動火工作票上所列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和完備。

2.4.3 動火工作負責人是否合適

2.5執行許可人

2.5.1 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是否符合現場條件;

2.5.2動火裝置與執行裝置是否確已隔絕;

2.5.3向工作負責人交待執行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2.6工作負責人

2.6.1 正確、安全地組織動火工作。

2.6.2 負責實施檢修應做的安全措施,並使其完善。

2.6.3 檢查執行所採取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2.6.4 組織、指導工作班成員正確地、安全地進行動火工作。

2.6.5 負責動火工作間斷或終結時檢查現場有無殘留火種。

2.6.6在密閉空間動火應保證通風或強制通風,以便空氣流動;動火人員佩帶防護用品。

2.6.7杜絕非動火作業人員動火。

2.7 消防監護人

2.7.1 負責配備必要的和足夠的動火現場所需的消防器材及設施。

2.7.2 負責測定或指定專人測定動火現場的可燃氣體、可燃液體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塵濃度,不滿足安全要求時,禁止動火。

2.7.3 始終監視動火現場的狀態,防止火警發生,一但失火應及時撲救。

2.7.4 動火間斷或終結時檢查現場有無殘留火種。

2.8 動火執行人

2.8.1 全面了解動火工作的任務和要求,並在規定的範圍內執行動火。

2.8.2 詳細檢查所使用的動火工具,確保符合防火安全、技術要求,符合動火工作票安全措施的要求。

2.8.3 按動火工作負責人要求做好防火安全措施。

2.8.4動火間斷或終結時檢查現場又無殘留火種。

3管理流程

3.1動火工作票應在開工前一天16:20前依次經駐廠消防隊、安健環部、廠領導審批簽名後交值長處審批;

3.2 確定並公布重點防火部位或禁火區域

3.2.1確定的重點防火部位或禁火區域應符合《電力裝置典型消防規程》和《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區域:

3.2.1.1油區、油庫、儲油罐、各類油幫浦房內;

3.2.1.2乙炔及氧氣庫、儲存易燃易爆及化學危險品物品庫房等圍牆內及室內;

3.2.1.3乙炔、煤氣等管道等裝置系統周圍5公尺以內;

3.2.1.4各類油管道系統、氨、酸管道系統(裝置、管道、閥門、法蘭)及周圍5公尺以內;

3.2.1.5蓄電池室、通訊機房、集控室、單元控制室、計算機房、檔案(資料)室、變壓器、汽車庫、電纜溝道、電纜豎井及夾層內等。

3.2.1.6鍋爐制、給粉裝置及系統,輸煤系統的裝置(包括儲煤、輸煤)間等部位。

3.3 各級動火工作票使用範圍。

3.3.1 填用一級動火工作票的範圍(但不僅限於此區域)

3.3.1.1儲油、供油、卸油、油處理裝置及其設定的堤堰,圍牆和房屋內;

3.3.1.2各類油系統,氨、酸系統裝置,管道、閥門、法蘭及系統連線的吹掃和伴熱管路等。

3.3.1.3易燃易爆及可燃氣體(包括壓縮空氣、氫、煤氣、乙炔、油等)系統的裝置、管道、閥門、法蘭及距上述裝置系統二公尺及以內區域;

3.3.1.4乙炔及氧氣庫,儲存易燃易爆物品庫所設圍牆及房屋內;

3.3.1.5輸煤裝置,鍋爐製粉系統和裝置,原煤倉及煤粉倉;

3.3.1.6 電氣主控室下電纜夾層、豎井。

3.3.2 填用二級動火工作票的範圍(但不僅限於此區域)

3.3.2.1距易燃易爆氣體(包括壓縮空氣、氫、煤氣、乙炔、油)系統的裝置、管道、閥門、法蘭二公尺以外五公尺以內區域;

3.3.2.2通訊機房、蓄電池室、集控室、單元控制室、電纜溝道、電源室、配電室、等場所及區域。

3.4 動火工作票的有關規定

3.4.1 動火工作必須進行事前的風險評估,視其工作內容及場所,必須按照下列原則從嚴掌握。

3.4.1.1 有條件拆下的構件,如油管、法蘭等應拆下來移至安全場所;

3.4.1.2 可以採用不動火的方式代替而同樣能夠達到效果時,盡量採用代替的方法處理;

3.4.1.3 盡可能把動火的時間和方位壓縮到最低限度。

3.4.2 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嚴禁動火

3.4.2.1 油車停靠的區域。

3.4.2.2 壓力容器或管道未洩壓前。

3.4.2.3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乾淨前。

3.4.2.4 風力到達五級以上的露天作業。

3.4.2.5 遇有火險異常情況為查明原因和消除危險前。

3.4.3動火工作在間斷或終結時應清理現場,認真檢查和消除殘留火種。

3.4.4動火工作票限於當天工作當天辦理,並於當天結束。

第二天如需繼續工作應重新對動火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進行複查,並重新測定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塵濃度,確定合格無問題後方可動火作業。

3.4.5動火工作票應由本單位有工作票簽發權的人員簽發。其他人員簽發的動火工作票無效。動火工作票簽發人不得兼任該項工作的工作負責人。

3.4.6外委人員在生產區域內動火時,應由有關部門相關人員按動火級別履行動火工作票審批手續並進行現場監護。

3.5 動火工作票的填寫標準

3.5.1 動火工作票用鋼筆或原子筆填寫,安全措施應正確、完善,不得隨意塗改。

3.5.2 動火工作票一式二份,乙份由動火工作負責人收執;乙份由動火現場的執行人員收執。

3.5.3 填寫動火地點及裝置名稱必須詳細清楚(雙重編號的必須都填寫),動火工作內容必須寫明動火裝置所處的詳實位置(包括雙重編號、樓層、動火點與禁火區域的距離)。

3.5.4 「執行應採取的措施」填寫內容

3.5.4.1 執行人員進行裝置停電、系統隔離、洩壓、清掃(理)等。

3.5.4.2 動火系統與裝置交錯時,要求執行人員變換執行方式或進行監護。

3.5.5 「檢修應採取的措施」填寫內容

3.5.5.1 動火現場應配備滅火器的規格、種類和數量。

3.5.5.2 對動火點附近的重要防火裝置或系統應採取的防火措施。

3.5.5.3 動火前對現場進行風險評估,並清理現場。

3.6 動火工作的監護

3.6.1

一、二級動火工作在首次動火前,應測定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塵濃度是否合格,並在監護下做明火試驗,確定無問題後方可動火作業。

3.6.2 一級動火作業時,動火部門負責人或安全專工、消防隊人員應始終在現場監護。二級動火作業時,動火部門應指定專人和義務消防隊員一起始終監護。

3.6.3

一、二級動火工作在次日動火前必重新檢查防火安全措施,並重新測定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塵濃度,確定合格無問題後方可動火作業。

3.6.4 一級動火工作過程中每隔2~4小時,測定一次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塵濃度是否合格,發現不合格或異常公升高時應立即停止動火作業,在為查明原因或排除險情前不得重新動火。

3.7動火工作票的審批

3.7.1一級動火工作票由動火工作負責人所在部門負責人或主管簽發後,當值值長審核工作票、廠安健環部門負責人審核和廠部分管安全的領導或總工程師簽字批准。

執行、檢修將各自的的安全措施做完後,由執行部消防主管(兼職)、廠消防隊或廠消防主管確認措施合格簽字後,各級允許動火簽字、執行班長(機組長)在動火工作許可簽字前須由合格人員進行可燃氣體檢測,確信符合標準後簽字開工。

3.7.2二級動火工作票由申請動火班組班長或班組技術員簽發後,當值值長審核工作票、廠安健環部門負責人審核和廠部分管安全的領導或總工程師簽字批准。

執行、檢修將各自的的安全措施做完後,由執行部消防主管(兼職)、廠消防隊或廠消防主管確認措施合格簽字後,各級允許動火簽字、執行班長(機組長)在動火工作許可簽字前須由合格人員進行可燃氣體檢測,確信符合標準後簽字開工。

3.7.3動火工作票審批人對安全措施負責。工作人員不得私自變動安全措施。

3.8 其他安全措施:

3.8.1動火工作前應在工作地點或有關系統內檢測可燃氣體含量,檢測人將檢測結果填寫在工作票上並簽字。

3.8.2一級動火工作應由廠消防人員負責動火監督和做好滅火準備工作,並派專人看火;二級動火工作及一般動火工作由檢修班組派專人看火。

3.8.3動火工作結束應徹底清除遺留火種,撤除動火工器具和其他易引起失火的物品後,由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會同安監、消防隊員共同檢查工作現場,確認工作全部結束,無火災隱患後,方可辦理動火工作票結束手續並登出該票。

3.8.4在易燃易爆氣體、液體系統上進行動火工作時,動火部位必須與系統的其他部位解列並採取隔離措施,加裝堵板並對管道、容器進行徹底吹掃。工作地點的易燃物應清理乾淨。

3.8.5在動火的裝置上進行電焊作業時,應敷設專用地線接在需要焊接的同一部件上,接地線絕緣應完整,不能有破損和接頭,嚴禁用其他鐵件搭接代替接地線。

3.8.6動火點應距動火用的乙炔瓶、氧氣瓶10公尺以上,兩瓶相距8公尺以上。

3.8.7在禁火區內進行高空電、火焊工作,風力達五級以上則禁止動火。

3.8.8儲油罐內進行動火工作,必須將所有與油罐連線的管路斷開,清理乾淨罐內油汙,徹底煮罐(或吹掃)24小時以上,開啟罐的所有人孔門和蓋板加裝風機進行強力通風24小時以上,由專職人員測量罐內可燃氣體含量符合安全數值並做試火,無問題後方可動火工作。

3.8.9罐內動火前須用小動物進行試驗檢查、時間不小於8小時,當確認無危害時,工作人員方可進罐工作。

動火工作票管理制度

目錄前言1 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 2 引用標準 3 術語和定義 4 職責 5 管理內容與要求 6 檢查與考核 附錄a 規範性附錄 一級動火工作票 附錄a 規範性附錄 二級動火工作票 前言本標準的編制原則和要求符合企業標準體系的國家標準 gb t15496 15498 gb t1.1 標準化工作導則第一...

動火工作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制度規定了國電樂東發電 機組除錯期間 以下簡稱 公司 動火工作票管理工作的內容與方法 檢查與考核。第二條本制度適合於國電吉樂東發電 機組試運期間的動火工作票管理工作 第三條動火工作票管理工作的術語和定義 1 動火工作係指焊接 氣割和其他一切明火工作 包括使用電爐烘烤 噴燈工作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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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為了貫徹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 和 電力裝置典型消防規程 加強電力裝置的消防工作,規範動火管理,確保維修過程中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2.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維修部在生產維護過程中的動火管理工作。3.術語 防火重點部位 指火災危險性大,發生火災損失大 大 影響大的部位和場所。一般指燃料油罐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