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火工作票管理制度

2021-03-04 01:32:54 字數 5207 閱讀 751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制度規定了國電樂東發電****機組除錯期間(以下簡稱「公司」)動火工作票管理工作的內容與方法、檢查與考核。

第二條本制度適合於國電吉樂東發電****機組試運期間的動火工作票管理工作

第三條動火工作票管理工作的術語和定義:

1 動火工作係指焊接、氣割和其他一切明火工作(包括使用電爐烘烤、噴燈工作等)。

2 一級動火區:是指火災危險性很大,發生火災時後果很嚴重的部位或場所。

3 二級動火區:是指一級動火區以外的所有防火重點部位以及禁止明火區。

第四條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檔案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1 gb 26860—2011 電力安全工作規程(發電廠和變電站電氣部分)

2 dl5027—1993 電力裝置典型消防規程

3 gb/t800—2001 電力行業標準編制規則

4 dl/t600—2001 電力標準編寫的基本規定

5 gb 26164.1—2010 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

6 中國國電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規定

7 中國國電集團公司發電企業工作票管理制度

8 中國國電集團公司發電企業基礎管理標準(火電)

第二章職責

第五條安全監察部是本公司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行使消防監督、檢查、考核的權力,負責對各單位的消防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第六條安全監察部負責對動火作業進行監督、檢查,對危險部位的動火作業,消防人員應到現場監督。

第七條安全監察部應協助保衛消防部門做好防火工作,安監人員檢查中應及時制止違章動火作業。

第八條監理單位、總承包單位應監督工程建設安裝、生產檢修維護嚴格執行《動火工作票管理制度》,對危險性較大的動火作業進行檢查監督,對違反《動火工作票管理制度》的違章行為提出考核意見。

第九條動火工作票中所列人員的安全責任

1 各級審批人員及工作票簽發人應對下列事項負責:

a) 工作的必要性和期限。

b) 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正確完備。

c) 安全地進行動火工作。

d) 動火工作負責人、執行人、監護人、許可人合格。

2 執行許可人應對下列事項負責

a) 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正確完備,符合現場條件。

b) 動火裝置與執行裝置確已隔絕。

c) 向工作負責人交待執行所做的安全措施並和工作負責人共同到現場檢查安全措施是否已正確地執行。

3 工作負責人應負責

a) 正確安全地組織動火工作。

b) 檢修應做的安全措施並使其完善。

c) 向有關人員布置動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進行安全教育。

d) 始終監督現場動火工作。

e) 辦理動火工作票開工和終結。

f) 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

4 消防監護人應負責

a) 動火現場配備必要的、足夠的消防設施。

b) 檢查現場消防安全措施的完善和正確。

c) 測定或由生產副總經理(總工程師)指定專人測定動火部位、現場可燃氣體和可燃液體的揮發物含量或粉塵濃度符合要求,並將所測數值填寫在動火工作票上(燃油氣含量≤0.2%,煤粉塵≤20g/m3,氫氣含量≤3%)。

d) 始終監視現場動火作業的動態,發現火情及時撲救。

e) 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

5 動火執行人職責

a) 動火前必須收到經審核批准且允許動火的動火工作票。

b) 按本工種規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c) 全面了解動火工作任務和要求,並在規定的範圍內執行動火。

d) 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清理並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

第十條各級人員在發現防火安全措施不完善、不正確或動火工作過程中發現有危險或違反有關規定時,均有權立即停止動火工作,並報告上級防火責任人。

第三章管理內容與方法

第十一條動火工作票管理標準

1 凡涉及動火工作的各級人員,應熟知本管理標準並結合安全生產常識每年考試一次。

2 對認真執行本管理標準且成績顯著者,將給予表揚、獎勵或記功。對違反或不執行本管理標準者,按情節輕重和實際造成後果的嚴重程度,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3 動火工作係指焊接、氣割和其他一切明火工作(包括使用電爐烘烤、噴燈工作等)。

4 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以及禁止明火區如需動火工作時,必須執行動火工作管理標準。

5 根據火災「四大」原則,動火工作分為二級(「四大」指發生火災危險性大、損失大、**大、影響大)。

第十二條一級動火區

1 油區及油庫圍牆內。

2 油碼頭引橋岸端以內。

3 輸油、燃油系統及與油系統相連線的汽管道。

4 氫氣系統及製氫站圍牆內。

5 危險品倉庫及汽油站內。

6 液化氣站內。

7 變壓器、蓄電池室、電纜間、電纜溝、電纜隧道、電纜豎井及電纜支架上有可能引燃電纜的動火作業。

8 鍋爐製粉系統,指鍋爐的粉倉內、粉倉上方明火作業有可能造成粉塵**的、絞龍、細粉分離器等區域、除此之外的鍋爐製粉系統列為二級動火區域(確無積粉或裝置解體後確無粉塵飛揚者可不開動火工作票)。

9 汽輪機油系統。

10 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場所;生產現場加油站。

11 儲存過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容器及與此連線的系統和輔助裝置。

第十三條二級動火區

1 與油系統能斷開或加堵板隔離的汽管道。

2 油管道支架及其支架上的其他管道。

3 氫系統管道及氫冷發電機上下周圍30公尺範圍內。

4 有可能造成火花飛濺落至易燃易爆物體(包括電纜)附近的動火工作。

5 控制室、排程室、檔案室、計算機室、通訊機房及各種電子間。

第十四條動火審批許可權

1一級動火工作票由申請動火部門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簽發,樂東公司安監部、消防保衛負責人審核,分管生產的副總經理(總工程師)批准。

2二級動火工作票由申請動火班組班長或技術員簽發,epc安監部門安監專工、消防保衛專工審核,動火部門負責人批准。

3 一、二級動火工作票的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應考試合格,工作票簽發人應經分管生產的副總經理(總工程師)批准,並書面公布,報安監部備案。動火執行人應具備有關部門頒發的合格證。

第十五條動火的現場監護

1一、二級動火在首次動火時,各級審批人和動火工作票簽發人均應到現場檢查防火安全措施正確完備,測定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揮發物含量或粉塵濃度符合要求,並在監護下作明火試驗,確無問題後,方可動火作業。

2一級動火區需要審批人親自到現場:

a)存放或曾經存放過易燃易爆物質可能產生可燃氣體的容器和粉倉內。

b)氫罐、氫氣管道、輕重油母管、油罐、油槽等。

c)液化氣槽、液化氣管道。

3一級動火時,動火部門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消防保衛隊人員應始終在現場監護。

4二級動火時,動火部門應指定人員和消防隊保衛人員始終在現場監護。(專業安全員必須到現場監護)。

5一、二級動火工作在次日動火前必須重新檢查防火安全措施。測定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揮發物含量或粉塵濃度合格,並經安監部門安監專工及保衛消防專工共同認可、簽字,方可重新動火。

6一級動火工作的過程中,應每隔2 至4 小時測定一次現場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揮發物含量或粉塵濃度是否合格,當發現不合格或異常公升高時應立即停止動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險情前不得重新動火。

第十六條對動火工作票中的粉塵、可燃氣體、氫氣的檢測規定如下:

1理動火工作票手續,進行動火作業,粉塵濃度的檢測由安監部門組織進行(煤粉塵不大於20 克/立方公尺)。

2在油區內、油碼頭引橋端以內、油系統的裝置和管道、汽油站內、液化氣站內、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場所、儲存或儲存過可燃(易燃)氣體(液體)的容器及其連線裝置等處,須在測定可燃氣體濃度合格後,方可辦理動火工作票手續,進行動火作業,對可燃氣體濃度的檢測由消防人員進行(**氣含量不大於0.2%)。

3 在氫氣系統、製氫站內、氫冷發電機周圍10 公尺以內等處,須在測定氫氣濃度合格後,方可辦理動火工作票手續,進行動火作業,對氫氣濃度的檢測由化學專業負責安排人員進行(氫氣含量不大於3%)。

4動火申請部門在辦理動火工作票前,應主動與上述部門聯絡安排檢測工作。

第十七條動火工作必須按照下列原則認真執行:

1 有條件拆下的構件,如油管、法蘭等,應拆下移至安全場所動火。

2 可以採用不動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樣能夠達到效果時,應採用代替的方法處理。

3 盡可能地把動火的時間和範圍壓縮到最低限度,動火工作票為一日有效。

第十八條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嚴禁動火:

1 油船、油車停靠的區域。

2 壓力容器或管道未洩壓前。

3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乾淨並通大氣前。

4 風力達五級以上的露天作業。

5 遇有火險異常情況未查明原因和消除前。

6 動火工作票的審批手續和安全措施不全,動火許可手續未辦。

7 生產現場突發事故,處理過程中,涉及動火系統、裝置時。

第十九條工作票的簽發和審批

1 一級動火工作票簽發和審批流程

一級動火工作票由申請動火部門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簽發,由工作許可人填寫執行應採取的安全措施;由動火監護人填寫動火應採取的安全措施,專案公司安監部負責人和防火專責審核安全措施;專案公司分管生產的副總經理(總工程師)批准。

2 二級動火工作票簽發和審批流程

二級動火工作票由申請動火班組班長或技術員簽發,由工作許可人填寫執行應採取的安全措施;由動火監護人填寫動火應採取的安全措施,安監部門消防專工審核安全措施;由專案公司值長或單元長批准。

3 簽發、審批注意事項

1)一、二級動火工作票的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應考試合格,工作票簽發人應經專案公司分管生產的副總經理(總工程師)批准,並書面公布,報專案公司安監部備案。動火執行人應具備有關部門頒發的合格證。

2)動火工作票簽發人不得兼任該項工作的工作負責人。

3)動火工作票的審批人、消防監護人不得簽發動火工作票。

4)動火工作票不得代替裝置停復役手續或檢修工作票。在開動火工作票同時應開對應的檢修工作票。動火工作票編號執行工作票編號要求。

5)動火工作票應一式兩份,乙份由動火執行人收執;乙份由執行許可人收執。動火工作終結後應將前二份工作票交還給動火工作票簽發人,儲存在動火部門

第二十條動火工作票的執行

1 動火工作負責人根據動火地點及裝置,對照動火級別的劃分來選擇使用動火工作票種類,並負責填寫動火工作票。填寫內容包括工作負責人、班組、動火地點及裝置名稱、動火工作內容、申請動火時間、檢修應採取的安全措施。

動火工作票管理制度

目錄前言1 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 2 引用標準 3 術語和定義 4 職責 5 管理內容與要求 6 檢查與考核 附錄a 規範性附錄 一級動火工作票 附錄a 規範性附錄 二級動火工作票 前言本標準的編制原則和要求符合企業標準體系的國家標準 gb t15496 15498 gb t1.1 標準化工作導則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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