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火工作票管理制度

2021-03-04 04:12:48 字數 2471 閱讀 7029

1. 目的

為了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和《電力裝置典型消防規程》,加強電力裝置的消防工作,規範動火管理,確保維修過程中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 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維修部在生產維護過程中的動火管理工作。

3. 術語

防火重點部位:指火災危險性大,發生火災損失大、**大、影響大的部位和場所。一般指燃料油罐區、集控室、網控室、通訊機房、計算機房、檔案室、鍋爐燃油及製粉系統、汽輪機油系統、氫氣系統及製氫站、變壓器、電纜層及隧道、蓄電池室、易燃易爆物品存放處等。

4. 職責

4.1 工作負責人職責:

4.1.1辦理動火工作票開工和終結;

4.1.2正確安全地組織動火工作;

4.1.3檢查應做的安全措施並使其完善;

4.1.4向有關人員布置動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進行安全教育;

4.1.5始終監督現場動火工作;

4.1.6 動火工作期間,終結時保證現場無殘留火種。

4.2 動火執行人職責:

4.2.1 動火前必須了解經審核批准且允許動火的動火工作票。

4.2.2 按本工種規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4.2.3 全面了解動火任務和要求,並在規定的範圍內執行動火。

4.2.4 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清理並保證現場無殘留火種。

4.3 審批人員及工作票簽發人

4.3.1 工作必要性。

4.3.2 工作是否安全。

4.3.3 工作票上所列安全措施施否正確完備。

5. 程式

5.1 動火級別劃分

5.1.1 一級動火區:是指火災危險性很大,發生火災時後很嚴重的部位。

5.1.2 二級動火區:是一級動火區以外的所有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

動火票級別的確定由動火票簽發人按本制度規定審定。

5.2 動火審批程式

5.2.1 一級動火工作票由動火工作負責人填寫,經動火部門負責人簽發、經營策劃部負責人、消防隊負責人審核,公司分管領導批准。

5.2.2 二級動火工作票由動火工作負責人填寫,動火專案部經理簽發,經營策劃部、消防隊審核,維修部主管經理批准。

5.3 動火現場監護

5.3.1 一級動火在首次動火時,各級審批人和動火工作票簽發人均應到現場,檢查防火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測定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氣含量或粉塵濃度是否合格,並在監護下進行明火試驗,確無問題後方可動火作業。

5.3.2 一級、二級動火工作在次日動火前必須重新檢查防火安全措施並測定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氣含量或粉塵濃度,合格後方可重新動火。

一級動火工作過程中,必須每隔2-4小時測定一次蒸氣含量或粉塵濃度,當發現不合格或異常公升高時應立即停止動火,並做好有關消防準備工作,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險情前不得重新動火。

5.3.3 一級動火時,維修部經理、安全專工、專案經理、消防隊人員應始終在現場監護。

5.3.4 二級動火時,維修部安全專工、專案經理、消防隊人員、工作負責人應始終在現場監護。

5.4 動火工作票使用範圍

5.4.1 一級動火工作票範圍:

1. 燃油罐、卸油管路、燃油管道及其輔件、汙油池、有汙油存在的溝道、電纜隧道、距燃油罐和集中堆放盛有汽油、柴油容器的場所5公尺以內的地區。

2. 執行的電解槽室、蓄電池室、儲氫罐、柴油發電機、發電機氫氣系統、氫氣管道上、發電機氫側、空氣側密封油系統裝置、汽輪機主油箱及油系統上的動火工作。

5.4.2 二級動火工作票範圍:

1. 儲油箱及油系統、油幫浦房(坑)外部10公尺以內的明火作業。

2. 聯氨和氨水儲存庫內、油罐圍牆以內、油處理室內、硫酸容器及系統、襯膠容器內部、除汽輪機發電機氫、油系統、製氫站的一級動火區域外的明火作業。

3. 危險品倉庫內、集控室、網控室、通訊機房、電子間、計算機室、執行的儀器盤櫃內的動火作業、主廠房執行機組各層的動火、磨煤機油系統及在電纜構架上的動火。

4. 磨煤機及製粉系統、輸煤系統和積煤粉的裝置、容器的動火作業。

5.5 嚴禁動火區域及情況

5.5.1 油車停靠的區域。

5.5.2 壓力容器或管道未洩壓前。

5.5.3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乾淨前。

5.5.4 風力達5級以上的露天作業。

5.5.5 遇有火險異常情況未查明原因和消除前。

5.6 動火工作及工作票的一般規定

5.6.1 有條件拆下的構件如:油管、法蘭等應拆下來移至安全場所動火。

5.6.2 可以採用不動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樣能夠達到效果時盡量採用代替的方法處理。

5.6.3 盡可能把動火時間和範圍縮到最低限度。

5.6.4 動火工作票票面和正確率要求達到公司工作票管理制度標準。

5.6.5 動火工作票不得代替裝置停復役手續或檢修工作票。

5.6.6 動火工作票需延期時必須重新履行動火工作票制度。

5.6.7 動火工作票簽發人不得兼任該項工作的工作負責人,動火工作負責人可以填寫動火工作票,動火工作票的審批人、消防監護人不得簽發動火工作票。

5.6.8 外單位來生產區動火時,應由負責該項工作的本廠人員按動火等級履行動火工作票制度。

動火工作票管理制度

目錄前言1 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 2 引用標準 3 術語和定義 4 職責 5 管理內容與要求 6 檢查與考核 附錄a 規範性附錄 一級動火工作票 附錄a 規範性附錄 二級動火工作票 前言本標準的編制原則和要求符合企業標準體系的國家標準 gb t15496 15498 gb t1.1 標準化工作導則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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