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火用火管理制度

2021-03-04 04:12:48 字數 532 閱讀 6243

5、 各級審查批准人必須對動火作業的審批負全責,必須親自到現場詳細了解動火部位和周圍情況,審查動火證審批程式是否完全,在確認符合安全條件後,方可簽字批准動火。

十、動火分析應符合下規定:

1、凡可能與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裝置、管道等部位的動火,均應加堵盲板與系統徹底隔離、切斷,必要時應掉一段聯接管道。

2、易燃、可燃物的裝置、管線、容器等,必須經清除沉積物,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後,方可動火。如進入裝置內動火,同時要辦「裝置內作業許可證。」

3、在用樹脂、塑料等可燃物質製造的容器、裝置內動火,要做好防火隔絕措施,防熾熱焊渣引的火災。

4、動火部位應備有適用的消防器材或滅火措施。

5、5級以上大風、停止室外動火作業。

十一、動火分析應符合下列規定:

1、取樣要有代表性,特殊動火的分析品要保留到動火作業結束。

2、取樣與動火的間隔不得超過30分鐘,如超過此間隔期或動火作業中間停止作業時間隔不得超過30分鐘,均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3、使用測爆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分析時,該儀器必須經被測物件的標準樣標定合格。

動火 用火管理制度

一 動火區內不准放易爆 可燃物和其它雜物,應配備一定量的消防器材。二 動火區要設立顯標誌,落實專人管理。三 在禁火區動火,均須辦 用火證 經營 儲存場所內禁止用電爐 煤氣取曖 熱飯等。四 用火證上應明確負責人 有效期 用火區域和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證一律由安全 防火 部門審批。五 在禁火區風使用電 氣...

動火 用火管理制度

5 各級審查批准人必須對動火作業的審批負全責,必須親自到現場詳細了解動火部位和周圍情況,審查動火證審批程式是否完全,在確認符合安全條件後,方可簽字批准動火。十 動火分析應符合下規定 1 凡可能與易燃 可燃物相通的裝置 管道等部位的動火,均應加堵盲板與系統徹底隔離 切斷,必要時應掉一段聯接管道。2 易...

動火 用火管理制度

規章制度 單位部門 日期 年 月 日 一 動火區內不准放易爆 可燃物和其它雜物,應配備一定量的消防器材。二 動火區要設立顯標誌,落實專人管理。三 在禁火區動火,均須辦用火證,經營 儲存場所內禁止用電爐 煤氣取曖 熱飯等。四 用火證上應明確負責人 有效期 用火區域和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證一律由安全 防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