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用火管理制度

2021-06-14 22:05:18 字數 4784 閱讀 9430

第一條為加強用火管理,防止事故發生,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適用于佳龍石化紡纖****。

第二條安全用火管理的範圍。在公司區域內具有火災、**危險場所內進行以下作業或使用其中設施均應納入安全用火管理範圍:

1、各種焊接、切割作業;

2、使用噴燈、火爐、液化氣爐、電爐;

3、燒烤煨管、熬瀝青、炒沙子、鎚擊(產生火花)物件和產生火花的作業;

4、生產區域臨時用電、使用不防爆的電動工具等;

5、使用雷管、炸藥等進行爆破作業。

6、在生產區域使用非防爆的電器。

第三條用火管理實行用火作業許可證制度,凡在用火管理範圍內的用火作業必須辦理用火作業許可證(樣式附後)。

第四條用火劃分級別。根據用火部位的危險程度,用火分為特殊用火,

一、二、**用火,固定用火。

(一)特殊用火

1、帶油、帶壓、帶有可燃介質或有毒介質的容器、裝置和管線一般不允許動火。確屬生產需要時,作為特殊用火處理;

2、節假日期間生產裝置一般不安排用火。

3、生產執行的關鍵裝置、要害部位一般不安排晚上用火。

(二)一級用火

1、正在生產的工藝裝置區;

2、各類罐區、油庫、有毒介質區、物料裝卸站;

3、有易燃可燃液體、氣體及有毒介質的幫浦房與機房;

4、易燃可燃物品及有毒物質裝卸區等;

5、工業下水及下水系統的隔油池、油溝、管道(包括距上述地點15公尺以內的區域);汙水處理有甲烷存在區域。

6、化學危險品倉庫;

7、輸送易燃、可燃液體和氣體的管廊。

(三)二級用火

1、停工檢修後,經過認真吹掃處理、化驗分析合格的工藝生產裝置;

2、從易燃、易爆及有毒裝置或系統拆除的容器、管線,已運到安全地點,並經過吹掃處理化驗合格者;

3、全廠的系統管網區;

4、生產裝置、罐區的非防爆場所及防火間距以外的區域。

6、工業汙水處理場、迴圈水場、涼水塔和動力站、減溫減壓站

(四)**用火

在生產區內,除特殊用火,

一、二級用火以外的臨時用火均屬**用火。

(五)固定用火

可在公司區域內沒有危險的區域,可劃出固定用火區,設立圍欄,訂出相應的管理措施,嚴格控制和監督。

第五條用火作業的審批

1、特殊用火作業的審批

特殊用火作業由申請用火部門(裝置)提出申請,並由工藝部門召集相關部門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並填寫用火作業許可證,經公司主管領導或委託人審查批准後,方可用火。

2、一級用火作業的審批

一級用火作業必需由工藝人員對用火部位進行徹底的工藝處理,經分析人員對動火裝置、管道、環境等進行**氣體檢測合格後,工藝值班長填寫用火作業許可證,然後申請用火部門(裝置)的區域主管或以上領導會同作業單位區域主管以上領導,對用火現場認真檢查,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然後在用火作業許可證上簽字。並由安全管理部門安全工程師負責對用火現場進行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可靠並逐項落實後,方可簽發用火作業許可證,准許用火;

對時間較長、區域較廣、專案較大的一級用火,應由申請用火部門(裝置)制定出安全技術措施,並由安全管理部門召集相關部門共同落實安全措施後,方可批准用火。

3、二級用火作業的審批

二級用火作業由工藝人員對用火部位進行徹底的工藝處理,工藝值班長填寫用火作業許可證,然後申請用火部門(裝置)的區域主管或以上領導會同作業單位區域主管以上領導對用火現場認真檢查,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然後在用火作業許可證上簽字,並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對用火現場進行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可靠並逐項落實後,方可簽發用火作業許可證,准許用火;

4、**用火作業的審批。**用火作業由作業單位提出申請,由管區所在部門(裝置)的專業技術人員對用火現場進行檢查並落實安全措施後,填寫用火作業許可證,並批准用火。

5、固定用火的審批

固定用火區的設定應由用火部門(裝置)提出申請,報安全管理部門審查,經公司主管領導批准。固定用火區應有明顯的標誌。

6、用火安全措施的確認,需在與本次用火有關的具體措施前劃「√」,其中條款的簽字,見各級動火票。

7、相關區域主管不在的情況下,需有該區域主管上級領導簽發,不得同級代簽。所有簽字未經本規定許可,嚴禁他人代簽。

第六條外來施工單位在用火管理範圍內施工用火作業,應由公司負責施工主管部門向動火點管轄區域部門(裝置)部門提出申請,由所管轄區域部門(裝置)的專業技術負責人會同工程專案甲方負責人及施工單位負責人落實防火措施,填寫用火作業許可證,派出監護人員並按用火等級審批許可權報請有關部門批准。

第七條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

特殊用火、一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二級用火作業許可證分日常用火和大檢修期間用火,日常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12小時,大檢修期間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3天;**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5天;固定用火點每月由公司組織相關部門等單位檢查認定一次。

第八條用火化驗分析

1、特殊用火、一級用火必須進行可燃氣體化驗分析;

2、二級用火、**用火是否進行可燃氣體化驗分析,由審批人根據用火現場實際情況確定,若不需要分析,其用火作業許可證「用火分析」欄一律用「/」表示;

3、取樣分析在用火前半小時內進行,分析結果填入用火作業許可證,化驗分析報告單須附在用火作業許可證存根上。化驗分析合格後。如出現超過2小時用火的情況,必須再次進行用火分析;間斷作業超過1小時,必須再次進行用火分析;

4、用火化驗分析標準:當可燃氣體**下限大於或等於4%時,指標為小於或等於0.5%為合格;**下限小於4%時,指標為小於或等於0.2%為合格;

5、用火分析工作由化驗室的化驗工完成,在用火作業許可證填寫分析結果,並簽字。

第九條用火作業的基本原則

1、凡在生產、儲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裝置、容器及管道上用火,應首先切斷物料**並加好盲板,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後,開啟人孔,通風換氣,並經分析合格,方可用火;

2、在正常執行生產區域內,凡可動可不動的火,一律不動;凡能拆下來的裝置、管線都要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用火,嚴格控制特殊用火和一級用火;

3、裝置進行大、中修時,要將易燃和有毒物料全部送到裝置外的罐區,並加盲板與裝置隔絕,工藝進行盲板登記,進行拆卸管理;

4、進入裝置內部用火,必須同時遵守《進入裝置(密閉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高處作業用火,必須同時遵守《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5、用火審批人必須親臨現場檢查落實防火措施後,方可簽發用火作業許可證;

6、用火作業過程中如果作業條件發生異常變化,必須立即停止作業,用火作業許可證同時作廢。

第十條用火作業過程的安全監督

用火作業實行「三不用火」,即沒有經批准的用火作業許可證不用火、用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用火。部門和消防隊的各級領導、安全和技術管理人員有權隨時檢查用火作業情況。在發現違反用火管理制度的作業或危險用火作業時,有權收回用火作業許可證,停止用火,並根據違章情節,對違章者嚴肅處理。

第十一條用火作業人員的資格和許可權

1、用火作業人員必須持有有效的焊接工種作業證;

2、用火作業人員應嚴格執行「三不用火」的原則;

3、用火作業人員對不符合「三不用火」原則的用火要求,有權拒絕用火。

第十二條用火監護人的資格和職責

1、用火監護人的資格。工藝車間必須對用火監護人進行培訓培訓,用火監護人必須有崗位操作合格證;必須了解用火區域或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裝置狀況;必須有較強的責任心,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必須有應對突發事故的能力;

2、用火監護人在接到用火作業許可證後,應在部門領導的指導下,逐項檢查落實防火措施;檢查用火現場的情況;用火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要及時採取措施;監火時要佩戴明顯標誌;用火過程中不得離開現場;如果有急事確需離開現場需停止用火,暫時收回用火人的用火作業許可證,當監護人回來後方可重新用火

3、用火監護人的許可權。當發現用火部位與用火作業許可證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時,用火監護人有權制止用火;當用火出現異常情況時有權停止用火;對用火人不執行「三不用火」又不聽勸助時,有權收回用火作業許可證,並報告部門領導。

第十三條用火範圍及監護範圍

1、特殊用火、一級用火和日常二級用火,限1處1張用火作業許可證,1名監護人;

2、大檢修期間的二級用火和**用火,限1處1張用火作業許可證,1名監護人可同時監護同一裝置區域內,同一作業面,直線距離小於15以內的用火,但最多不准超過3處。

第十四條用火作業界限劃分

1、外委用火時,由施工單位提出申請(外來單位參照第六條),由用火地點所轄區域部門負責辦理用火作業許可證,並指派用火監護人;

2、不同部門到另一部門所轄區域施工用火時,由提出申請的部門,填寫用火作業許可證,經所管轄區域部門負責人審查會簽,並由雙方部門共同落實防火措施,各派1名監護人,按用火級別進行審批後,方可用火;

3、在裝置內15公尺以內,對該裝置安全生產可能有威脅時,用火作業許可證必須由相關部門負責人在用火作業許可證「相關單位意見」一欄會簽,必要時加派用火監護人;

4、公用系統管廊:對在管廊物料管線上的用火,由界區管理部門負責監護,在管廊環境區域用火由用火部門負責監護。

第十五條生產裝置、要害部位及罐區維修的臨時用電,電氣部門可根據批准合格的用火作業許可證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的辦理要符合《臨時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機動車輛進入生產裝置區、罐區作業時,必須按照機動車輛進入生產裝置區、罐區安全管理規定,帶好阻火器,辦理機動車輛通行證後,方可進入。

第十七條用火作業許可證

1、用火作業許可證一式四聯,第一聯由安全管理部門存檔;第二聯由監護人持有,監火時隨身攜帶;第三聯存放在用火點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崗位,;第四聯為用火人持有,作業時隨身攜帶。

2、用火作業許可證是用火作業的憑證和依據,不得隨意塗改,不得代簽,有的欄目不需要填寫時,一律「/」表示;

3、用火作業許可證的存檔。特殊用火作業許可證、一級用火許可證、二級用火作業許可證、**用火作業許可證都由安全管理部門存檔;

4、用火作業許可證儲存期限為1年。

第十八條本制度未盡事宜和對用火管理中有爭議的問題,由安全管理部門協調裁決。

安全用火管理制度

施工動火前,必須事前向工程部及保安部申請,並辦理 動火作業許可證 動火前必須採取切實有效的防火安全措施。施工單位動火人必須持有效作業資格證。動火區域不准堆放可燃物品,施工人員嚴禁吸菸。施工人員必須遵守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機關 團體 企業 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和娛樂場所有關消防管理的規定。一...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用火用電制度 一 為了貫徹消防工作 預防為主,防消結合 的方針,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公安部 機關 團體 企業 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制定本制度。二 在建築物內實施裝飾裝修 安裝或拆除裝置 改擴建工程等需用火 用電,應向保衛處和修繕能源動力管理中心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實施。三 用電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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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處室要根據自身的工作特點 庫房儲存物資的性質,制訂相應的安全制度。校綜合治理工作小組定期對全校各處室進行防火檢查,發現火災隱患,立即採取措施予以消除。食堂伙房 配電房 焊接操作間等使用明火的部位要加強管理,固定專人負責操作時必須有人監護。操作間嚴禁堆放雜物,使用明火結束後,清理好現場,待確定無火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