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用火管理制度

2021-06-15 05:58:00 字數 820 閱讀 8478

施工動火前,必須事前向工程部及保安部申請,並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動火前必須採取切實有效的防火安全措施。

施工單位動火人必須持有效作業資格證。動火區域不准堆放可燃物品,施工人員嚴禁吸菸。

施工人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和娛樂場所有關消防管理的規定。

一、動火前「八不」:

1.防火、滅火設施不落實不動火。

2.周圍的易燃雜物未清除不動火。

3.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結構未採取安全防範措施不動火。

4.凡盛裝過油類等易燃物品的容器、管道、未經洗刷乾淨、排除殘存的油質不動火。

5.凡盛裝過氣體受熱膨脹有**危險的容器和管道不動火。

6.儲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未經排除易燃易爆物品不動火。

7.在高空焊接或切割作業時,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採取安全防護措施不動火。

8.未有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不動火。

二、動火中「六要」

1.動火前工程部值班工程師要跟進檢查各項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

2.施工人員要一人施工,一人在現場監護。

3.現場監督人員必須嚴格注意動火情況,發現不安全苗頭時,要立即停止動火。

4.保安部主管及工程部值班工程師要對施工動火現場定時巡查。

5.發現火災事故時,要及時撲救和報警。

6.施工動火人員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三、動火後「一清一查」

1.施工動火人員在動火結束後,應徹底清理現場火種。

2.動火結束後,保安部主管和工程部值班工程師應檢查現場,確保無任何隱患後在《動火作業許可證》動火結束欄簽字,並將《動火作業許可證》交到消防安全經理處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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