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頂山學院學生社團組織管理規章制度

2021-06-15 06:01:08 字數 5312 閱讀 266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學生社團是由高校學生依據興趣愛好自願組成,按照章程自主開展活動的學生組織。為規範學生社團的管理,充分發揮學生社團的育人功能,根據國家有關法律並結合我校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校團委授權學生社團聯合會作為學生社團管理機構,對學生社團進行具體管理。

第三條學生社團的基本任務

(一)遵循和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促進學生全面發展,提高學生綜合素質;

(二)開展健康有益、豐富多彩的課外活動,服務於大學生全面成長成才。

第四條學生社團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校規校紀。學生社團不得接收校外人員,社團成員必須是經學校正式註冊的平頂山學院在讀學生。

第二章學生社團的成立、註冊及招新

第五條關於學生社團組織申請成立的有關規定

(一)凡平頂山學院在籍學生,承認社團聯合會章程,願意組織學生開展社團活動,均可申請建立某一社團組織。由十名以上的學生發起,發起人必須具有開展該社團活動所必備的基本素質和能力,且未受過校紀校規處分。

(二)擬申請成立學生社團組織其活動內容要健康文明,積極向上,並具有鮮明的特色。

(三)申請成立學生社團組織,需填寫《平頂山學院社團申請表》需以書面形式遞交申請書和社團章程,社團章程內容一般包括社團組織名稱、建立目的、發起人情況、活動內容及形式、活動地點、擬招會員人數、是否收取會費、社團運作等。

(四)學生成立社團組織,必須先後經過所在院系團總支社團聯合會和校團委等相關部門批准,方可成立。不得到正式通知,不得進行招收會員等各項工作。

(五)學生申請成立社團時間在每學年年初,註冊期限為一學年。在學年內因某種原因停辦,需經批准部門同意,同時社聯登出其會籍。

第五條社團成立的程式:

(一)發起人向社聯提交社團籌備申請書,寫出成立該社團成立的必要性及社團發展計畫;

(二)經社聯同意後,發起人開始進行成立社團的籌備工作;

社團籌備工作包括:1. 擬定章程;2.

進行初步納新,納新成員須達到25人以上;3. 聯絡社團掛靠單位,並填寫社團成立申請書;4. 聯絡社團指導老師,指導老師必須是學院內具有講師(或相當於講師)及以上職稱的正式員工。

(三)籌備期結束後,發起人將籌備結果上報院社聯,並填寫社團成立申請表,同時準備所需上交的材料(1. 社團章程;2. 社團成員名單及****;3.

社團成立申請書;4. 社團登錄檔),社團進入試執行期(試執行期2個月)。

(四)試執行期結束後未出現任何問題的社團,可填寫社團登錄檔。上交社團登錄檔後社團正式成立。

第六條學生社團指導教師的聘請

(一)指導教師須為我校註冊的正式教師,校外人員、學生、客座教授、訪問學者、退休教師一般不得擔任;

(二)聘請教師作為社團指導教師須經教師本人同意,不得超過三名,指導老師要能對社團主要活動進行可行性、安全性論證,對社團會員進行業務培訓;

(三)社團在聘請指導教師時,須向學生社團聯合會上交所聘教師個人簡歷,個人簡歷應由該社團掛靠單位以及該指導教師所在院系團委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經學生社團聯合會批准並登記後,方可聘請為指導教師;

(四)指導教師經確認後,不得隨意更改,如有特殊情況,須向學生社團聯合會提交書面解釋,經批准後方可變動。

第七條有以下情況不得批准學生社團成立

(一)校內已經有性質相同或相近的學生社團,沒有必要成立;

(二)發起人中有受過校紀校規處分或是不合格社團主要負責人的;

(三)在申請籌備成立時弄虛作假的;

(四)沒有別於其它社團的特色品牌活動的;

(五)批准成立期限已到,社團的人數未達到原定最低限額的;

(六)沒有明確的活動目標的;

(七)沒有以社團形式開展活動之必要的;

(八)以營利和商業經營為目的的。

第八條已申報成立、但尚在審批之中就開展活動的準社團,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直至取消成立資格處分;造成惡劣影響的社團,對其負責人按學校相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第九條學生社團審批時間一般不超過兩周,對未獲批准的成立申請,學生社團聯合會須提出不予批准的書面意見。

第一十條對未經批准擅自成立或被取締後仍以學生社團名義進行活動且不聽勸阻者,學生社團聯合會將協同學校有關部門強行停止其活動,並對其負責人按學校相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第一十一條各學生社團在每學期開學初填寫《平頂山學院學生社團學期登錄檔》,在登錄檔中應寫明社團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及****、本學期工作計畫,並附全體社團成員名冊。

第一十二條各學生社團在學期末提交學期工作自評材料和主要社團學生幹部工作考核評定成績,交社團聯合會存檔備案。

第一十三條各社團每學年招收新會員的工作必須在學生社團聯合會的統一部署下進行,不得自行安排招收新會員。社團在完成招收新會員工作後,需在一周內將會員招收情況、註冊情況等材料交學生社團聯合會備案。

第三章學生社團活動規程

第十四條學生社團為非營利性組織,不得進行以營利為目的商業性活動,不得開展收費活動,也不得開展超出其宗旨的活動,社團活動需弘揚社會主義旋律,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有關要求,社團活動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十五條各學生社團的活動內容應與自己社團性質相適應,不應超越自己性質所規定的範圍,嚴重超越活動範圍經提醒仍不整改的社團,將被強制登出。

第十六條除因社團參加學校指定的大型活動或社會重大活動、校外重大比賽,並經校團委批准外,社團會員在社團活動與教學計畫安排的課程發生衝突時,一般不得請假或曠課,因參加本社團活動而擅自不上課者,視情節輕重處理。

第十七條學生社團在舉辦各種活動之前,須經指導教師、掛靠單位同意,向學生社團聯合會申請,經初步審核同意後,按要求上交活動策劃以及活動經費預算報告。未經掛靠單位及指導老師批准,不得開展任何形式的社團活動。不經批准任何社團不得以「校團委」或「學生社團聯合會」的名義開展活動。

否則,將由學生社團聯合會以公告方式予以禁止,並給予嚴肅處理。

第十八條學生社團開展任何活動應主動通知並接受學生社團聯合會對活動的考核,同時認真做好活動總結,並及時將活動總結及**交社團聯合會存檔備查。

第十九條學生社團舉辦下列活動,須經社團掛靠單位以及指導教師審核簽字(蓋章)後,由學生社團聯合會複核,報校團委批准:

(一)有涉外因素的活動。如涉及外籍人士的講座、報告等;

(二)需籌集經費(如社會贊助)的活動;

(三)收取費用的比賽、培訓班、學習班等活動;

(四)涉及政治敏感性、外來文化傳播、社會調查的活動;

(五)與校內其它單位或校外社團、單位聯合舉辦的活動;

(六)兩個以上(含兩個)社團聯合舉辦的活動;

(七)室外群眾性集會、沙龍及研討會等活動;

(八)涉及宗教、民族問題的活動。

第二十條學生社團不得組織除本協會會員之外的出遊、社會實踐、外出考察等校外活動。未經校團委批准擅自舉辦集體出遊、社會實踐、外出考察等校外活動,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警告直至取締處分,並對其負責人按學校相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若發生安全事故,其責任由社團自行承擔,並取消該社團及學生幹部參與本年度的任何評優資格。

學生社團組織本協會會員出遊等校外活動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在活動舉行兩周之前,提交《學生社團組織出遊活動申請表》。活動申請須經社團掛靠單位及社團指導老師審核簽字同意並報校團委備案後,社團方可組織外出;

(二)組織校外活動須由指導老師帶隊,並做好安全預案;

(三)活動結束後,社團負責人須及時將活動安全情況報告學生社團聯合會。

第二十一條學生社團活動懸掛宣傳條幅、擺放宣傳展板時要遵守社團宣傳工作規範。社團張貼廣告、公告等需署名,未經批准擅自張貼通知、廣告的社團活動視為違規。張貼的海報、通知等須內容真實,字跡端正,嚴禁使用不規範文字和不文明圖畫、標誌。

第二十二條學生社團舉行活動,未按審批程式進行審批和不遵守學生社團活動規程,視情節輕重,對該社團予以警告直至取締,並對其負責人按學校相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社團有下列情況,校社聯可責令其停止活動,進行整頓:

(一)無正式負責人的組織機構;

(二)活動範圍和內容與社團宗旨、章程相違背;

(三)不接受學校有關部門的規定和指導;

(四)財務出現較大差錯和混亂;

(五)骨幹成員有嚴重的違反國法、校紀的行為;

(六)成員盜用社團名義進行活動,

(七)出現其他應予停止活動,進行整頓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社團舉辦講座、報告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任何個人和未經批准的組織均不可以社團名義自行邀請校外人士舉辦講座、報告等。

(二)社團舉辦講座等室內活動需三天前向校團委提出申請,經同意後社團負責人持證明(校團委蓋章,審批人簽字)到有關部門借用活動場所。

(三)申請多**教室要填寫並向有關部門提交《多**教室非教學使用承諾書》和《多**教室申請表》。

(四)報告會、講座的秩序由社團負責維持,講座、報告會內

容與申請不符者,一切後果由該社團負責人承擔。

第二十四條社團出版刊物學生社團刊物,是指有固定的名稱、版本,有順序編號,定期或不定期出版的,用於學生社團內部指導工作、對外宣傳活動、交流經驗、交換資訊的非正式出版的報紙和期刊。

第二十五條學生社團刊物由校團委進行統一管理,社團內部刊物的編印和發行必須由本社團指導老師、學生社團聯合會審查,審批同意後,報校團委同意後進行註冊登記。

第二十六條學生社團創辦刊物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積極的為社團建設和發展服務的宗旨;

(二)有確定的主辦單位、明確的內容範圍及編輯方針;

(三)由本社團指導老師擔任主審;

(四)刊物內容健康積極,符合各項國家法規、學校管理條例和其它文字內容的有關規定;不得刊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學校管理條例以及可能在校內外造成不良影響的內容;

(五)有必需的資金,能夠自籌刊物編印過程中的各種費用;

(六)學生社團刊物出版時必須印有主辦單位、出版日期、主編姓名、主審老師姓名及承印單位,並送交三份到學生社團聯合會存檔;

(七)學生社團刊物因接受贊助而需為贊助單位做宣傳時,僅限於出現贊助單位及其主要產品的名稱,禁止為其提供任何其它形式的

廣告服務;

(八)學生社團刊物僅限於校內宣傳和交流,不得在校外公開陳列買賣,如需要與校外單位或個人交流的,須經校團委同意;

(九)已經登記後的學生社團刊物其名稱、主辦單位、主要負責人、資金**、發行範圍及方式、聯絡方法中如有變動,需及時到校

團委重新登記後,方可按改動後資訊出版刊物。

第二十七條學生社團創辦刊物,應在符合前款的情況下,由學生社團負責人向校團委提交申請及經費預算報告,申請上應寫明刊物的名稱、宗旨、主辦單位、主編、主審的意見、資金**、發行範圍及方式、聯絡辦法等。經校團委批准後註冊登記。此後,社團方可開始徵稿、籌集經費等有關出版刊物的準備工作。

第二十八條學生社團編輯每期刊物應印製樣刊乙份,上有刊物主編、主審老師的書面意見,交校團委審批同意後,方可正式出版。

第二十九條學生社團聯合會有權對違反規定的社團刊物,視情節輕重予以責令停刊整頓、沒收、直至取締,並對社團及主要責任人給予嚴肅處理。

第四章學生社團的管理及組織機構建設

第三十條為加強對社團工作的指導和管理,各社團負責人要準時參加由學生社團聯合會定期召開的社團負責人例會,對無故不到者,校社聯有權就行批評教育,多次教育未果將暫停其活動或罷免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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