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火 用火管理制度

2021-06-05 14:37:00 字數 1516 閱讀 4521

一、 動火區內不准放易爆、可燃物和其它雜物,應配備一定量的消防器材。

二、 動火區要設立顯標誌,落實專人管理。

三、 在禁火區動火,均須辦「用火證」,經營、儲存場所內禁止用電爐、煤氣取曖、熱飯等。

四、 用火證上應明確負責人、有效期、用火區域和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證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門審批。

五、 在禁火區風使用電、氣焊(割)、噴燈和在易燃、易爆區域使用電鑽、砂輪等,可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必須申請辦理動火證。

六、 動火作業分**管理:

1、特殊動火,指在處於執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和罐區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險的動火作業。

2、一級動火,是指易燃、易爆區域(即:甲類火災危險區域)的動火作業。

3、二級動火,指一級動火以外的動火作業。

七、 特殊動火和一級動火必須經分析合格後方可進行,其動火證的有效期為1天(24小時);二級動火也應該分析,二級動火證明有效期為6天(24小時)。

八、 動火證上應清楚標明動等級、動火有效期、申請**單位、動火詳細位置、工作內容(含動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動火分析的取樣時間、取樣點、分析結果、每年開始動火時間以及各項責任人和各級審批的簽名和意見。

九、 各項責任的職責

1、動火專案負責人對執行動火作業負全責,必須在動火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其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並向作業人員交待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2、動火人員在接到動火證後,要詳細核對其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和審批手續不完備作業。

3、動火監護負人員負責動火現場的安全防火檢查和監護工作,應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滅火手段的人擔當,監護人需在動火徵上簽字認可。

監護人在作業中不准離開現場,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作業,及時聯絡有關人員採取措施,作業完成後,要會同動火專案負責人、動火人檢查,消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4、動火分析人對分析結果負責,根據動火證的要求和現場情況,親自取樣分析,在動火證上如實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結果並簽字認可。

5、各級審查批准人必須對動火作業的審批負全責,必須親自到現場詳細了解動火部位和周圍情況,審查動火證審批程式是否完全,在確認符合安全條件後,方可簽字批准動火。

十、動火分析應符合下規定:

1、凡可能與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裝置、管道等部位的動火,均應加堵盲板與系統徹底隔離、切斷,必要時應掉一段聯接管道。

2、易燃、可燃物的裝置、管線、容器等,必須經清除沉積物,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後,方可動火。如進入裝置內動火,同時要辦「裝置內作業許可證。」

3、在用樹脂、塑料等可燃物質製造的容器、裝置內動火,要做好防火隔絕措施,防熾熱焊渣引的火災。

4、動火部位應備有適用的消防器材或滅火措施。

5、5級以上大風、停止室外動火作業。

十一、動火分析應符合下列規定:

1、取樣要有代表性,特殊動火的分析品要保留到動火作業結束。

2、取樣與動火的間隔不得超過30分鐘,如超過此間隔期或動火作業中間停止作業時間隔不得超過30分鐘,均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3、使用測爆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分析時,該儀器必須經被測物件的標準樣標定合格。

動火用火管理制度

5 各級審查批准人必須對動火作業的審批負全責,必須親自到現場詳細了解動火部位和周圍情況,審查動火證審批程式是否完全,在確認符合安全條件後,方可簽字批准動火。十 動火分析應符合下規定 1 凡可能與易燃 可燃物相通的裝置 管道等部位的動火,均應加堵盲板與系統徹底隔離 切斷,必要時應掉一段聯接管道。2 易...

動火 用火管理制度

5 各級審查批准人必須對動火作業的審批負全責,必須親自到現場詳細了解動火部位和周圍情況,審查動火證審批程式是否完全,在確認符合安全條件後,方可簽字批准動火。十 動火分析應符合下規定 1 凡可能與易燃 可燃物相通的裝置 管道等部位的動火,均應加堵盲板與系統徹底隔離 切斷,必要時應掉一段聯接管道。2 易...

動火 用火管理制度

規章制度 單位部門 日期 年 月 日 一 動火區內不准放易爆 可燃物和其它雜物,應配備一定量的消防器材。二 動火區要設立顯標誌,落實專人管理。三 在禁火區動火,均須辦用火證,經營 儲存場所內禁止用電爐 煤氣取曖 熱飯等。四 用火證上應明確負責人 有效期 用火區域和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證一律由安全 防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