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火工作票管理制度

2021-03-04 01:32:54 字數 5129 閱讀 7450

目錄前言1 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

2 引用標準

3 術語和定義

4 職責

5 管理內容與要求

6 檢查與考核

附錄a(規範性附錄) 一級動火工作票

附錄a(規範性附錄) 二級動火工作票

前言本標準的編制原則和要求符合企業標準體系的國家標準(gb/t15496—15498)、gb/t1.1《標準化工作導則第一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規則》、dl/t800—2001《電力企業標準編制規則》、dl/t600—2001《電力行業標準編寫基本規定》。

本標準的起草部門:安全監察部

本標準的歸口管理及解釋部門:安全監察部

本標準起草人:

本標準審核人:

本標準審定人:

本標準批准人:

1 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

本制度規定了國電吉林江南熱電****動火工作票管理工作的內容與方法、檢查與考核。

本制度適合於國電吉林江南熱電****動火工作票管理工作。

2 引用標準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檔案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dl408—1991 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發電廠和變電所電氣部分、電力線路部分)

dl5027—1993 電力裝置典型消防規程

gb/t800—2001 電力行業標準編制規則

dl/t600—2001 電力標準編寫的基本規定

電安生[1994]227號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

中國國電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規定

中國國電集團公司發電企業工作票管理制度

中國國電集團公司發電企業基礎管理標準(火電)

3 術語和定義

3.1 動火工作係指焊接、氣割和其他一切明火工作(包括使用電爐烘烤、噴燈工作等)。

3.2 一級動火區:是指火災危險性很大,發生火災時後果很嚴重的部位或場所。

3.3 二級動火區:是指一級動火區以外的所有防火重點部位以及禁止明火區。

4 職責

4.1 安全監察部門是公司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行使消防監督、檢查、考核的權力,負責對各單位的消防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4.2 安全監察部門負責對動火作業進行監督、檢查,安監人員對違章動火作業應及時檢查、制止。對違反《動火工作票管理制度》的違章行為提出考核意見。

4.3 安全監察部門對危險部位的動火作業,可以要求消防人員到現場監督。

4.4 各部門(分場)應嚴格執行《動火工作票管理制度》。

4.5 動火工作票中所列人員的安全責任

4.5.1 各級審批人員及工作票簽發人應對下列事項負責:

4.5.1.1 工作的必要性和期限。

4.5.1.2 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正確完備。

4.5.1.3 安全地進行動火工作。

4.5.1.4 動火工作負責人、執行人、監護人、許可人合格。

4.5.2 執行許可人應對下列事項負責

4.5.2.1 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正確完備,符合現場條件。

4.5.2.2 動火裝置與執行裝置確已隔絕。

4.5.2.3 向工作負責人交待執行所做的安全措施並和工作負責人共同到現場檢查安全措施是否已正確地執行。

4.5.3 工作負責人應負責

4.5.3.1 正確安全地組織動火工作。

4.5.3.2 檢修應做的安全措施並使其完善。

4.5.3.3 向有關人員布置動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進行安全教育。

4.5.3.4 負責聯絡化學分場檢測人員並提供動火分析的取樣點。

4.5.3.5 始終監督現場動火工作。

4.5.3.6 辦理動火工作票開工和終結。

4.5.3.7 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

4.5.4 消防監護人應負責

4.5.4.1 動火現場配備必要的、足夠的消防設施。

4.5.4.2 檢查現場消防安全措施的完善和正確,現場可燃氣體和可燃液體的揮發物含量或粉塵濃度經檢測符合要求,並在動火工作票簽字確認。

4.5.4.3 始終監視現場動火作業的動態,發現火情及時撲救。

4.5.4.4 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

4.5.5 動火執行人職責

4.5.5.1 動火前必須收到經審核批准且允許動火的動火工作票。

4.5.5.2 按本工種規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4.5.5.3 全面了解動火工作任務和要求,並在規定的範圍內執行動火。

4.5.5.4 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清理並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

4.5.6 檢測人員應負責

4.5.6.1 對其分析手段和結果負責。(燃油氣含量≤0.2%,煤粉塵≤20g/m3,氫氣含量≤3%)

4.5.6.2 要親臨現場,按動火所在部位負責人提供的取樣點逐一取樣分析,在動火工作票上如實填寫取樣時間,分析資料及結論後簽字。

4.5.6.3 分析過的樣品,要保留到該項動火作業結束。

4.6 各級人員在發現防火安全措施不完善、不正確或動火工作過程中發現有危險或違反有關規定時,均有權立即停止動火工作,並報告上級防火責任人。

5 管理內容與辦法

5.1 動火工作票管理標準

5.1.1 凡涉及動火工作的各級人員,應熟知本管理標準並結合安全生產常識每年考試一次。

5.1.2 對認真執行本管理標準且成績顯著者,將給予表揚、獎勵或記功。對違反或不執行本管理標準者,按情節輕重和實際造成後果的嚴重程度,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5.1.3 動火工作係指焊接、氣割和其他一切明火工作(包括使用電爐烘烤、噴燈工作等)。

5.1.4 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以及禁止明火區如需動火工作時,必須執行動火工作管理標準。

5.1.5 根據火災「四大」原則,動火工作分為二級(「四大」指發生火災危險性大、損失大、**大、影響大)。

5.1.5.1 一級動火區:

a)油區及油庫圍牆內。

b)油碼頭引橋岸端以內。

c)輸油、燃油系統及與油系統相連線的汽管道。

d)氫氣系統及製氫站圍牆內。

e)危險品倉庫及汽油站內。

f)液化氣站內。

g)變壓器、蓄電池室、電纜間、電纜溝、電纜隧道、電纜豎井及電纜支架上有可能引燃電纜的動火作業。

h)鍋爐製粉系統,指鍋爐的粉倉內、粉倉上方明火作業有可能造成粉塵**的、絞龍、細粉分離器等區域、除此之外的鍋爐製粉系統列為二級動火區域(確無積粉或裝置解體後確無粉塵飛揚者可不開動火工作票)。

i)汽輪機油系統。

j)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場所;生產現場加油站。

k)儲存過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容器及與此連線的系統和輔助裝置。

5.1.5.2 二級動火區:

a)與油系統能斷開或加堵板隔離的汽管道。

b)油管道支架及其支架上的其他管道。

c)氫系統管道及氫冷發電機上下周圍30 公尺範圍內。

d)有可能造成火花飛濺落至易燃易爆物體(包括電纜)附近的動火工作。

e)控制室、排程室、檔案室、計算機室、通訊機房及各種電子間。

5.2 動火工作票的填寫

5.2.1 動火工作票應一事、一地辦理,不得兼辦。要用鋼筆或碳素筆填寫,應字跡清楚、內容正確,不得塗改。

5.2.2 「動火工作負責人」欄的填寫,工作監護人即為動火工作負責人;乙個工作組動火,應將該工作組的工作負責人姓名填入此欄;幾個班組進行綜合檢修,應將總工作負責人姓名填入此欄。

5.2.3 「班組」欄,乙個班組檢修,班組欄填寫工作班組全稱;幾個班組進行綜合檢修,則班組欄填寫檢修單位。

5.2.4 「動火地點及裝置名稱」欄應寫明具體的動火工作地點,應標明裝置名稱。

5.2.5 「動火工作內容」欄應寫明具體的裝置動火工作內容。

5.2.6 「申請動火時間」欄應寫明計畫完成該項動火工作所需要的時間。一級動火工作票的有效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二級動火工作票的有效時間不得超過48小時。

5.2.7 「執行應採取的安全措施」欄的內容措施應完整。

5.2.7.1 凡動火工作需執行人員做隔離、沖洗等防火安全措施的,則將措施填寫在此欄內;否則填寫「無」;嚴禁此欄為空。

5.2.7.2 動火裝置與執行裝置確已隔斷所採取的安全措施。

5.2.7.3 核實檢修提出的防火和滅火措施是否正確和完善。

5.2.7.4 考慮動火裝置周邊易燃易爆物品的隔離措施。

5.2.8 「檢修應採取的安全措施」欄的內容措施應詳細完整

5.2.8.1 動火工作需要的工器具使用、放置措施,如氧氣、乙炔瓶分開放置,相距不小於8公尺。

5.2.8.2 動火裝置與易燃易爆物品的隔離措施。

5.2.8.3 根據現場可燃物配備正確的滅火器材的措施。

5.2.8.4 現場防火監護措施。

5.2.8.5 工作完畢後,清理現場遺留火種的措施。

5.2.9 「執行應採取的安全措施已做完」欄:

由工作許可人填寫,應填寫「執行應採取的安全措施」欄內提出安全措施在現場的落實情況,以及現場動火裝置與執行裝置隔離後的安全措施情況。

5.2.10 「動火應採取的安全措施已做完」欄:由動火負責人填寫,應填寫「動火應採取的安全措施」欄內提出安全措施在現場的落實情況,以及現場防火和滅火的安全措施情況。

5.2.11 「應配備的消防設施和採取的消防措施已符合要求,可燃性、易爆氣體含量或粉塵濃度測定合格」簽字欄:

由化學測量人員測量後在檢測欄上簽字確認;動火監護人在經過上述檢查確認後,在消防監護人簽字欄上簽字確認。

5.2.12 「允許動火時間」欄:由值長填寫。填寫時,應根據動火現場的實際情況、動火裝置的隔離情況,以及防火和滅火的準備情況,決定是否准許動火。

5.2.13 「結束動火時間」欄:

由值長填寫。動火工作結束後,應檢查動火現場的工作確已結束,現場確已清理乾淨,工作班成員確已撤離現場,無遺留火種,方能辦理動火工作票終結手續。

5.3 動火區域的測量

5.3.1 動火申請部門在辦理動火工作票前, 應根據動火地點、動火裝置有無易燃易爆介質決定是否需要對動火區域進行測量。若需要測量,應主動與化學分場檢測部門聯絡安排檢測工作。

5.3.2 測量人接到通知後,對現場指定地點或裝置進行測量,並根據測量結果和標準確定是否准許動火作業。

5.3.3 對動火工作票中的粉塵、可燃氣體、氫氣的檢測規定如下:

a)在粉塵濃度大的場所,須在測定粉塵濃度合格後,方可辦理動火工作票手續,進行動火作業,粉塵濃度的檢測由安監部門組織進行(煤粉塵不大於20 克/立方公尺)。

動火工作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制度規定了國電樂東發電 機組除錯期間 以下簡稱 公司 動火工作票管理工作的內容與方法 檢查與考核。第二條本制度適合於國電吉樂東發電 機組試運期間的動火工作票管理工作 第三條動火工作票管理工作的術語和定義 1 動火工作係指焊接 氣割和其他一切明火工作 包括使用電爐烘烤 噴燈工作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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