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火工作票管理標準

2023-01-22 01:51:06 字數 4996 閱讀 7207

本制度規定了天富天河熱電動火工作票管理工作的內容與方法、檢查與考核。

本制度適合於天富天河熱電動火工作票管理工作。

dl5027—1993 《電力裝置典型消防規程》

gb/t800—2001 《電力行業標準編制規則》

dl/t600—2001 《電力標準編寫的基本規定》

《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火電廠動力部分)

《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變電部分)

《電力建設典型消防規程》dl5027-93

天富集團公司 《安全生產工作規定》

天富集團公司 《發電企業工作票管理制度》專業術語

3.1 動火工作係指焊接、氣割和其他一切明火工作(包括使用電爐烘烤、噴燈工作等)。

3.2 一級動火區:是指火災危險性很大,發生火災時後果很嚴重的部位或場所。

3.3 二級動火區:是指一級動火區以外的所有防火重點部位以及禁止明火區。

4.1 安全監察部負責對動火作業進行監督、檢查,對危險部位的動火作業,消防人員應到現場監督。

4.2 安全監察部應做好防火工作,消防專責、安監人員檢查中應及時制止違章動火作業。

4.3 安全監察部應對動火部門嚴格執行《動火工作票管理制度》,對危險性較大的動火作業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動火工作票管理制度》的違章行為提出考核意見。

4.4 動火工作票中所列人員的安全責任

4.4.1 各級審批人員及工作票簽發人應對下列事項負責:

4.4.2 動火工作的必要性和期限。

4.4.3 動火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正確完備。

4.4.4 動火工作負責人、執行人、監護人、許可人合格。

4.4.5 執行許可人應對下列事項負責。

4.4.5.1動火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正確完備,符合現場條件。

4.4.5.2動火裝置與執行裝置確已隔離。

4.4.5.3向工作負責人交待執行所做的安全措施並和工作負責人共同到現場檢查安全措施是否已正確地執行。

4.4.6 工作負責人應負責。

4.4.6.1 正確安全地組織動火工作。

4.4.6.2 檢修單位應做的安全措施並使其完善。

4.4.6.3向有關人員布置動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進行安全教育。

4.4.6.4始終監督現場動火工作。

4.4.6.5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

4.4.7 消防監護人應負責

4.4.7.1動火現場配備必要的、足夠的消防設施。

4.4.7.2檢查現場消防安全措施的完善和正確。

4.4.7.

3測定或由生產副總指定專人測定動火部位、現場可燃氣體和可燃液體的揮發物含量或粉塵濃度符合要求,並將所測數值填寫在動火工作票上(燃油氣含量≤0.2%,煤粉塵≤20g/m3,氫氣含量≤3%)。

4.4.7.4始終監視現場動火作業的動態,發現火情及時撲救。

4.4.7.5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

4.4.8 動火執行人職責

4.4.8.1動火前必須收到經審核批准且允許動火的動火工作票。

4.4.8.2按本工種規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4.4.8.3全面了解動火工作任務和要求,並在規定的範圍內執行動火。

4.4.8.4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清理並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

4.5 各級人員在發現防火安全措施不完善、不正確或動火工作過程中發現有危險或違反有關規定時,均有權立即停止動火工作,並報告上級防火責任人。

5.1 動火工作票管理標準

5.1.1 凡涉及動火工作的各級人員,應熟知本管理標準。

5.1.2 對違反或不執行本管理標準者,按情節輕重和實際造成後果的嚴重程度,給予經濟處罰。

5.1.3 動火工作係指焊接、氣割和其他一切明火工作(包括使用電爐烘烤、噴燈工作等)。

5.1.4 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以及禁止明火區如需動火工作時,必須執行動火工作管理標準。

5.1.5 根據火災「四大」原則,動火工作分為二級(「四大」指發生火災危險性大、損失大、**大、影響大)。

5.1.5.1 一級動火區:

a) 油區及油庫圍牆內。

b) 輸油、燃油系統及與油系統相連線的汽管道,在有洩漏情況的充油管線周圍5公尺以內。

c) 危險品倉庫內。

d) 變壓器、蓄電池室、電纜間、電纜隧道、電纜豎井及電纜支架上及四周5公尺

e) 以內有可能引燃電纜的動火作業。

f) 汽輪機油系統、給水幫浦油系統。

g) 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場所。

h) 柴油發電機室、柴油消防幫浦、油處理室內及其四周5公尺以內。

5.1.5.2 二級動火區:

a) 與油系統能斷開或加堵板隔離的汽管道。

b) 無洩漏情況的油管道支架及其支架上的其他管道。

c) 有可能造成火花飛濺落至易燃易爆物體(包括電纜)附近的動火工作。

d) 控制室、排程室、檔案室、計算機室、通訊機房及各種電子間。

5.2 動火審批許可權

5.2.1 一級動火工作票由專業點檢員或各班組班長、技術員擔任動火工作負責人,動火部門主任簽發,安全、消防負責人審核,分管生產的副總及以上領導批准。

5.2.2 二級動火工作票由申請動火班組專責工以上人員擔任動火工作負責人,由動火部門管理人員簽發,安全、消防專責審核,動火部門主任批准。

5.3 動火工作票的執行程式

5.3.1 動火工作票填寫

5.3.1.1 動火工作票由動火工作負責人填寫,動火工作票應一式二份(乙份由工作負責人收持;乙份由執行許可人收持。

5.3.1.2 動火工作票應編號按要求填寫。

5.3.1.3 該項工作涉及到其他部門的防火裝置時,動火工作負責人通知相關部門領導簽字認可。

5.3.1.4 安全監察部對工作內容和安全措施審核無誤後簽字認可。

5.3.1.5 領導(副總及以上領導)再次對工作內容和安全措施審核無誤後簽字批准。

5.3.1.6 動火工作許可

5.3.1.7 動火工作負責人到值長處辦理接票手續。工作許可人對安全措施進行審核,必要時對其進行補充完善。

5.3.1.8 可燃氣體的測量結果合格,動火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確已執行。方可辦理工作許可開工手續。

5.3.1.9 一級動火工作時,動火部門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安全、消防專責應始終在現場監護。

5.3.1.10 二級動火工作時,動火部門負責人應指定人和消防專責始終在現場監護。。

5.3.1.

11 一、二級動火工作在次日動火前必須重新檢查防火安全措施。測定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揮發物含量或粉塵濃度合格,並經安全、消防專責共同認可、簽字,方可重新動火。

5.3.1.

12 一級動火工作的過程中,應每隔2至4小時測定一次現場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揮發物含量或粉塵濃度是否合格,當發現不合格或異常公升高時應立即停止動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險情前不得重新動火。

5.3.1.13 對動火工作票中的粉塵、可燃氣體的檢測規定如下:

a) 在粉塵濃度大的場所,須在測定粉塵濃度合格後,方可辦理動火工作票手續,進行動火作業,粉塵濃度的檢測由安全監察部門組織進行(煤粉塵不大於20克/立方公尺)。

b) 在油區內、油系統的裝置和管道、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場所、儲存或儲存過可燃(易燃)氣體(液體)的容器及其連線裝置等處,須在測定可燃氣體濃度合格後,方可辦理動火工作票手續,進行動火作業。

5.3.1.14 動火工作必須按照下列原則認真執行:

a) 有條件拆下的構件,如油管、法蘭等,應拆下移至安全場所動火。

b) 可以採用不動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樣能夠達到效果時,應採用代替的方法處理。

c) 盡可能地把動火的時間和範圍壓縮到最低限度。

5.3.1.15 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嚴禁動火工作

a) 油車停靠的區域.

b) 壓力容器或管道未洩壓前。

c)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乾淨並通大氣前.

d) 風力達五級以上的露天作業。

e) 遇有火險異常情況未查明原因和消除前。

f) 動火工作票的審批手續和安全措施不全,動火許可手續未辦。

g) 生產現場突發事故,處理過程中,涉及動火系統、裝置時。

5.3.2 動火工作間斷或延期

5.3.2.1 動火工作在間斷時應清理現場,認真檢查和消除殘留火種。

5.3.2.2 重新工作前必須檢查防火安全措施。重新測定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揮發物含量或粉塵濃度合格。

5.3.2.3 工作任務不能按動火工作票批准的期限完成,工作負責人應在批准的完工期限前2小時向工作許可人(值長或值班負責人)申明理由,經值長、值班負責人批准辦理延期手續。

5.3.2.4 動火工作延期後,值長、值班負責人應將工作延期時間記錄在執行日誌上。

5.3.3 動火工作終結

5.3.3.1 動火工作在終結時應認真清理現場,徹底檢查和消除殘留火種。

5.3.3.2 由動火工作負責人持動火票會同工作許可人到現場檢查驗收無誤後,雙方簽名結束動火工作票,在工作終結時間上蓋(已終結) 印章。

5.3.3.3 動火工作終結後,值長、值班負責人記錄在執行日誌上。

5.3.3.4 動火工作終結後工作許可人收執的動火工作票保留在執行部門,動火工作負責人收執的動火工作票儲存在動火部門,儲存期一年。

5.3.3.5 動火工作票簽發人不得兼任該項工作的工作負責人,動火工作負責人可以填寫動火工作票。

5.3.3.6 動火工作票上簽名嚴禁他(她)人代簽。

5.3.3.7 與執行裝置無關的動火工作,亦應嚴格執行《動火工作票管理標準》。

6.1 動火執行管理流程(見附錄c)。

6.2 動火工作負責人根據工作任務及作業環境填寫動火工作票。

6.3 簽發人審核無誤或補充安全措施後,簽發動火工作票。

6.4 安監、消防專責人審核動火措施並到場監護。

6.5 一級動火票經副總以上領導審核批准。

6.6 動火部門按規定配備消防器材或採取防火措施。

6.7 執行人員到場測定可燃氣體濃度合格,

6.8 具備條件後,動火作業開工。

6.10 動火作業過程中按規定時間測定可燃氣體濃度。

6.11 動火作業完畢,清理現場衛生及殘留火種,辦理動火作業終結手續。

8.1 本制度的執**況由安全監察部負責檢查與考核。

8.2 依據本制度和公司經濟責任制相關規定進行考核。

(規範性附錄)

動火工作票制度

為貫徹電力工業 安全第 一 預防為主 及消防工作 預防為主 防消結合 的方針,加強動火管理工作,保障裝置和人身安全,依據 電力裝置典型消防規程 特制訂本制度。本制度適應於全廠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以及禁止明火區的動火管理工作。一 動火工作票的填用 根據動火區域的劃分,分別填用 一 二級動火工作票 l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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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火工作票管理制度

目錄前言1 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 2 引用標準 3 術語和定義 4 職責 5 管理內容與要求 6 檢查與考核 附錄a 規範性附錄 一級動火工作票 附錄a 規範性附錄 二級動火工作票 前言本標準的編制原則和要求符合企業標準體系的國家標準 gb t15496 15498 gb t1.1 標準化工作導則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