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火作業管理標準

2021-03-04 02:15:07 字數 4837 閱讀 2606

廣州珠江電廠2010-06-24發布2010-06-24實施

1 廣州珠江電廠企業標準

q/zd-212.06-2010

代替 q/zd-212.06-2006;q/zd-212.06-2001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廣州珠江電廠在本廠明火禁區動火作業管理的職責、管理內容要求與方法、檢查與考核。

本標準適用於廣州珠江電廠動火作業的管理。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檔案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2023年5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工業部《電力裝置典型消防規程》。 《「兩票」管理指南》—中國水利電力出版社

3 管理職責

3.1 動火工作負責人的安全責任

3.1.1 負責辦理動火工作票手續,並正確安全地組織動火工作,檢查動火措施並使其正確完備。

3.1.2 向工作班成員布置動火工作內容和範圍,交待清楚防火和滅火等安全措施。 3.1.3 要始終監督現場的動火工作,在出現不安全情況時要及時制止動火。

3.1.4 應做到「三不動火」,即:沒有動火工作票不動火;動火手續不完善不動火,安全措施未做好不動火。

3.1.5 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檢查現場,做到不留任何火種。

q/zd-212.06-2010

2 3.2 動火工作許可人的安全責任

3.2.1 負責審查動火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是否符合現場條件。

3.2.2 負責審查動火裝置與執行裝置是否已隔離。

3.2.3 負責審查現場安全措施確已完善和正確地執行。

3.2.4 負責向工作負責人交代清楚執行所做的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項是否完善。 3.3 消防監護人的安全責任

3.3.1 檢查動火現場是否配備必要的、足夠的消防設施。 3.3.2 檢查現場消防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3.3.3 指定專人測定動火部位或現場可燃性氣體或粉塵濃度是否符合要求。

3.3.4 始終監護現場動火作業的全過程,發現失火及時撲救。

3.3.5 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保證現場無殘留火種。

3.4 動火執行人的安全責任

3.4.1 動火前必須收到審核批准且允許動火的動火工作票。 3.4.2 按本工種規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3.4.3全面了解動火工作任務和要求,並在規定的範圍內執行動火。

3.4.4 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清理並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

3.5 各級審批人員及動火工作票簽發人的安全責任 3.5.

1 負責審查工作的必要性。

3.5.2 負責審查工作是否滿足安全要求。

3.5.3 負責審查工作票上所列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3.5.4 負責檢查動火工作現場是否安全。

4 管理內容要求與方法

4.1 動火作業及明火禁區:

4.1.1凡是在明火禁區進行焊接與切割作業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噴燈、電鑽、砂輪

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均屬動火作業。

4.1.2 以下範圍屬明火禁區:

燃油罐區、燃油幫浦房、廢油池、卸油幫浦房、油系統(包括鍋爐燃油系統,汽輪機主機、小機潤滑油系統、抗燃油系統,風機油站等)、製氫站、氨站、氫氣系統、氨氣系統、脫硫系統的吸收塔和淨煙氣煙道、集控室、通訊機房、計算機房、繼保室、配電室、廠用電室、檔案室、輸煤皮帶通道、煤場、煤碼頭、原煤倉(包括輸煤系統除塵器)、給煤機平台、磨煤機、電纜夾層及電纜隧道、變壓器、油處理室、公升壓站、主變與廠高變區域隔離圍欄內、倉庫及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場所等。 4.1.

3凡是在「明火禁區」範圍內需要動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工作票手續。 4.2 下列地點如需明火作業,必須填寫一級動火工作票 4.

2.1 加油站、油庫圍牆以內,燃油管道5m以內。

4.2.2 氫冷發電機本體及周圍5m以內,高至行車軌道及屋頂,機0m、負公尺的氫管道附近5m以內。

4.2.3 製氫站圍牆內、氫氣系統、氫管道及其兩側5m以內。

4.2.4氨站圍牆內、氨氣系統、氨管道及其兩側5m以內。

4.2.5 製氫站、氨站圍牆外10m以內。

4.2.6 控制室、保護室、蓄電池室內、易燃易爆倉庫、油庫及油處理室。

4.2.7 製粉系統、煤粉倉、原煤鬥、電氣充油裝置和全廠電纜溝、電纜夾層。

4.2.8 生產現場的油系統(包括鍋爐燃油系統,汽輪機主機、小機潤滑油系統、抗燃油系統,風機油站等)。

4.2.9 脫硫系統的吸收塔和淨煙氣煙道。

4.3 除一級動火區以外的所有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及禁止明火區,必須填寫二級動火工作票。

4.3.1 氫冷發電機及氫管道5m以外、10m以內的明火作業。 、

4.3.2氨管道5m以外、10m以內的明火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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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4.3.3 蓄電池、油處理室周圍5m以外、10m以內的明火作業。

4.3.4 輸煤系統(不包括原煤鬥、煤粉倉)。

4.4 嚴禁動火作業情況

4.4.1 油船、油車停靠的區域。

4.4.2 壓力容器或管道未洩壓前。

4.4.3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乾淨前。

4.4.4 風力達5級以上的露天作業。

4.4.5 遇有火險異常情況未查明原因的消除前。

4.5 動火工作票的填寫要求

4.5.1確因工作需要在禁火區域進行動火作業的,由對動火工作現場熟悉的並具備相關資格的動火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負責人員填寫,工作票上應寫明動火裝置名稱、工作地點及內容,並畫好示意圖,檢修工作負責人負責填寫好「檢修應採取的安全措施」欄,工作票簽發人負責審核補充;執行接票人員負責填寫「執行應採取的安全措施」欄;消防部門負責人、消防監護人負責填寫「消防應採取的安全措施」欄。

4.5.2 「檢修應採取的安全措施」是指在動火工作中檢修對動火區工作範圍所採取的安全措施或要求執行採取的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項,具體內容包括:

4.5.2.1 動火工作使用的器材放置安全要求。如氧氣、乙炔氣瓶的放置距離要求等。 4.5.2.2 動火裝置與易燃易爆品的隔離措施等。

4.5.2.3 根據現場可燃物配備正確的滅火器材措施。

4.5.2.4 現場的監護措施。

4.5.2.5 工作完畢後清理現場遺留火種的措施等。

4.5.3 「執行應採取的安全措施」是指在動火區工作中涉及對執行裝置有影響而應採取的措施及注意事項,具體內容包括:

4.5.3.1 凡動火工作需執行人員做隔離、沖洗等防火安全措施的。若無則填寫「無」,

嚴禁此欄空缺。

4.5.3.2 動火裝置與執行裝置確已隔斷所採取的安全措施。

4.5.4 「消防應採取的安全措施」內容包括:

4.5.4.1 核實檢修提出的防火和滅火措施是否正確和完善。

4.5.4.2 指導檢修人員防火和滅火工作措施。

4.5.4.3 現場防火監護措施。

4.5.4.4 考慮動火裝置周邊易燃易爆品的隔離措施。

4.5.5 一級動火票的有效時間不得超過1天(24h);二級動火工作票的有效時間不得超過7天(168 h)

4.5.6 動火工作票的填寫採用手寫票,必須使用標準的名詞術語、裝置雙重名稱。 4.5.7 動火工作票必須用鋼筆或原子筆填寫,要做到字跡工整、清楚,不得塗改、刮改。

4.5.8動火工作票一式三份,乙份由動火工作負責人收執(黃色聯),乙份由動火執行人收執(粉紅色聯),乙份由執行許可人收執(白色聯)。

動火工作終結後,各聯交所在部門(班組)儲存。執行現場儲存的動火工作票按月審核統計,並將統計結果報給安健環部,審核統計過的動火工作票至少應保留三個月。

4.5.9 動火工作票應按統一格式(附錄

一、二),按事先進行編號的順序使用(工作票編號按流水號)。

4.6 動火工作票的審批

4.6.1 已填寫好的動火工作票(含檢修、執行、消防等應採取的安全措施)按照審批人簽章欄原則上要求從左至右順序進行逐級審批。

4.6.2 一級動火工作票審批:

「工作票簽發人」欄由廠部已批准的具備一級動火票簽發資格對應的部門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簽發(外委單位動火票由委託部門領導簽發);「消防部門負責人」欄由安健環部消防隊隊長(副隊長)或指定當班班長審核簽名;「安監部門負責人」欄由安監高階主管及以上安監人員審核簽名;「廠部批准人」欄由電廠生產領導批准簽名;「值長」欄由當班值長接收動火工作票審核簽名。

4.6.3 二級動火工作票審批:

「工作票簽發人」欄由廠部已批准的具備二級動火票簽發資格對應的部門人員簽發(外委單位動火票由委託部門領導簽發);「消防人員」欄由消防監護人(部門義務消防員)審核簽名;「安監人員」欄由相應部門安全主管(或安健環安監主管)審核簽名;「批准人(值長)」欄由當班值長批准簽名;「單元長」欄由當班單元長接收動火工作票審核簽名;

4.7 動火工作票簽發、審批注意事項

4.7.1 動火工作票簽發人不得兼任該項動火工作票負責人,動火工作票的審批人、消防監護人不得簽發動火工作票。

4.7.2 動火工作票不得代替檢修工作票。

4.7.3 動火工作必須按照以下原則從嚴掌握。

4.7.3.1 有條件拆下的構件,如油管、法蘭等應拆下來移至安全場所。

4.7.3.2 可以採用不動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樣能夠達到效果時,盡量採用代替的方法處理。

4.7.3.3 盡可能地把動火的時間和範圍壓縮到最低限度。 4.8 動火工作票的辦理、終結程式

4.8.1 動火工作票審批完成後,由工作負責人持工作票到執行單元長處辦理工作票許可手續。

辦理一級動火票時,單元長負責安排執行當班人員按照時間間隔對動火區域的所含可燃氣體、粉塵濃度進行定期測量,並由測量人將測量值和結論、測量時間、測量人、測量儀器等填在工作票內。

4.8.2 檢修、執行及消防應採取的安全措施已完成後,分別由相關的工作負責人、執行許可人、消防監護人簽名確認。

4.8.3 各種動火安全措施均已落實後,按照

一、二級動火工作票要求分別由值長或單元長辦理動火許可手續。

動火作業管理

八 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現場必須有可燃氣體檢測儀隨時監測,直至動火作業結束。九 高空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如有可燃物 空洞 陰井 地溝 水封等應檢查分析,並採取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 災 事故。十 拆除管線和地面進行動火作業,周圍有可燃物,應採取防火措施,動火點附近如有陰井 地溝 水封等應進行檢查分析,並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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