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2021-03-04 07:52:34 字數 4899 閱讀 9648

附件2:

xx公司管理標準

xx 04 01 g 004-2011

2011-12-30發布2012-01-10實施

xx公司發布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動火作業安全管理的職責、動火作業類別、動火作業級別劃分、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的審批程式和審批許可權、動火分析規定、動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期限、動火作業各級人員職責、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動火證》的管理、檔案和記錄、《動火作業許可證》格式規範。

本標準適用於本公司禁火區內的動火管理工作。

2 職責

2.1 安全環保部是全公司動火、用火管理的歸口部門,負責全公司動火(用火)作業的歸口管理。

2.2 各二級單位負責所屬區域動火(用火)作業的安全管理。

3 動火作業類別

3.1動火作業是指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定以外的非常規作業,如動用氣割、氣焊、電焊、電爐、火爐、噴燈、電鉻鐵、明火熬煉、機械切割、機械磨削、機械撞擊、塑料焊、碘鎢燈以及電鑽、電鎚電動工具等的作業和其它各類能產生明火、火花、熾熱表面的作業均為動火作業。

3.2 禁火區範圍

3.2.1 應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生產、維修、建設等工作的需要,經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安技、消防部門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用火)區」。

本公司界區範圍內的禁火區為xx化工廠廠區(檢修班除外)、地面和井下炸藥庫、加油站、各單位儲存易燃易爆品的倉庫。

3.2.2 固定動火區應符合下列條件:

(a)應設定在易燃、易爆區域主導風向的上風向。

(b)距易燃易爆廠房、裝置、貯罐區、陰井、水封井及排水溝等不應少於30公尺。

(c)生產正常放空或發生事故時,易燃氣體不能擴散到固定動火區內。

(d)室內固定動火區應以實體防火牆與危險源隔開,門窗要向外開,道路要暢通。

(e)固定動火區要有明顯標誌,區內不准堆放易燃、可燃物及其它雜物,並配備一定量的消防器材。

3.2.3 易燃易爆場所是指生產和儲存物品的場所符合gb50016《建築設計防火規範》中火災危險分類為甲、乙類的區域。

3.2.4 各類動火作業區域應由各二級單位明文規定,並在各二級單位平面圖上標明。

4 動火作業級別劃分

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

4.1 特殊動火:指在生產執行或貯存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重要部位

上及其它特殊危險場所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

4.2 一級動火: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除特殊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廠區危化品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

4.3 二級動火:在禁火區內,除了固定動火點及特殊危險動火和一級動火範圍外的其餘地區、車間、崗位、裝置、管道及其周圍的動火作業。

4.4 凡生產裝置或系統全部停車,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並採取隔離措施後的動火作業,可根據其火災危險性大小,經公司安環部批准,可降為二級動火管理。(裝置、系統內有固體催化劑、溶有可燃氣體物料等氣體解析情況時,動火不能降級管理)

4.5 遇節、假日或生產不正常情況下的動火作業,應公升級管理,並採取有效的防範措施。

5 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的審批程式和審批許可權

5.1 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的審批程式

5.1.1 凡是在禁火區域內進行動火作業者,均需要提前申請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以下簡稱《動火證》,見附表),未經辦理動火審批手續不准擅自動火。

5.1.2 在非禁火區,對易燃易爆裝置動火仍需辦理動火申請手續。

5.1.3 公共區域(外管架)的動火作業審批和管理,按xx公司區域安全責任管理辦法執行。

5.2 辦理《動火證》的流轉程式:(見動火作業管理流程圖)。

5.2.1 由動火作業單位提出申請,作業所屬區域的工藝員或安全員負責辦理作業證,動火作業負責人、動火人、安全措施編制人、安全措施執行人、監火人、分析人、崗位當班班長簽字確認,經動火審批人最後簽字生效。

5.2.2 動火作業負責人到工藝員或安全員處取得《動火證》,動火作業負責人、作業人一同檢查審批手續齊全,確認監護人到場,安全措施落實到位並經批准簽字後,方可開始動火作業。

5.2 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的的審批許可權

5.2.1 特殊動火作業的《動火證》由所在車間/部門負責人初審,經主管職能部門複核後,報公司總工程師批准。

5.2.2 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證》,由所在車間/部門負責人初審,報主管職能部門批准。

5.2.3 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證》由所在車間負責人負責批准。

6 動火分析規定和合格標準

6.1 動火作業前應進行安全分析,取樣要有代表性。在較大的裝置內動火作業,應採取上、中、下、取樣;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取樣;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動火應進行環境分析,且分析範圍不大於動火點10公尺;

6.2 分析樣品的保留,特殊動火的分析樣品要保留到動火作業結束。其它級別動火應儲存到動火場所點火後。

6.3 取樣分析與動火的間隔時間不得超過30分鐘。如超過此間隔期限或動火作業中途間斷30分鐘,均必須重新取樣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還應隨時進行監測;

6.4 使用測爆儀(或其它類似儀器)進行分析時,該儀器必須經被測物件的標準樣標定合格。

6.5 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下限濃度≥4%時,其濃度≤0.5%(體積百分數)為合格;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下限濃度<4%,其濃度≤0.2%(體積百分數)為合格。

(在受限空間動火,需同時進行氧含量和有毒氣體濃度分析,並小於職業接觸限值)

7 動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期限

7.1 特殊動火證、一級動火證有效期為8小時。

7.2 二級動火證有效期為72小時,每日動火前應進行動火分析。

7.3 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應重新辦理《動火證》。

8 動火作業各級人員職責

8.1 組織實施人(動火安全措施編制人)

8.1.1 由動火所在區工藝員或安全員擔任,辦理《動火證》,對動火作業進行危險識別,編制動火安全措施。

8.1.2 帶領分析人到動火作業現場指定取樣點。

8.1.3 在動火證審批簽字前必須到現場詳細了解動火及周圍情況,檢查安全措施落實情況,消防器材是否齊備好用,確認措施齊全,符合安全動火條件。

8.1.4 向作業人員、監火人交待任務和安全注意事項。

8.2 動火安全措施執行人

8.2.1 動火安全措施執行人由動火所在崗位人員擔任。

8.2.2 在當班班長的指揮下,具體負責動火安全措施的執行,向動火作業人員、監火人交待現場危害因素,核實動火部位。

8.2.3 在動火作業中,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並撤離。

8.3 崗位當班班長

8.3.1 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聯絡工作,並負責落實動火安全措施。

8.3.2 確認動火安全措施已可靠落實,指派監火人。動火作業前,對《動火證》驗票簽字。

8.4 監火人

8.4.1 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聯絡有關人員採取措施。

8.4.2 監火時現場放置滅火器,應堅守崗位,不准脫崗。

8.4.3 當發現動火人超範圍、超時間等違章作業時應立即有效制止。

8.4.4 在動火作業完成後,應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後方可離開現場。

8.5 動火作業負責人

8.5.1 應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安全措施,負責動火作業與生產的銜接。

8.5.2 向作業人員交待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8.5.3 檢查、確認《動火證》審批手續,對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動火證》禁止動火作業。

8.5.4 作業完成後,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後方可離開現場。

8.6 動火人

8.6.1 檢查動火作業的各類工器具是否完好可用,若發現存在問題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8.6.2 詳細了解作業風險危害因素和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8.6.3 檢查《動火證》審批手續齊全。

8.6.4 若發現不具備安全條件時不得進行動火作業。

8.6.5 應按《動火證》規定的動火作業地點和作業時間進行動火作業。

8.6.6 應隨身攜帶《動火證》。

8.7 動火分析人

8.7.1 對動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結果負責。

8.7.2 應根據《動火證》上的要求,到現場取樣分析,在《動火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資料並簽字。

8.7.3 不得用合格等字樣代替分析資料。

8.8 動火審批人

動火作業審批人是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的最終確認人,對自己的批准簽字負責。

8.8.1 審查《動火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8.8.2 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檢查、完善動火安全措施。

9 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

9.1 動火作業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9.1.1 動火作業應辦理《動火證》,進入受限空間、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時,還須執行《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和《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9.1.2 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採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9.1.3 凡在貯存、輸送易燃氣體、可燃液體的裝置、容器、管道及裝置上動火,應與系統徹底隔絕,並進行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後,方可動火作業。

9.1.4 凡處於易燃易爆區域的動火作業,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距用火點 15 m 以內的,應採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於用火點周圍有可能洩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裝置,應採取有效的空間隔離措施。

9.1.5 在動火現場情況發生變化時,如緊急排空可燃氣體或液體跑出,應立即停止動火,待排除故障、

恢復正常,分析合格批准後方可繼續動火。

9.1.6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須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並制定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9.1.7含易燃、易爆、可燃物質的裝置動火必須把人孔、手孔、頂蓋等進出口開啟,與連線管線斷開。

9.1.8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公升級管理。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動火作業安全管理,依據中國石油煉油與化工分公司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大慶石化公司 以下簡稱公司 所屬各單位及其承包商。第三條本規定規範了在生產或施工作業區域內,工作程式 規程 未涵蓋到的 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作業的安全管理要求。第四條名詞解釋 一 固定動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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