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2021-03-04 04:15:47 字數 4985 閱讀 5466

第一條為加強動火作業安全管理,依據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範》(q/sy1241-2009)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規範了在生產或施工作業區域內,工作程式(規程)未涵蓋到的、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作業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公司各處室、直屬單位、各二級單位以及承包商。

第四條相關術語和定義:

(一)動火作業

指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臨時作業。

(二)固定動火

指在生產廠區內的安全地帶,經批准後設立的固定動火區域內進行的動火作業。

(三)「四不動火」

指動火作業許可證未經簽發不動火;制定的安全措施沒有落實不動火;動火部位、時間、內容與動火作業許可證不符不動火;監護人不在場不動火。

第五條安全環保處:

負責組織制定、管理和維護本規定,監督檢查本規定的執**況。

第六條工程部:

負責施工作業單位資質准入審查的管理。

第七條各二級單位:

(一)根據本規定制定、管理和維護本單位的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辦法,負責本規定的執行並提供培訓、監督與考核,提出改進建議。

(二)施工組織單位:

1.負責動火作業的管理。

2.負責組織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

3.組織屬地單位、作業單位共同開展風險識別,制定、落實風險削減措施。

(三)屬地單位:

1.向作業單位明確動火施工現場的危險狀況,進行安全交底,並向作業單位提供現場作業安全條件。

2.審查作業單位動火作業安全工作方案,核實特種作業人員資格,對現場動火進行監督檢查與監護,發現違章作業有權取消動火作業許可證。

第八條動火作業單位:

(一)參與作業過程風險識別,負責制定、落實施工風險削減措施,對動火作業過程安全負責。

(二)負責編制動火作業安全工作方案,制定並報批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三)負責作業前安全培訓,嚴格按照動火作業許可證和動火作業安全工作方案施工,隨時檢查作業現場安全狀況,發現違章或不具備安全作業條件時,有責任及時終止動火作業。

第九條動火作業申請人:

(一)動火作業申請人也是動火作業現場負責人,負責提出動火作業申請。

(二)負責對作業人員進行作業前安全交底,落實動火作業安全措施。

(三)組織實施動火作業,並對作業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負責。 第十條動火作業批准人:

(一)負責審批動火作業許可證,向作業方溝通工作區域危害和基本安全要求,核查安全措施落實情況。

(二)批准人委託授權人書面授權後仍承擔動火安全的最終責任。

第十一條動火監護人:

(一)全面了解動火區域和部位狀況,掌握急救方法,熟悉應急預案,熟練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護器具。

(二)確認動火作業相關許可手續齊全,各項安全措施落實到位後方可動火,對所有現場施工人員的違章行為,有權批評教育或制止。

(三)負責核實特種作業人員身份,糾正和制止作業過程中的違章行為。

(四)在動火作業發生異常情況時,應立即終止作業,及時進行報警、滅火、人員疏散、救援等初期處置。 (五)監護人應佩戴明顯標誌,動火作業期間不得擅離現場,不得從事與監護無關的事。特殊情況需要離開時,應要求動火作業人員停止作業,同時收回動火作業許可證。

第十二條動火作業人:

(一)對安全動火負直接責任,執行動火安全工作方案和動火許可證的要求,動火作業前,核實動火部位、動火時間,確認各項安全措施已落實,方能動火。

(二)在動火過程中,發現不能保證動火安全時有責任停止動火。

(三)對於強行違章動火的指令有權拒絕,做到「四不動火」。

(四)動火作業結束,負責清理現場,不得遺留火種。

第十三條動火作業包括:

(一)電焊、氣焊、釺焊、塑料焊等焊接切割。

(二)電熱處理、電鑽、砂輪、風鎬及破碎、鎚擊、爆破、黑色金屬撞擊等產生火花的作業。

(三)噴燈、火爐、電爐、熬瀝青、炒沙子等明火作業。

(四)可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臨時用電。

(五)進入易燃易爆場所的機動車輛、燃油機械等裝置。

第十四條根據動火部位危險程度,動火作業分為**。

(一)一級動火

在帶有可燃、有毒介質的容器、裝置、管線、工業下水井、汙水池等部位不允許動火,確屬生產需要必須進行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處理。一級動火必須經各二級單位有關部門、屬地及動火作業單位共同進行風險評價,制定可靠的動火安全工作方案、安全措施和應急措施並有效落實後方可動火。

(二)二級動火

在以下地點動火為二級動火:

1.處於生產狀態的工藝生產裝置區(**危險場所以內區域);

2.各類油罐區、可燃氣體及助燃氣體罐區防火堤內(無防火堤的距罐壁15公尺以內的區域);

3.有毒介質區;

4.可燃液體、可燃氣體、助燃氣體及有毒介質的幫浦房與機房及距幫浦房、機房15公尺以內的區域;

5.可燃液體、可燃氣體及有毒介質的裝卸碼頭和棧橋等裝卸區;

6.工業汙水場、易燃易爆的迴圈水場、涼水塔等地點,包括距上述地點及工業下水井、汙水池15公尺以內的區域;

7.危險化學品庫;

8.裝置停車大檢修,工藝處理合格後裝置內的第一次動火。

(三)**動火

在下列地點動火為**動火:

1.裝置停車大檢修,工藝處理合格後經各二級單位組織檢查確認,並安全實施了第一次動火作業後的裝置內動火;

2.運到安全地點並經吹掃處理合格的容器、管線動火;

3.在生產廠區內,不屬於一級動火和二級動火的其它臨時動火;

4.檔案室、圖書館、資料室、網路機房等場所。

第十五條固定動火

固定動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期為6個月,固定動火區域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一)邊界外50公尺範圍內不准有易燃易爆物品。

(二)制定固定動火區域管理制度,指定防火負責人。

(三)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

(四)設有醒目的「固定動火區」標誌,並標明動火區域界限。

(五)建立應急聯絡方式和應急措施。

(六)固定動火區域主管部門和屬地單位定期對其管理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六條動火作業應執行作業許可相關管理規定的要求,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見附件a)。

第十七條動火作業由作業申請人向施工組織單位提出申請,施工組織單位負責組織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

第十八條動火作業涉及其他單位時,由施工組織單位與相關單位聯絡,共同採取安全措施並在動火作業許可證相關方欄內簽署意見。

第十九條施工組織單位組織工藝、裝置、安全等管理部門人員及動火作業單位相關人員,對動火作業進行風險識別,制定工藝及作業風險削減措施並落實,具體執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規定》。

第二十條工藝風險削減措施中的排空、吹掃、置換、檢測,拆加盲板、設定隔離屏障,消防器材的準備,含油汙水井、地漏的封堵等措施,應由施工組織單位、屬地單位、作業單位等共同提出並落實。

第二十一條所有作業人、監護人及相關人員共同對風險控制措施的落實情況現場核查,確認合格後,在相應欄目內簽字,批准人最後簽署動火作業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一級、二級動火作業許可證由各二級單位主管領導審批,**動火作業許可證由施工組織單位負責人審批。動火作業時批准人需到現場確認簽字。

第二十三條

一、二級動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期限不超過8小時,**動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期限不超過72小時。

一、二級動火作業許可證延期的要求按《作業許可管理規定》執行,**動火作業許可證不得延期。

第二十四條作業完成後,申請人與批准人在現場驗收合格,雙方簽字後方可關閉作業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情況時,任何人可以提出立即終止作業的要求。提出人填寫作業許可證取消的原因,監護人收回動火作業許可證,並告知批准人許可證終止的原因,及時通知相關方。需要繼續作業應重新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

(一)作業環境和條件發生變化。

(二)作業內容發生改變。

(三)動火作業與作業計畫的要求不符。

(四)發現有可能造**身傷害的情況。

(五)現場作業人員發現重大安全隱患。

(六)事故狀態下。

第二十六條動火作業許可證是現場動火的依據,只限在指定的地點和時間範圍內使用,不得塗改、代簽。一張動火作業許可證只允許一處動火。一處動火是指在裝置容器內、正在執行的甲類裝置內、罐區防火堤內不超過7.

5公尺範圍,其餘地方原則上不超過15公尺範圍的動火。

第二十七條動火作業前,作業單位和屬地單位應針對動火作業內容、作業環境、作業人員資質等方面進行風險評估,根據風險評估的結果制定相應削減措施,必要時編制安全工作方案。

第二十八條處於執行狀態的生產作業區域內,凡能拆移的動火部件,應拆移到安全地點動火。

第二十九條嚴禁在裝置停車倒空置換期間及投料開車過程中進行動火作業。

第三十條節假日(包括雙休日)期間,正在執行的裝置、罐區及公用工程原則上不允許動火作業,如生產需要必須動火時,須嚴格制定並落實相應削減措施,並將動火作業公升級管理。

第三十一條機動車輛進入廠區及生產區,執行《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三十二條動火施工區域應設定警戒,嚴禁與動火作業無關人員或車輛進入動火區域。動火現場應放置滅火器,並對現場的移動及固定式消防設施全面檢查,必要時動火現場應配備消防車及醫療救護裝置和器材。

第三十三條在存有可燃或有毒有害物料的裝置、容器、管道上動火,須首先進行退料及切斷各種物料的**,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將與之相連的各部位加好盲板並掛牌(無法加盲板的部位應採取其它可靠隔斷措施或拆除),防止物料的竄入或火源竄到其它部位。盲板應符合壓力等級要求,嚴禁用鐵皮及石棉板代替。

第三十四條儲存氧氣的容器、管道、裝置應與動火點隔絕(加盲板),動火前應置換,保證系統氧含量不大於23.5%(v/v)。

第三十五條距動火點30公尺內不准有液態烴或低閃點油品洩漏;半徑15公尺內不准有其他可燃物洩漏和暴露;距動火點15公尺內所有的漏斗、排水口、各類井口、排氣管、管道、地溝等應封嚴蓋實。

第三十六條需要動火的塔、罐、容器、槽車等裝置和管線經清洗、置換和通風後,應檢測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氧氣濃度,達到許可作業濃度才能進行動火作業。

第三十七條動火作業前,應對作業區域或動火點可燃氣體濃度進行檢測。使用可攜式可燃氣體報警儀或其他類似手段進行檢測時,被測的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汽濃度應小於其與空氣混合**下限的10%(lel)。使用色譜分析等分析手段時,被測的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汽的**下限大於等於4%時,其被測濃度應小於0.

5%(v/v);當被測的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汽的**下限小於4%時,其被測濃度應小於0.2%(v/v)。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動火作業安全管理,依據中國石油煉油與化工分公司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大慶石化公司 以下簡稱公司 所屬各單位及其承包商。第三條本規定規範了在生產或施工作業區域內,工作程式 規程 未涵蓋到的 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作業的安全管理要求。第四條名詞解釋 一 固定動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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