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2021-03-04 02:15:07 字數 5165 閱讀 7592

kbcq.gz-446/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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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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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規範公司內部的動火作業,確保動火作業過程中工作人員及動火作業的安全,避免各類因動火作業而引發的火災事故及環境汙染事故的發生,明確各類、各級動火作業中相關人員的職責和許可權。

2 範圍

2.1 本規定適用於建滔天然氣化工(重慶)****內部所有區域從事動火作業的所有人員。

2.2 除指定區域外的所有區域從事動火作業時,都必須辦理動火作業證。

3 定義

3.1 動火作業-在禁火區進行焊接與切割作業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噴燈、電鑽、砂輪等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作業。

3.2固定動火區域-是指無大量可燃性物料儲存或者與可燃物料有足夠的安全距離,在正常情況下(不需要採取特殊處理措施,按操作規程中規定的程式進行動火作業)一般不會發生火災的動火區域。公司內部機修車間及食堂為固定動火區域。

3.3禁火區域—是指公司內部除固定動火區域外的其他區域。在禁火區域內動火作業,必須按照本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取得動火許可證後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3.4易燃易爆場所—生產和儲存的物品的場所符合gbj16-87中火災危險分類為甲、乙類的區域。

3.5動火區域—是指為了動火需要,以動火點為中心,周邊10公尺內的區域。

4 參考檔案

《廠區動火作業安全規程》 hg 23011-1999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j16—87

《廠區裝置內作業安全規程》 hg23012—1999

《廠區高處作業安全規程》 hg23014—1999

《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 (化學工業部〔91〕化勞字第247號文頒發)

5 程式

5.1動火作業的分級

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危險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等**動火作業。

5.1.1特殊危險動火作業

在生產執行狀態下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及其他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

5.1.2一級動火作業

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

5.1.3二級動火作業

除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

5.1.4凡公司、車間或單獨廠房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並採取安全隔離措施後,可根據其火災、**危險性大小,經公司環安科主任批准,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5.1.5對於部分一級動火作業,經環安科、生產技術部經理確認許可後,也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5.1.6遇節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公升級管理。

5.2動火作業的防火要求

5.2.1動火作業區域的確定:

在生產管制區內進行的動火作業,動火區域由動火作業所在區域的兼職hse管理員確定;兼職hse管理員不在時,由所在區域的技術員確定;技術員亦不在時,由當班的執行主管確定。在非生產管制區內進行動火作業,其動火作業區域由環安科的工作人員確定。

動火作業區域一旦界定,嚴禁無關人員和車輛進入動火作業區域;必須進入動火作業區域的人員或車輛必須經監火人員同意。

5.2.2一級、二級動火作業點的處理。

動火作業應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以下簡稱《作業證》),進入受限空間、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時,還須執行相應的有關規定。

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採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在動火作業區域邊界處合適的位置設定警戒和警示標識。

凡在盛有或盛過危險化學品的容器、裝置、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及處於gb50016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生產裝置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並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後方可動火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5.2規定執行。

凡處於gb 50016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動火作業,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距動火點15 m以內的,應採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於用火點周圍有可能洩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裝置,應採取有效的空間隔離措施。

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並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裝置上進行動火作業,氧含量不得超過21%。

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公升級管理。

在動火點周圍25 m以內,當裝有危險化學品的槽罐車通過或停留時,應立即停止作業。

凡在有可燃物構件的涼水塔、脫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採取防火隔絕措施。

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液體;不得在動火點10 m範圍內及用火點下方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

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動火工器具本質安全程度,保證安全可靠。

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應小於5 m,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不應小於10 m,並不得在烈日下曝曬。

5.2.3特殊動火作業點的處理

除執行5.2.2條中所列的各項措施外,還應做到:

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得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應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動火作業前,生產車間應通知生產技術部及有關單位,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採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動火作業過程中,應使系統保持正壓,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應良好,以便使洩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5.2.4動火作業前的資訊告知

在實施動火作業前,由當班的執行主管對從事動火作業人員、監火人員告知以下資訊:

作業區域或裝置所潛在的危險和特別的安全注意事項,包括可能存在的化學危險品,適用的安全事項,交通狀況,鄰近的作業或加料管線及相互間的溝通協調方式方法等。

本區域最近的洗眼和沖淋裝置,水管及附近的消防設施。

火警應急計畫,包括火警**,並採用適當的方式保護作業人員和裝置。

5.2.5動火作業分析

凡是在易燃易爆裝置區、管道、儲罐、陰井等部位及其他認為應進行分析的部位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前必須進行動火作業分析。動火作業分析應由動火作業分析人員進行。所有正常測試和附加測試的結果均應記錄在動火作業證上。

若不具備分析條件時,應採取可靠措施,並經動火作業終審人同意確認後,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動火作業分析的取樣點,應由動火作業所在區域的技術員負責提出(技術員不在時,由當班的執行主管負責)。

動火作業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特殊動火作業的分析樣品應保留到動火作業結束。

取樣與動火作業間隔不得超過30min,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min時,必須重新取樣分析。若無分析條件時,應重新處理後再進行動火作業。

如現場分析手段無法實現上述要求者,應由終審人簽字同意,另做具體處理。

使用測爆儀或其他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裝置必須經被測物件的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動火作業分析合格判定:如使用測爆儀或其他類似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汽濃度應小於或等於**下限的20%;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汽的**下限大於等於4%時,其被測濃度小於等於0.5%;當被測的氣體或蒸汽的**下限小於4%時,其被測濃度小於等於0.

2%。5.2.6非生產管制區內的動火作業

非生產管制區內的動火作業,執行二級動火作業許可手續和防火要求。

5.3特殊情況下的動火作業

5.3.1如果動火作業是在高處完成,則必須採取防止墜落措施,同時辦理高空作業許可證。若條件允許,經動火作業許可證簽批人員同意,監火人可同時承擔高空作業的監護人。

5.3.2如果必須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則必須履行有限空間進入程式,同時辦理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若條件允許,經動火作業許可證簽批人員同意,監火人可同時承擔有限空間作業的監護人。

5.3.3如果作業包含工藝管道和裝置,則動火作業必須符合所在區域的管線斷開程式,辦理相應的管線斷開許可證。

5.3.4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或雨雪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公升級管理。

5.4動火作業監火人員的指定及其職責

5.4.1監火人員的指定

(1)監火人員由當班執行主管指定,執行主管不在時由其助理指定。非生產區域內動火作業,其監火人由動火作業所在區域的單位負責人指定,單位負責人不在時由其**人指定。若以上人員均不在場,禁止進行動火作業。

指定的監火人員應熟悉動火作業區域的生產工藝規程、生產裝置效能,及動火作業區域的火災性和滅火的基本方法。非生產管制區內動火作業的監火人員可由施工單位的人員或公司的保安人員負責,

(2)以下人員不可指定為監火人員

本單位的臨時工、實習工以及公司員工在消防培訓考試中不及格正處於補考期間;

對公司有牴觸情緒,工作消極,無責任心,工作能力、組織能力差,態度不端正的員工;

休假超過六個月(含六個月),復崗不超過三個月的員工;

有生理缺陷或心臟病或高血壓或有其他職業禁忌症或酒後上崗的員工。

除大修期間及長時間的施工期間外,原則上不允許外單位的員工監火,特殊情況需同時經過生產技術部經理許可同意。

5.4.2監火人員的職責

1) 在實施動火作業前,監火人員應對工作區域的各項處理進行檢查確認,對存有疑問或問題的地方,有權要求重新處理。主要包括:

工作區域內的所有溢位物(包括地面上和地溝裡的油汙)是否已清理完畢。

動火作業區域內的各種物料是否已移離至11公尺以外下風向位置或其他安全位置。

動火作業所涉及到的罐、槽、塔、管道等,以及相應的裝置是否已清洗處理完畢。

在動火作業區域25公尺範圍內無裝卸槽車工作或無裝有易燃易爆品的槽車停靠,

2) 監火人員負責落實動火作業前臨時指定的各項處理措施。

3) 動火作業前,監火人員應監督檢查動火區域施工人員對滅火器、水管等消防設施的備用情況。監督檢查動火區域隔離處理情況。

4) 持續性監火:在現場監火過程中,監火人員不得同時從事其他工作,應一直留在動火區域,要時刻注意施工現場的施工動態,密切關注施工中產生的各種火源、火種、熱源的發展動態,隨時撲滅動火作業過程中由於飛濺火花引起的各種小火,確保施工的安全進行。

5) 持續性監火的監火人員不得隨意離開監火現場;若確需中途離開,需向當班的執行主管說明情況,由其安排其他人員代替,當班的執行主管在安排新的監火人員時,必須向其說明監火的各項要點及危險點、危險源以及其他需要交待的事項,同時監火人員之間也必須進行相應的交接並向施工人員說明。

6) 間斷性監火:在一些不太危險,無火災危險性或火災危險性較小或一旦發生火災,不會造**員**和財產損失的現場監火過程中,監火人員可以不用一直留在動火作業區域,而可採用經常性地巡視檢查監火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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